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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23:17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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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规范药品说明书,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和《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以下简称《规范细则》),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1日起国家局批准注册的药品以及按照《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提出补充申请的药品,其说明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细则》的要求。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不包括临床试验项内容的,可以不列“临床试验”项。

  三、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日期。

  四、外用药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外。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标识可以单色印制。


  附件1.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2.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一、说明书格式
  核准和修改日期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 X 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临床试验】
  【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二、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核准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时间。修改日期为此后历次修改的时间。
核准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
  “警示语”
  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成份】
  1、列出活性成份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并按下列方式书写:
  化学名称: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
  分子量:
  2、复方制剂可以不列出每个活性成份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内容。本项可以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组份按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支、瓶等)分别列出所含的全部活性成份及其量。
  3、多组份或者化学结构尚不明确的化学药品或者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当列出主要成份名称,简述活性成份来源。
  4、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的,该项下应当列出该辅料名称。
  5、注射剂应当列出全部辅料名称。
  【性状】
  包括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适应症】
  应当根据该药品的用途,采用准确的表述方式,明确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缓解或者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状态)或者症状。
  【规格】
  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或效价)的重量或含量或装量。生物制品应标明每支(瓶)有效成分的效价(或含量及效价)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后体积)。
表示方法一般按照中国药典要求规范书写,有两种以上规格的应当分别列出。
  【用法用量】
  应当包括用法和用量两部分。需按疗程用药或者规定用药期限的,必须注明疗程、期限。
应当详细列出该药品的用药方法,准确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并应当特别注意与规格的关系。
用法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实际情况详细说明。
  【不良反应】
  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禁忌】
  应当列出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者疾病情况。
  【注意事项】
  列出使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用药过程中需观察的情况(如过敏反应,定期检查血象、肝功、肾功)及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等。
滥用或者药物依赖性内容可以在该项目下列出。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着重说明该药品对妊娠、分娩及哺乳期母婴的影响,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儿童用药】
  主要包括儿童由于生长发育的关系而对于该药品在药理、毒理或药代动力学方面与成人的差异,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老年用药】
   主要包括老年人由于机体各种功能衰退的关系而对于该药品在药理、毒理或药代动力学方面与成人的差异,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药物相互作用】
  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品或者药品类别,并说明相互作用的结果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药物过量】
  详细列出过量应用该药品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剂量及处理方法。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临床试验】
  为本品临床试验概述,应当准确、客观地进行描述。包括临床试验的给药方法、研究对象、主要观察指标、临床试验的结果包括不良反应等。
  没有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不书写该项内容。
  【药理毒理】
  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为临床药理中药物对人体作用的有关信息。也可列出与临床适应症有关或有助于阐述临床药理作用的体外试验和(或)动物实验的结果。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以为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
  毒理研究所涉及的内容是指与临床应用相关,有助于判断药物临床安全性的非临床毒理研究结果。应当描述动物种属类型,给药方法(剂量、给药周期、给药途径)和主要毒性表现等重要信息。复方制剂的毒理研究内容应当尽量包括复方给药的毒理研究结果,若无该信息,应当写入单药的相关毒理内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药代动力学】
  应当包括药物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全过程及其主要的药代动力学参数,以及特殊人群的药代动力学参数或特征。说明药物是否通过乳汁分泌、是否通过胎盘屏障及血脑屏障等。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的结果,并加以说明。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贮藏】
  具体条件的表示方法按《中国药典》要求书写,并注明具体温度。如: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
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注明制品保存和运输的环境条件,特别应明确具体温度。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列出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如《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或者药品标准编号,如WS-10001(HD-0001)-2002。
  【批准文号】
  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还需注明药品准许证号。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和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附件2:
             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一、说明书格式
  核准和修订日期

                 X X X说明书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和性状】
  【接种对象】
  【作用与用途】
  【规格】
  【免疫程序和剂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二、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核准和修订日期”
  核准日期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时间。修改日期为此后历次修改的时间。
  核准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警示语”
  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等需提示接种对象特别注意的事项。
如有该方面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成份和性状】
  包括该制品的主要成份(如生产用毒株或基因表达提取物等)和辅料、生产用细胞、简述制备工艺、成品剂型和外观等。
  冻干制品还应增加冻干保护剂的主要成份。
  【接种对象】
  应注明适宜接种的易感人群、接种人群的年龄、接种的适宜季节等。
  【作用与用途】
  应明确该制品的主要作用,如“用于XXX疾病的预防”。
  【规格】
  明确该制品每1次人用剂量及有效成份的含量或效价单位,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后体积)。
  【免疫程序和剂量】
  应当明确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如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划痕接种等)。特殊接种途径的应描述接种的方法、全程免疫程序和剂量(包括免疫针次、每次免疫的剂量、时间间隔、加强免疫的时间及剂量)。每次免疫程序因不同年龄段而不同的,应当分别作出规定。冻干制品应当规定复溶量及复溶所用的溶媒。
  【不良反应】
  包括接种后可能出现的偶然或者一过性反应的描述,以及对于出现的不良反应是否需要特殊处理。
  【禁忌】
  列出禁止使用或者暂缓使用该制品的各种情况。
  【注意事项】
  列出使用的各种注意事项。以特殊接种途径进行免疫的制品,应明确接种途径,如注明“严禁皮下或肌肉注射”。使用前检查包装容器、标签、外观、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还包括疫苗包装容器开启时,对制品使用的要求(如需振摇),冻干制品的重溶时间等。疫苗开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以及由于接种该制品而出现的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办法等。
减毒活疫苗还需在该项下注明:本品为减毒活疫苗,不推荐在该疾病流行季节使用。
  【贮藏】
  应当按照规定明确该制品保存和运输的条件,尤其应当明确温度条件。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包括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如《中国药典》2005年版三部。或者药品标准编号,如WS4-(S-067)-2005Z。
  【批准文号】
  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和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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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1975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我们1975年4月9日(75)法办司字第19号函作废。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6月10日 (75)领认文字第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大使馆可以受理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各种公证文件的认证。为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件,可送领事司认证后转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该馆免收认证费。
以上请通知各地公证处(法院),照此办理。



