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9:35 浏览: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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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不发),厅各单位:
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是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前期准备,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请及时函告。
附件: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
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是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项目储备库建设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 纳入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范围:要求厅立项安排、由厅归口管理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厅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争取中央立项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建设项目,不包括农业救灾、动植物疫病应急防治补助、以奖代补、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和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技术试验示范补助等资金项目。
第四条 年度省农业专项资金立项安排或向中央申报立项的农业建设项目,应优先从相应的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按规定需纳入项
目储备库而未纳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安排或申报。
第二章 项目入库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十一五”农业及分行业发展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及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指南规定,符合国家农业扶持政策投入导向和范围。
第六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分别按中央、省农业建设项目扶持导向目录或项目类别进行管理。每类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子类目。年度项目类别有变化或调整的,根据相似相近原则,从原子类项目储备库转入新设立的子类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建立项目信息卡,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建单位、资金(项目)类别、建设必要性、当前项目准备或进展情况、建设目标任务、简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八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及时更新。纳入项目储备库三年内尚未立项实施的项目,以及因国家政策调整、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农业投入扶持导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予以淘汰。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立项安排后,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三章 项目储备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厅及厅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市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应按本办法规定,分级建立相应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厅计财处主要职责:负责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和办法的制订,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发布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类别或农业建设项目扶持导向目录;负责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审核筛选厅各职能部门或各市、县(市、区)提交拟纳入厅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一条 厅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相应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管本系统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审核筛选和管理拟纳入本单位项目储备库的本单位、本系统申报项目,负责推荐提交拟纳入厅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相应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核筛选和管理拟纳入本单位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的项目,负责推荐提交拟纳入厅及厅各相关职能项目储备库的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应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指南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可行性调研,按规定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向农业厅申报,并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和附件。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入库储备项目信息卡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并与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相结合,确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卡与申报项目同步提交,除纸质材料外,同时通过指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提交。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工作和申报项目的质量,作为省项目立项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和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六条 储备库项目清单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各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储备库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入库储备项目信息卡(参考格式)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承建单位
资金(项目)类别
建设必要性
当前项目准备或进展
情况
建设目标任务
简要建设内容
投资规模及资金
来源等内容
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申报单位意见
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农业厅意见
说明:特殊资金项目,根据实际,对信息卡内容可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
附表2:
2007年入库储备项目类别(参考)
序号
资金来源
类项目名称
子类项目名称
一
省级农业专项资金
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发展
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
山区海岛食草性动物发展
种子种苗工程
省级种子种苗工程
农业生态建设和面源污染防治
测土配方施肥专项
农村沼气工程及其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农业基础保障体系
农业信息化工程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预报预警系统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程
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农业科技示范推广
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批发市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
农业部
项目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
种子畜禽良种工程
动植物保护工程
沼气工程
动物防疫体系
沃土工程
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部农业财政专项
农业科技示范场
农业科技入户
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
农业产业化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
农产品促销项目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化服务试点
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
三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测土配方施肥专项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
四
其他
备注:根据2007年资金项目实际,作适当调整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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