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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来”到“沉下去” 云南打造法官培训新模式/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14:17  浏览:9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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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来”到“沉下去” 云南打造法官培训新模式
----辗转千里,巡回培训,深入基层,针对实际,数千法官就地培训

唐时华


一、峨山:云南法官巡回培训全面展开

  2009年3月6日,风和日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讲师团全体人员集中在玉溪市峨山县法院举行巡回培训启动仪式,这标志着2009年云南全省基层法院巡回培训工作全面展开。
启动仪式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巡回培训讲师团领导小组组长田成有作了题为《司法的职业化与人民性》的演讲,亲自为巡回培训讲了第一课。

二、巡回就地培训,传统法官培训模式的转变

  由于云南地处边疆,经济相对落后,与发达地区法官比较,基层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适用法律能力还有一定差距。不少法官知识老化,观念陈旧。
  为解决这些问题,据云南高院分管法官培训的田成有副院长介绍,近年来云南高院不断拓宽法官培养、培训新渠道,比如举办司法考试培训班;与武汉大学合办在职研究生班;委托云南民族大学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法官;每年拿出数百万元用于法官的培训补助等。
  从2008年开始,云南高院对全省法官培训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变传统的统一集中到省会城市培训到组织巡回培训讲师团深入各地基层法院培训,也就是从“请进来”到“沉下去”;变“填鸭”式的法官培训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巡回培训不增加基层法院负担,所有费用由云南高院负担。
  这种培训方式的优势显而易见: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整合了培训资源,节约了基层法院培训经费;提高了基层法官思想道德素养和审判业务技能,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受到了中、基层法院的普遍欢迎。
  2008年4月8日,云南高院在武定县法院首次举行法官巡回培训启动仪式,此后的2个月间,云南高院法官培训讲师团行程5000多公里,辗转于楚雄、临沧、怒江、丽江、迪庆等边疆民族地区的3个中级法院和21个基层法院。参加培训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计1143人,其中少数民族法官306人,人民陪审员33人。
  记者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巡回培训的一份通知上看到这样的内容:巡回培训所到的各基层法院,事先必须组织各审判庭书面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培训小组成员作出针对性解答。
  2008年,云南法官巡回培训小组教师在各地交流问题332个,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司法礼仪等各方面。
  在怒江州巡回培训小组的司法礼仪教学结束后,该州兰坪县法院立即制定了礼仪规范、法官文明用语等制度。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王顺贤这样感叹:“在单位就能听到专家的讲课,而且讲的都是我们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的巡回培训真是好!”
  同时,在互动交流过程中,通过解答参加培训法官提出的问题,巡回培训教师获得了大量新的信息,对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为进一步做好法官培训、法院调研等工作积累了鲜活的第一手素材。
  在培训过程中,许多基层法院还邀请了当地政法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这一做法,使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对法院工作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法院获得支持奠定了基础。

三、制度化与多样性的方向

  在一年多的法官巡回培训过程中,讲师团逐步采取了研讨式、座谈式、庭审观摩式等讲学方式。
据了解,下一步,除了面授,培训讲师团还计划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络培训,这样既可以解决工学矛盾,节约培训成本,还可扩大培训的受益面和信息获得途径。
  2009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进一步要求,把巡回培训作为法官培训工作的重要部分,加大培训规模和力度。
  一个针对云南及云南法官实际的培训模式正在逐步成型。
  为切实解决好巡回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2009年3月4日,云南高院了召开“巡回培训教学研讨会”,对巡回培训教学内容、方式、管理等各方面工作进行总结、研讨和部署。
  2009年3月6日,随着云南法院巡回培训仪式在玉溪峨山县启动,启动仪式结束后,云南法院巡回培训讲师团3个小组立即奔赴全省6个州市30个基层法院展开巡回培训。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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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
单位:元/平方米
建设项目种类城市类别[]住宅[]商业及
写字楼[]工业厂房、
仓储用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5[]40[]30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20[]35[]25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30[]20工矿区及建制镇[]10[]15[]10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以上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配套费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不得提留、挪用。对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
第十条 各城市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1993〕6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2〕214号


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第11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市政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供水等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是指市政建设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
第五条 从事市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六条 各级安监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安监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现场管理经历;
(二)系统掌握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知识;
(三)身体健康,熟悉本职工作,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执法。
第八条 各级安监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季节施工安全预防工作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条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水平,减少或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安监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冀建质[1996]1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安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安监站在二十四小时内报省安监总站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