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37:03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人发〔2007〕128号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事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9号)和《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意见》(大人发〔2006〕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和开发区(以下简称“涉农区市县”),按照《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意见》(大人发〔2006〕53号)规定,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的、统一派遣到乡(镇)或村工作的大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公安、教育、卫生、农业、共青团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助做好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四条 招聘对象。大学生村官招聘对象为,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非在职“五大”毕业生,以及从农村择优选拔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委托培养并签订协议,毕业后返回农村工作的毕业生。

  外地生源须符合来连条件。

  第五条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村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

第六条 招聘原则。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汇总需求信息;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组织考试考核;

(五)公示录取;

(六)培训上岗;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大学生村官采取个人志愿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调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所工作的行政村。

  第九条 大学生村官应与所在乡镇村级组织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本人、区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各持一份。

  聘用合同应具备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合同解除和终止条 件等条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继续留村工作。

  第十条 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专业、技术等特长,制定并落实工作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办法等。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和工作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乡镇村级组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大学生村官考核计划。日常考核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年度考核由所在乡(镇)党委负责。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当年度考核等次,并报所在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标准、办法和程序等,暂参照《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大人发〔1997〕10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跟踪服务机制,每年11月底前要对该项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对大学生村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农村科技、教育、卫生、民政等方面基本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农业实用技术和工作方法等。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采取集中授课、外出学习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大学生村官在合同期限内,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并享有以下政策待遇:

  (一)户籍管理。大学生村官符合落户市内条件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将户籍落在市内四区或所在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实行2年的免费代理;本地生源毕业生可落在原户籍地,也可迁至所在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实行2年免费代理;属农业户口的,落户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办理。

  (二)档案管理。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间人事关系由所在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并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入所在乡(镇)党(团)委;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团)的,由所在乡(镇)党(团)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资金保障。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间,政府每年为每人提供1万元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其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

  (四)缴纳保险。各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为大学生村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

  第十七条 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一)合同期内连续2年考核合格,合同期满后3年内符合报考其所在涉农区市县机关和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其所在涉农区市县在公务员考录中,每次应拿出不低于本地区考录计划30%的名额用于大学生村官。

  大学生村官享受考录计划单列政策时,不再享受笔试加分政策。

  (二)合同期内连续2年考核合格的,合同期满后1年内符合其所在涉农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和本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可由用人单位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其中,涉农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考核聘用比例不低于当年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人数的30%。

  合同期内连续2年考核合格的,合同期满后3年内符合其所在涉农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5分。

(三)大学生村官在本市低收入乡镇或低收入村服务满2年的,其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均由市和各涉农区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代为偿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大学生村官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按照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发〔2001〕63号)规定,于2005年底前由涉农区市县人事行政部门选派到农村工作大学生村官中,与当地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且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优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区市县人事部门审核、市人事部门核准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可在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按规定的时限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展劳务市场,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市场,是指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相互选择的服务场所。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办劳务市场应以劳动部门为主,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开办劳务市场。
个人不得开办劳务市场。
第五条 劳务市场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行双向选择,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平等协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为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提供服务,不得士预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求职人员的择业自由权。
第六条 开办劳务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劳务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劳务市场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并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劳务市场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所在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后,方可开办。无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劳务中介活动。
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劳务市场进行职业介绍服务的,必须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劳务中介服务工作。
第九条 劳务市场的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开展劳动就业指导和咨询,介绍用工单位;
(三)组织劳动力供求双方直接洽谈;
(四)介绍家庭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帮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准许的其它劳务中介服务工作。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务市场的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协助企业调剂劳动力余缺,为在职职工合理流动提供服务,组织劳务协作、劳务输出与输入,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用工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劳务市场的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具体业务范围,由所在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时核定。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在劳务市场招用人员,必须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招用简章,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求职人员到劳务市场求职,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求职人员达成用工协议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与求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劳务市场秩序,服从管理,不得利用劳务市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务市场的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和用工单位应当优先介绍或招聘下列人员:
(一)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专业对口人员和合同到期解聘的人员;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流动的富余人员。
第十五条 劳务市场的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可以收取适当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自发的劳务市场,由所在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二)对无许可证擅自开办劳务市场或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由所在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三)对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劳务中介活动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组织,由所在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
(四)对在劳务市场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扰乱劳务市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8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3]65号


湘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程》,现予印发。原《湖南省普通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同时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促进教材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是湖南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材审定的机构。审定委员会下设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包括: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科书(含电子教科书)及其教学参考书、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教学挂图、图册、音像资料、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以及其他教学辅导资料等。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由省教育厅分管基础教育的副厅长兼任),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处理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工作。

第六条 组建学科教材审查专家信息库。学科审查专家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4年。根据工作需要,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临时从信息库抽取学科专家组成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送审教材的审查。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委员的条件要求: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能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课程标准,了解国内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除外),理论基础坚实,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对基础教育课程建设和教材改革有一定研究,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教材审查或审定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湖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标准和地方教材;
  (二)审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初审的中小学教材;
  (三)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研究解决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四)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学科地方课程标准和审查本学科的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完成省教育厅和审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审查)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教材内容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内容精炼、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二条 教材体系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课程的教学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重本课程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课程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三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形式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员、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四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五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教材的审定(查)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

第十七条 教材的审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送审教材送达审查委员审阅,再组织集中封闭式审查。审查工作结束时,审查委员会要写出审查报告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科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知识性错误的意见必须明确表述;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三类结论:
  一类,通过。送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进行试验或供学校选用;代教育部初审的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向国家教育部门推荐送审;
  二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类,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送审。
  学科审查委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学科审查结束后,审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学科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统一的审定结论。审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审定结论必须有应到审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与会审定委员应在审定结论上签名。

第十九条 学科审查报告中的审查意见、修改意见和审定委员会作出的审定结论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或编写者。

第二十条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审查委员和临时聘请的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审定审查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应按规定给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审定(查)教材过程中开支的审定(查)费、会议费和其它费用由相关出版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坚持编、审分开原则,教材编写单位(编写者)、出版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定(查)工作;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查)教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审定(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课程的教学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重本课程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课程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三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形式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员、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四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五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教材的审定(查)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

第十七条 教材的审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送审教材送达审查委员审阅,再组织集中封闭式审查。审查工作结束时,审查委员会要写出审查报告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科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知识性错误的意见必须明确表述;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三类结论:
  一类,通过。送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进行试验或供学校选用;代教育部初审的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向国家教育部门推荐送审;
  二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类,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送审。
  学科审查委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学科审查结束后,审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学科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统一的审定结论。审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审定结论必须有应到审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与会审定委员应在审定结论上签名。

第十九条 学科审查报告中的审查意见、修改意见和审定委员会作出的审定结论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或编写者。

第二十条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审查委员和临时聘请的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审定审查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应按规定给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审定(查)教材过程中开支的审定(查)费、会议费和其它费用由相关出版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坚持编、审分开原则,教材编写单位(编写者)、出版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定(查)工作;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查)教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审定(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审定(查)人员不得将审查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定通过的教材,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出教学类用书发稿通知单后,方可正式付印出版。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单位寄(送)一式两套(本)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七条 凡首次审定通过投入使用的教材,在使用一轮后,编写单位应根据使用情况对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并将修订教材送审定委员会审定,才能再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