杭州市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综述

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追溯杭州水上交通,可谓历史悠远,“以船为车,以楫为马,往若飘风,去则难从”、“商贩千艘”,“富舟楫之利”之说,表明了杭州水上运输自古以来十分繁忙。从唐朝开始,杭州水运突破区域性限制而纳入全国水运网络,成为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航运中心。五代及两宋时,杭州设有船舶机构,海外运输很盛,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其间杭州客旅往来频繁,交通以水路为主……即使在现今公路、铁路、航空迅猛发展,运输格局和重心发生嬗变的当代,水运这一富有传统色彩的运输方式仍然在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无法替代的作用,并蕴涵巨大的潜能。目前,我市境内拥有各等级航道总通航里程2200公里、码头220座,注册船舶6000多艘。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分别为2147万吨(比上年增长17.9%)、2187万吨、2337万吨、4594万吨、6780万吨,为我市的社会经济繁荣抹上了一笔属于自己的亮色。
众所周知,1996年之前我市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相同,主要模式是地区分割、部门分管、多头执法,即市下辖5个县(市)和萧山、余杭两个区均设有归属地政府管辖的港务和航运管理部门,每个区、县(市)水上交通工作的五大职能分别建立了五支行政执法队伍,分别承担着海事、船检、港政、运政、航政的行政执法任务。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艘船在我市境内航道里航行经常遭遇不同区、县(市)或者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和重复处罚。这样的体制运作,造成了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广大船民反响很大,行政效率极其低下,行政执法机关形象有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由于每一支执法队伍因编制的限制,执法力量单薄,行政管理不到位、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水上交通运输需求与原有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越来越不“匹配”,与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不相适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以及市港航管理局近些年来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目标,对水上交通管理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在开展水上交通综合执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关键词之一:改革管理体制
1996年,市在行政机关体制改革时,将港务管理机构与航运管理机构合并,成立了“杭州市港航管理处”,并对所辖区、县(市)实行港航人事、资金及业务的垂直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是改变了旧体制下区、县(市)政府对港航管理机构的人事和资金上的管理权限,有效地避免港航行政管理目标和依法行政执法受制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打破了地区分割,加强了区、县(市)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配合与协同,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和政令的畅通。其次是有效地强化管理与执法队伍的建设。在交通管理机构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下,交通管理机构往往成为地方政府进行人员分流的重要去向,队伍不断膨胀、专业骨干缺少、管理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行政成本的不断增加反而没有带来行政效率的提高。实行垂直管理特别是人事权的统一管理,在队伍建设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的保证下,采取全系统内适时组织干部异地交流、培训考核等措施,对建设一支稳定程度高、专业能力强的管理与执法队伍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关键词之二:开展综合执法
2002年10月,“杭州市港航管理处”升格并更名为“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一套班子”的管理机构,行使海事、船检、港政、运政、航政五项管理职能。为了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和“五合一”管理职能的优势基础上,积极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
为了实现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杭州市港航管理局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历年来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的实践,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以整合执法队伍、优化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为目的,按照“上下联动(稽查大队整合全局各稽查中队的执法力量,共同做好整个航区的动态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条块结合(‘条’即综合执法队伍,‘块’即局下属各辖区港航管理处水上交通检查站,综合执法队伍与各辖区管理处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水路运输环境)、委托监管(稽查大队受市港航管理局的委托,进行行政执法和现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大队代表市港航管理局行使海事、港政、运政、航政行政执法权,实施综合执法)”的“十六字”方针,组建了全国第一支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表现出了应有的优势:一是消除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现象;二是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执法力度得到了强化,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三是降低了行政成本,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得到了最大限度地精减,避免了过去分散多头执法那种“小而全”的装备配备和重复的人员出勤造成的浪费。
关键词之三:规范行政执法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行政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实施,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做好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工作。根据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的梳理,对各执法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各岗位的配置将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逐项列出行政执法各层级现有各项执法职权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为确保区、县(市)行政执法协同与配合,科学合理地分解了职权,防止了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增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二是从制度和手段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施行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水上交通的平时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性要求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范。在做好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用计算机程序软件系统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处理进行规范,并实施联网监控。目前,又在研究开发行政许可网上运作操作系统,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三是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后,对原来水上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行了调整和机制重构,采取自评、互查互评、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着重考核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包括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复议、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对于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变更、撤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我市水上交通管理率先在全国实行垂直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成功的体制创新完全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改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受到了国务院交通部的关注和肯定,也为我市深入研究文化、农业、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里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有益经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