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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企业合并问题分析/林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00:16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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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企业合并问题分析

林涛 苏清璇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财政部于2008年8月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
  2号解释中共有两个问题涉及企业合并:在关于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上,2号解释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在涉及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问题上,财政部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本文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码000338\H股代码2338,以下简称“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49,以下简称“湘火炬”)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合并会计问题,尝试对2号解释中的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一、潍柴动力合并湘火炬过程

  2005年9月12日,潍柴动力(潍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投资”,潍柴动力持有其45%股权)发布《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新疆德隆等股东持有的湘火炬社会法人股263,297,520 股(占湘火炬总股本的28.12%)并成为湘火炬第一大股东;2006年5月12日,潍柴动力收购了潍柴投资其余55%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湘火炬28.12%的股权。
  2006年9月2日湘火炬发布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称:作为换股吸收合并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潍柴动力将向湘火炬现有的除潍柴投资外的所有股东发行A股,同时注销湘火炬,潍柴动力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换股吸收合并中,潍柴动力换股价格为20.47元/股,湘火炬换股价格为5.80元/股,换股比例为3.53:1。
  2006年11月12日,湘火炬董事会通过了合并议案;2006年12月29日,湘火炬及潍柴动力股东大会均通过合并议案;2007年1月23日,湘火炬发布债权人公告;2007年1月23日,合并获得商务部原则同意;2007年3月27日,证监会审核通过;2007年4月16日获得商务部正式批复;2007年4月20日,潍柴动力公开发行证券,2007年4月23日正式换股;2007 年4 月30 日潍柴动力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潍柴动力在2006年的年报中(香港会计准则),将湘火炬作为合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2007年8月27日,潍柴动力公布香港会计准则下的半年报,第二天,公司公布中国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其中引人注意的是两种会计准则下对与湘火炬的合并业务进行了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香港准则下采用购买法,中国准则下选择的是同一控制下的权益结合法。
  2008年4月28日,潍柴动力发布了一个令人吃惊的公告:“经与有关专家、境内有关监管部门沟通、研究并征询意见,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暨换股吸收合并(以下简称“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火炬”)中本公司对何时取得对湘火炬的实际控制权进行了重新审核及界定。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自2006 年12 月29 日湘火炬及本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该股东大会”)对吸收合并协议等事项批准后就已经开始了对湘火炬的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策等重大方面拥有了实质控制权(以下简称“实质控制权”)。为此,自该股东大会批准日期起,本公司将湘火炬视为拥有28.12%股权的子公司并纳入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007 年4 月23 日发行A 股及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2007 年4 月30 日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购买湘火炬剩余股权71.88%被视为购买少数股东权益”。换句话说,该公告给出的结论是:潍柴动力2007年的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在会计上不属于企业合并,而是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业务,因此潍柴动力在香港准则下无需确认巨额商誉,从而无需担心因摊销商誉而引起巨额亏损。

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及合营企业并表等问题

1. 潍柴动力何时取得湘火炬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虽然潍柴动力于2006年5月已间接持有湘火炬28.12%的股权,但并未取得实质控制权(从公司历年年报以及上述08年4月的公告可以得出该结论)。至于潍柴动力08年4月公告所称潍柴动力于2006年12月29日起取得对湘火炬的实质控制权的说法,笔者并不认同,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尚未取得商务部及证监会的批准(企业合并从法律上而言尚未生效);二是湘火炬董事会组成及公司章程并未也不可能仅因股东大会通过换股合并议案而产生变化。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上看,潍柴动力应是在2007年4月方取得对湘火炬控制权。
2.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是否属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假设潍柴动力于2006年12月29日取得了湘火炬的控制权,潍柴动力应在 2006年报中将湘火炬纳入合并报表,然而如上所述,潍柴动力在 2006年报中将湘火炬仍作为合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因此潍柴动力上述2008年4月28日的公告实质上推翻了公司2006年年报。其实道理很简单:潍柴动力宁可推翻自己的财务会计报告,也不愿意因确认巨额商誉而产生巨额亏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1 年以上(含1 年)”。

