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57:21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的规定,按照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工作部署,文化部现就扶持我国原创动漫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状况和指导思想

(一)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很快,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有所提高,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中国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同时,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旺盛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在原创能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产业链整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用5至1O年时间实现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的目标任重道远。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动漫文化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谐文化、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重要意义。加强创作,培育精品,倡导、扶持动漫产业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

(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动漫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完善动漫产业链条。从实际出发,探索多种盈利模式,构建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将动漫产业发展与区域特点有机结合,避免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积极创新机制,改进管理,努力消除影响动漫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障碍,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发展局面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二、扶持民族原创,完善产业链条

(四)实施国产动漫振兴工程。以重点支持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为龙头,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扶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一是评选国家原创动漫大奖,奖励内容健康、艺术性强、创新度高、深受群众喜爱的原创动漫产品;二是扶持原创动漫作品,每年评估、遴选出若干优秀原创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作品、动漫舞台剧进行重点扶持;三是扶持原创动漫创作人才,每年扶持若干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创作者;四是推广原创动漫作品,以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推介优秀原创动漫作品。努力增强国产动漫的原创制作能力、衍生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和具有中国风格、国际影响的动漫形象、动漫品牌。

(五)构建相互支撑的动漫产业链。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漫画(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环节。漫画创作是产业的基础,影视动漫是产业的主体,动漫舞台剧是产业的延展和提升,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是产业的前锋。此外,还有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全面把握动漫产业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以动漫形象为核心,构建产业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

(六)支持漫画创作,夯实产业基础。高度重视漫画在动漫产业链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漫画创作的引导,扶持漫画创作与研究的重点刊物,奖励具有突出贡献的漫画创作人员。以美术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为依托,展览展示原创漫画精品,推进漫画艺术教育,加强市场推广。

(七)发展动漫舞台剧。鼓励儿童剧、青春剧等艺术形式向动漫化、多媒体化方向延伸。充分发挥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主力军的作用,以场次补贴的形式扶持原创动漫舞台剧的演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鼓励动漫舞台剧的创作,打造更多原创动漫演出精品,塑造中国特色动漫演出经典形象。鼓励动漫企业进入演出市场,支持动漫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转企改制,实现动漫形象、动漫品牌的再次推广与提升。依法加强对动漫形象角色扮演(cosplay)类文艺表演团体及其演出活动的管理与规范。

(八)大力发展网络动漫、手机动漫。运用高新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培育新兴动漫业态。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产业,充分利用数字、网络等核心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动漫生产和传播模式。积极推动动漫产品通过网络传播,丰富表现形式,拓展传播方式,推进传统动漫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条。鼓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从事网络动漫业务及开展动漫版权代理,将动漫网站打造成为网络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鼓励点击率高、市场反应好的优秀网络动漫产品向传统渠道拓展延伸。积极引导财政资金、社会资金支持网络动漫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基于新技术、新平台的动漫制作、传播和消费。高度重视手机动漫产业的发展,办好中国原创手机动漫大赛,不断提高原创手机动漫作品的质量和水平,并将其作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提升我国动漫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

三、完善支撑体系,加快平台建设

(九)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发挥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的作用,鼓励动漫企业和有关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开展动漫产业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整合相关资源,完善研究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社科基金支持,拓宽理论研究的支撑领域。文化部文化“创新奖”加大对动漫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奖励力度。发布中国动漫产业发展年度报告,提供权威信息。

(十)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基础教育等不同层次全面推进动漫人才培养。发挥文化行政部门的艺术教育与培训资源优势,将动漫人才培养纳入国家文化艺术类人才培养规划,在学科门类、学位设置(包括博士硕士点)、教学研究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以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大力推进动漫人才职业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性,开展动漫人才培训。社会艺术考级中增设动漫方面的考级专业。抓好动漫高端人才培养,办好动漫产业发展高级研修班。加快动漫人才培养标准化进程,制定动漫人才培养标准,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

