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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分析/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27:06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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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界定、处置有所不同,因此,在网络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很容易遭到侵犯而无法维权,网络隐私权保护应着重做到: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建设;开展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网络上频频发生的所谓“艳照门”、“兽兽门”、明星的照片、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在网上曝光等事件说明网络生活中个人隐私被泄露已是不争的事实。关注网络隐私被非法侵害的问题,保护公民隐私在网络环境下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即指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在侵权形式、客体、范围及救济方式等方面与传统侵犯隐私权行为有很大区别。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发生在互联网络空间这种特殊场合下的侵权行为,场合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具体而言,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隐秘性等一系列特点,这是现实环境中所不具备的,而这种特征是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问题产生的最为主要的因素,这也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应有不同的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与传统社会条件下侵犯隐私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场所的特殊性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的,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网络上显示的识别侵权人身份的资料通常情况下都是虚假的,侵权人在网上很容易掩饰自己的身份,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便通过网络进行一系列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如网络攻击、非法刺探、搜集、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等隐私性质的信息。另外,网络的技术性特征为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搜集、加工、存储、传播、利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网络的技术性使一般网络用户与那些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人或企业存在技术差距,而这种技术差距使一般网络用户在毫无觉察的情况下个人数据资料已被非法泄露、传播或利用。
  第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具有多元性。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仅仅是直接的一般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二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区别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以明知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为前提。
  第三,侵犯网络隐私权更为复杂多样。网络的技术性为个人隐私的侵权提供了方便,使得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隐私范围和隐私侵权形式方面相比现实环境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更为复杂多样,如电子邮件地址、域名、IP地址等网络环境中特有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也即个人隐私的范围需要重新界定。又如对于提供网络接入、信息传播通道、传播空间、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等及对网络信息的浏览、搜索、缓存、超文本链接搜索引擎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为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隐私侵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等问题,即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更为复杂多样。对于界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目前来讲根据现行的法律尚无法判断。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特征使得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像传播的范围、经济损失等难以界定。比如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认定加害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时十分困难。
  第四,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认定存在较大难度。
  主要是指被害人收集证据证明加害行为方面存在较大困难。网络用户通常都是以非真实姓名出现在网络中,这种匿名性特征使受害人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
  同时网页总是处于不断更新之中,即使是被害人通过截屏、网页备份等手段取得了证据,只要侵权行为人不予承认也难以取得证据的效力。
  第五,跨地域性和国际性。网络具有无国界性的特征,隐私权的主客体、发生地等因素都具有国际性,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使得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发生地可以扩展到世界的任何角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突破了地域和国界限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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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 项目贷款原则
第四条 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 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 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的比例一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 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和种类
第八条 贷款使用范围
一、《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
二、农行机构发展项目:包括为各级农行自身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各项设施。
三、世界银行和总行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世行贷款均为中长期贷款,即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按其用途,可分为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 项目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主要是指从事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具备贷款条件的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在农行开立基本帐户,按开户银行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接受农行的检查和监督;
三、依法经营,重合理,守信誉,资信良好;
四、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六、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且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第五章 项目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项目期限
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宽限期和还本期两部分组成。项目贷款的宽限期和还本期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在贷款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第十四条 贷款延期
一、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是否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审定。
二、贷款延期期限应根据重新作出的项目评估报告确定,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能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贷款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及《贷款协定》、《信贷协定》、《项目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贷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分项目的确定
一、经办行在《项目协定》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对借款人或主管部门报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将初选项目报上级行。
二、对上级行同意的初选项目,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农行应参与有关调查,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论证工作;对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督促借款人委托有权设计部门编制扩初设计。
三、经办行根据世界银行和总行规定的有关方法和程序,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视技术需要可组织行内、外有关专家参与评估,达到规定效益指标的项目可列为贷款分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
一、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项目贷款的审批。
二、各级行均要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批。
三、贷款审批按权限执行。贷款额(仅指世界银行贷款)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由总行审批。
四、项目审批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报行初审意见。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改扩建项目借款单位近年来的财务报告。
(四)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报告。
(五)借款人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自有资金的证明。
(六)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七)项目担保或抵押证明。
(八)项目经办行配套贷款落实计划。
(九)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技术方案或资金投入等重要内容需要修改变动时,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估,并报原审批行审批,如贷款额超过原审批行的审批权限,应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环保
贷款项目均要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做好环保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项目的担保
项目贷款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
项目的物资采购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支付
一、借款人经办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经借款合同。
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的条款和项目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开支内容,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逐步支付贷款。
三、项目实施中,应先使用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按比例同步使用时,自有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
四、贷款支付实行报帐制,贷款先由经办行垫付,逐级报帐,之后由世界银行逐级偿付给经办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监督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对项目贷款的监测制度和网络。项目开始实施后,应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实地对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进度、技术方案的执行、组织管理、物资采购及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价。项目的监督与评价按照总行颁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监测与评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收回及再贷
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项目贷款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到期收回。
二、收回的贷款资金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对外还款。
三、再贷款原则上用于《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范围,且以短期贷款为主,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项目贷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别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成立引进外资领导小组,下设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是项目贷款管理的职能机构。其管理职能是:负责引进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各级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制定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选定贷款行业和区域;论证、审报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检查资金使用;协调配合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聘请国外咨询专家,组织咨询活动;协助贷款项目的国外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分行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作为分行一级世界银行贷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管理职能是:贯彻执行总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协调与省级各有关部门的关系;领导下级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选定贷款项目;编制贷款和还款计划;论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组织培训;协调项目的国内、外物资采购和技术培训等。
省级分行以下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八章 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 对经办行不能及时垫付资金、落实配套贷款以至影响项目进度,违反项目的审批权限,以及不按时向上级行还本付息的,上级行将予以取消项目、中止贷款、追回全部贷款、取消项目贷款资格等制裁。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以贷谋权、玩忽职守而造成世界银行贷款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挤占挪用项目贷款,违反采购规定,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不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设计和扩大投资规模的,经办行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实行加罚息(罚息率按国家有关罚息规定执行)、中止贷款、限期收回贷款、直至取消项目等信贷制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总行与省级分行签订的《转贷任务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实际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1〕66号)同时废止。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19900319

