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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刘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2:20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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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认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二)催告权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撤销权
这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与催促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1)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2)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作者: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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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十堰市教科院、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工作,根据十教字[2007]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拟定了《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教辅资料 发行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共印52份

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切实减轻高中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保证学生用书质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境内所有承担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 普通高中教辅资料的征订与发行

第三条 十堰市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学校)的全部教辅用书,从2008年秋季起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隶属于十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业务归口十堰市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征订、发行。

第四条 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职责

(一)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要依托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甄选出高质量的教辅用书,汇编成《十堰市高中各年级教辅用书征订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应标明教辅用书的名称、版别、开本、单价等内容,供高中学校选用。《目录》中应包含如下品种:

1.高中各年级各科与教材同步使用的教辅用书;

2.高三各科第一轮高考总复习和第二轮专题复习用书;

3.高考第三轮复习考练使用的各地模拟试题汇编、历年高考真题分类解析、近十年高考真题卷等;

4.高中各年级各科同步教学使用的单元训练题,高三第一轮配套使用的章节或考点训练题;

5.高中同步教学英语听力训练和高考英语听力训练用书;

6.学生专项能力提高用书。

(二)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照学校所订教辅用书的品种、数量,根据学校实际教学进度为学校及时提供各类教辅用书,并切实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

(三)对高中学校选用的《目录》之外的教辅用书,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组织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进行质量评估,质量评估合格后,将其及时增补到《目录》中,并统一组织发行。

第五条 高中学校职责

(一)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统一选用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教辅用书,不得私自外订。

(二)高中学校各年级、各学科均应选用《目录》中的教辅用书。高中学校根据教学实际确需选用《目录》以外教辅用书的,必须将所选教辅用书名称、数量提供给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组织发行。

(三)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任何性质的营业性书店,已设立的,必须于2008年3月底以前撤销。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撤销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四)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十堰市辖区高中宣传、推介、销售高中教辅用书、教育图书和考试资料。

(五)高中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订数报送、收书、结算等工作。

(六)高中学校收到所订教辅用书后,两个月之内与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协议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章 表彰和惩处

第六条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我市高中教辅用书征订发行的有关规定,增强法治观念,遵守相关纪律。教育纪检部门将对全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以及撤销校园营业性书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十堰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做好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经与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现将已推迟的2003年度上半年各项考试日期调整情况和原计划2003年度下半年进行的各项考试日期安排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各专业考试日期已作调整安排(详见附表),请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务工作安排由相应主管部门或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项考试工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考生排忧解难;要完善考试第一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考试各项保密措施,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各项考试工作严格、安全、有序的进行。

  三、各地在各项考试的准备和举行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非典”防范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 各项考试日期确定后,如个别地区疫情仍未解除,不能安排考试工作的,请及时与我部或相应专业主管部门联系。

  五、对在“非典”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本年度相应专业考试的,该专业考试成绩已实行滚动管理的,其已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本通知规定的各专业考试日期与《200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2〕83号)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规定的考试日期为准。

附件:2003年度各专业考试日期安排表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备注

1
会计
9月6日、7日


2
卫生
9月13日、14日


3
价格鉴证师
9月19日、20日、21日
19日为下午半天

20、21日均为全天

4
注册税务师

5
质量
9月20日


6
国际商务师


7
外销员
9月20日、21日
21日为口试时间

8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9
一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
20日为基础考试

21日为专业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
9月21日


10
一级注册建筑师
9月26日、27日、

28日、29日


二级注册建筑师
9月27日、28日


11
监理工程师


12
注册资产评估师
10月10日、11日、12日
10日为下午半天

11日、12日均为全天

13
执业药师
10月11日、12日


14
造价工程师

15
企业法律顾问

16
注册城市规划师

17
房地产估价师

18
房地产经纪人

19
出版
10月12日

20
审计

21
计算机软件

22
经济
11月2日

23
棉花质量检验师
8月24日-31日
24日为理论考试,25-31日为实际操作考试

24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推迟到明年4月


25
矿业权评估师
停止考试一年


26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