(十一)培育提升动漫产业发展平台。加强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引导和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制定评估机制,避免资源浪费,防止过热与泛化。充分发挥现有基地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服务、公共技术平台支撑、龙头企业集约发展、中小型企业孵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功能。办好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等专业性展会,为民族原创动漫产品走向世界搭建展示平台。加强对区域性动漫会展与动漫节庆活动的规划与指导。涉外和国际性动漫会展交易和比赛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批。

(十二)建设动漫产业公共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包括政策信息发布、产业统计、专家委员会工作交流等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作生产民族民间动漫素材库,提供政务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包括动漫企业认定网上申报及公示系统,是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管理的工作平台。

(十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动漫企业“走出去”。鼓励政府间和民间与国(境)外开展多边和双边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动漫企业以合资、合作、服务加工等多种形式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竞争。大力扶持原创动漫产品出口,将优秀动漫出口企业产品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和组织动漫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设立国产动漫产品出口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国际化。

四、改进管理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动漫知识产权。以国产原创动漫形象、动漫品牌及其衍生产品为重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动漫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为动漫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保护动漫知识产权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加强动漫产品内容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查处存在暴力、色情、淫秽、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违法内容的动漫产品。加强对漫画类美术品、动漫舞台剧和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进口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有序引进优秀动漫产品,丰富我国动漫品种、门类,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欣赏能力。依法查处未经审查的进口动漫产品,坚决抵制不良文化通过动漫产品传播, 为动漫文化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

(十六)指导动漫行业协会建设。发挥现有各类动漫类学会和协会的作用,以协商、协作、协调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兼顾学术性和社会性,调整、充实或改造、新建动漫行业协会,整合行政资源和产业资源,形成合力,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新“三定”方案赋予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动漫产业发展状况,全面履行职能,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32号文件,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争取专项经费保障,积极做好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行业协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有效承担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大力加强办公室自身建设,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解决本地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办发[2008]79号文件给文化部新增的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等职责,文化部将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另行发布。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电力工业部


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工程试点,在规范电力勘测设计市场、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由部组织及时进行了试点经验的总结。
为了推动电力工程设计全面实行招投标,完善有关法规,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在总结工程试点经验和制定招标文件范本的基础上,部对1995年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现予正式颁发,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电力工程设计招标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健全电力工程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含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火力发电工程以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
第三条 凡需报电力部或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单位。
第四条 电力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干预、垄断和保护。
第五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电力工程的设计招标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所在地的网、省电力公司(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前款职责,并向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组建,负责招标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委派招标办公室成员或审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二)审批招标、评标、定标原则及程序;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审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名单;
(五)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委派,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申请手续;
(二)编制招标程序文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编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负责招标全过程的所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上一阶段的前期(设计)成果已通过审查,并具有必须的基础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项目已列入国家电力建设中长期计划,项目建议书已报国家计委;
(三)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项目已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第十一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述条件的项目,开始招标前必须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招标工作。招标申请中必须写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概况;
(二)工程概况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三)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的人员及其资历情况;
(四)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委托编标)或编制人员(自行编标)的简要情况;
(五)招标方式(拟采用议标方式时应同时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可研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可研阶段已进行了设计招标的工程,初设一般不宜再招标。当有特殊情况致使原设计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可以在初设阶段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输变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符合资格要求的若干家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主要是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六条 设计招标一般不采用议标方式。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可以采用议标方式,但必须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国内符合资格要求并愿意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
(二)特殊单项工程的招标;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后,因时间等原因只能议标的;
(四)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因其他原因无法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
第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编制设计招标文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必须符合本规定;
(三)不得明文要求或暗示投标单位以低于国家或电力行业规定的勘测设计取费标准报价;
(四)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
第十八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有关图纸;
(三)合同条件及有关合同文书的格式;
(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 设计招标文件发售之前,应将招标文件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核备。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认为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招标单位作出修改。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或联合投标的责任方)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且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电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二)近五年承担过的同类工程业绩,并有良好的履约记录;
(三)近三年设计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四)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范编制投标文件。当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有疑问或异议时,应及时要求招标单位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中有关份数、时间、地点和密封等方面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可以将不满足上述有关要求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设计招标以设计技术方案和服务质量的竞争为主,合理取费是保证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市场的重要条件之一;投标单位不得超出国家或电力行业规定的勘测设计取费范围,哄抬价格或竞相压价,否则,可视其为废标;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将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设计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应制定出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细则和各类人员的工作纪律,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以下人员必须参加开标会:
(一)招标领导小组的全体或部分成员;
(二)评标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在开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火力发电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少于11人;输变电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少于7人;
(二)评委中五分之四的专家应从电力行业设计招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专家库中抽选聘任,五分之一可由招标单位委派,但应符合专家的资格标准,并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委中熟悉工程设计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评委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五分之一,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五)评委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特点相适应;
(六)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第二十九条 与评标、定标有关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给各投标文件打分,并在此基础上写出综合评标报告,对各投标文件的共同点和特点进行简明客观描述,提出推荐中标单位和预备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结果,以定标会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定标会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与定标结果报电力部电力行业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定协议书。中标单位拒绝签定协议书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定协议书的,应向中标单位双倍偿还投标保证金,并退还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应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给予补偿后,可不退回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必须把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和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其他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各网、省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设在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第三十七条 招标管理机构可派人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经发现,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有权对其投标结果或招标结果裁定无效,并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他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电力部已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编制《火力发电、输变电设计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其中有关设计招标的操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的内容,作为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条 经批准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电力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力部以电建〔1995〕511号文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及各网、省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电力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出国公民办理各项证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出国公民办理各项证明问题的批复