能源电(1990)217号



今年1月25日新乡发电厂2号汽轮机组发生了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这类事故近几年来已几次发生,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全国电力行业都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地做好以防止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主要目标的安全工作。为此部在新乡发电厂召开了事故现场会。现将经会议讨论修改的《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意见与要求向部反映。

【章名】 附: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

近几年来,先后发生了机组发生严重飞车事故。为杜绝这类严重损坏事故的再次发生,在认真执行各有关规程、规定的同时,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局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落实措施,认真执行。

一、检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情况,进一步落实能源安全生产一号指令,强调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应负的责任者,并带动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制度,防止重大事故、特别是人身严重伤亡,全厂停电、重大火灾和严重设备损坏等恶性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运行工作的各级责任制,制订稳定运行队伍,加强劳动纪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特别要强调领导要严格要求,敢抓,敢管,建立严细作风。搞好反事故预想,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运行人员要做到熟悉设备性能,掌握事故征兆和事故处理要领,防止错误操作,防止扩大事故。

检查运行人员有无习惯性的错误操作方式。

为有效提高运行人员技术水平,请各局做好模拟培训装置规划,并尽快报部电力司,逐步建立定期培训与考试制度,持合格证上岗。

三、牢固树立确保设备安全的观念、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侥幸心理,严禁硬撑挺、延误时间,使一般事故扩大为恶性设备损坏事故。

要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责任分明,及时消除缺陷,保证设备安全。

四、各级领导在重视大机组安全的同时,要充分重视老旧机组的安全运行工作,该报废的机组坚决报废,未经严格审查和批准,不得重新加入运行。

五、对原水电部1987年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定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8项反事故措施)应在制订反事故措施中安排落实和定期检查。重点安排好:

(1)机组调节、保安、油系统要安全可靠并定期检查试验,防止严重超速事故。

(2)机组主要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并随机投入运行。按部要求限期做好汽轮机监测保护装置、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工作。

(3)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并重点做好汽轮机主轴、叶轮、发电机转子、护环等高速旋转部件及锅炉压力容器的金属监督工作。

(4)认真检查和进一步健全保厂用电措施。检查厂用电运行方式和接线的正确性,加强厂用备用电源及直流电源、直流油泵的检查与定期切换试验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厂用电不中断,直流油泵、事故照明能按要求投入运行。

(5)认真对各项现场,规章制度和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审核,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

六、请各局按本要求于5月底前将措施及落实情况书面报部电力司、安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