  笔者认为:潍柴动力于2007年4月方取得对湘火炬实际控制权,基于此湘火炬成为潍柴动力子公司(暂时性,因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湘火炬很快注销);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交易的性质系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湘火炬注销及湘火炬资产转入潍柴动力,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交易,也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即潍柴动力换股合并湘火炬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根据潍柴动力换股股票的公允价值来体现。
  关于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合并报表处理问题,2号解释中的上述规定与财政部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专家组意见》第八条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专家组意见》规定:“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 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而2号解释则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潍柴动力2007年年报,潍柴动力对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并不符合08年8月以前的专家组意见(而是符合2号解释的规定)。2号解释中规定:“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而未规定在2号解释出台前已按2号解释规定操作的如何处理,严格来说潍柴动力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方面还是存在瑕疵。

4. 合营企业并表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的规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在潍柴动力取得湘火炬控制权之前,湘火炬系潍柴动力的合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将“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在此情况下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是否因此不能合并报表呢?2号解释给出了答案:“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藉此潍柴动力和湘火炬合并报表应无法规层面的障碍。

5.A+H股上市公司会计处理
  2号解释规定:“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可以预见,类似潍柴动力财务报告中企业合并事项运用香港和内地会计两套准则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结果的事情将来不会再发生。

作者之一: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林涛律师
联系方式: tom@tita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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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1997年8月28日  国际业务部[1998]12号

 

律师事务所:

  你所1997年7月3日《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香港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仅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述情况如属实,则所述公司在香港上市,不适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有关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规定。

  香港中资公司将来若拟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

内的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审批手续。

附:来函所述案例:

  有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在香港上市,该上市公司

由外商(中国华侨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另有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其参

股,所持股份总共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该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上市公司

的参股行为通过有关的投资、收购实施,且该等应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投资、收购行

为均按照中国法律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并取得政府有权机构的批准。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施州政发[2003]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建评标专家库。州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州政府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州政府评标专家库设置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药品采购及其他货物、服务等不同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专家不得少于50名。根据需要,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州境外专家入库。
第四条 州综合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州招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入库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二)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为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负责被抽取专家的通知及组织其参加评标;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个人档案;
(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专家的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库专家的条件及产生程序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健康状况良好;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保守秘密。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产生程序:
(一)单位推荐、本人自荐或州招投标中心邀请,填写报名申请表和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州招投标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审,并提出聘用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
(四)州招投标中心将入选专家录入州政府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州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办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对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时参加评标,服从监督和管理,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因故确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通知单位请假;
(三)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全过程的秘密。
(四)参加项目评标工作,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按下列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备选专家抽取人数控制在正选专家人数以内:
(一)专家的抽取时间应为评标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内;
(二)按照招标人提出的专业要求,由州招投标中心指定专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抽取;
(三)同一个项目,专家抽取只能进行一次;
(四)每位专家每月或在同一项目中参加评标不超过两次;
(五)同一个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标时不得超过两名;
(六)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人、抽取人、监选人应签字确认,然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可以自行聘请经济、技术人员,或者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公司、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评标,人数不超过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如评标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推荐候选专家,经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批后,在州招投标中心按第十一条规定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立即通知专家本人。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由备选专家按抽取顺序替补。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二)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四)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如调动工作或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州招投标中心。
第十八条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综合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州招投标中心应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存档制度。专家在每个项目中的评标情况,由州招投标中心评标见证人员收集相关方面反映后,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存入专家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申请解聘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已承诺参加评标工作的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违反一次,停止三个月评标资格;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评标工作,必须在报到时间前4小时向通知人请假,否则影响评标进程者,停止半年评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终身不得再进入州政府评标专家库:
(一)未请假,连续三次接到通知而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评标不公正、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评标,报州人民政府在年审时予以解聘:
(一)担任现职国家公务员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三)出国定居的;
(四)工作单位变动、联络方式改变后,超过三个月未告知州招投标中心的;失去联络半年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州招投标中心的要求及填报有关资料的;
(六)自愿向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每人每次酬金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