197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3)沪公军审发字第244号请示悉。现将你院请示的几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经批准去国外的我国居民,需要办理出生、学历、经历等证明应由何地人民法院(公证处)办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出境人员的出生、读书、结婚有的不在批准出境地,甚至有的还分别在几个不同的地方。如让当事人到出生、读书、结婚地人民法院(公证处)办理,诸多不便。故此类证明应由批准出境地人民法院(公证处)办理。
二、关于我基层政权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是否需要人民法院(公证处)予以换发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基层政权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大小不同、格式不一;有的纸张太差,有的因保存不善已经破损;加之发证单位名称不一等情况,不宜带往国外。应一律换发我人民法院(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书。此项证明书要用道林纸印刷。(右上角贴当事人照片,并加盖钢印。)
三、关于亲属关系证明书应于何时办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对那些因出境探亲或定居而要求办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应在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附件:关于涉外公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公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我们在办理涉外公证工作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报告如下:
一、本市一些居民经批准出境去香港或国外,要求发给结婚证明、小孩出生证明或学历证明,但他们是在外地结婚、出生或在外地学校毕业,对此类证明书应由当地法院、公证机关出证,还是由我们批准出境地出证?如由我们出证证明在外地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否妥当?我们意见对此涉及公证工作地区管辖范围,并为便于就地查明事实,似由结婚、出生、学校所在地司法机关出证为宜。
二、有不少经批准出境的本市居民要求将原在本市结婚登记机关所发的结婚证书调换由我公证机关所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对此类申请应如何掌握?哪些结婚证书予以调换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哪些不必调换?我们现对原结婚证书虽系区、县革委会所发,但在证书上印有最高指示、语录或系地区街道革委会所发的,给予换发,以便申请人在国外使用,对在文化大革命前由区、县人民委员会所发的结婚证书则不再换发。
三、本市居民拟出境去外国探亲或定居,由他们国外的亲属向侨居国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入境手续,向我们要求发给亲属关系证明书以便申请入境,但在国内尚未向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或还未批准,对此类亲属关系证明是否可先发给?还是须待公安机关批准出境后再可发证?我们已收到几件这类案件,由于未办过,提不出具体意见。这样做是否妥当,我们亦无把握。
特此报告,请批示。
197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