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城市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3:44 浏览: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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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城市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城市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今年以来,据一些部队领导机关和某些家居城市新近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反映,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后,他们未随军的家属生活困难得不到切实的解决。而当地民政部门则说,根据一九六三年全国省、市、自治区民政局长会议文件《进一步加强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优待补助工
作》的规定,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凡家中有人在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他们的生活困难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可是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一般对职工家属虽有定期补助的规定,但能够享受补助的条件较严,标准也低。以致家庭有困难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
保障。不少家属因此到部队上访,甚至住下来不走,要求给予长期补助。
为了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今后对于居住城市直系亲属中有人在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因为工资收入较少,生活经常发生困难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都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不再由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去解决他们的长期生活困难。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是:(1)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 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2)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家居城镇、农村非农业人口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也按本通知办理。
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在现有的优抚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不另增拨预算。
1979年5月28日
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0]46号)和《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组厅字[2010]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做好中央企业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回国或来华工作时间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的申报人须于2010年1月1日之后回国或来华工作;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的申报人须于2011年1月1日之后回国或来华工作。
二、申报材料组成和填写要求
(一)申报材料组成。
1.《千人计划申报书》。原件一式10份,复印件和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7套。
2.附件材料1份(装订成册)。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
(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
(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7)奖励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一式1份。单页形式报送,无需装订。
4.《“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单页形式报送,无需装订。
5.上述有关材料的空白表格可从千人计划网站(www.1000plan.org)下载。
(二)填写要求。
1.请按照有关材料《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填写,确保内容真实、完整,不得空项、漏项;
2.中央企业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形式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交参加评审。
三、报送时间
请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1年1月1日前报送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3193704 63192450)。
附件:1.《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0]46号)(略)
2.《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组厅字[2010]29号)(略)
国务院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6月27日由时任国防部部长曹刚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