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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7:57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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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8]16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能力,培养和发现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工作由省教育厅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省级体育竞赛活动由省教育厅主办,一般常规体育竞赛活动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和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

第四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本着以我省传统、优势项目为基础,逐年开发新兴项目,并逐步改革和完善赛制的工作思路,建立我省相对稳定的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具体如下:




学生
竞 赛 项 目

双数


大学生
田径
游泳
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定向越野

中学生
田径
游泳
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定向越野






大学生
田径

篮球
排球
足球

羽毛球
武术
健美操


中学生
田径

篮球
排球
足球

羽毛球
武术
健美操


注:1、省中学生田径比赛每年举办一次,其中单数年为以市州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双数年为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锦标赛,与大学生田径比赛同场分组进行。

2、根据目前我省大中学生部分体育竞赛项目的特殊情况,暂定游泳、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组织大中学生同场分组比赛。

3、为衔接全国、省大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上述竞赛项目可做调整或增设选拔比赛;年度比赛项目的设置以当年的年度竞赛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参照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制订本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每年除必须举办一次田径比赛外,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竞赛项目中选择至少三个单项组织本级比赛,并将每年体育竞赛活动的计划、实施方案、总结以及各项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备案。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每年要举办体育运动会和小型多样的群体竞赛活动,逐步形成学校体育特色。

中学生体育竞赛实行层级选拔参赛制度。凡参加过下一级比赛选拔的运动员(队),可取得参加上一级比赛的资格。具体细则由省学生体协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市两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原则安排在学校体育场(馆)进行。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我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制度和裁判员管理制度。全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工作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具体的注册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由省学生体育协会拟定,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要加强对学生运动员身份、学籍的管理,并积极配合赛会主办单位做好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应加强对学生运动员(队)的管理教育,端正赛风、严守赛纪,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比赛中严重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运动员(队)、裁判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承办体育竞赛活动,以此提升本地、本校体育工作水平,促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学校承办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经考察后确定其承办资格。

第十条 学生体育竞赛的承办单位应在当地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确保比赛顺利进行。各参赛学校要加强学生运动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要为全队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禁学生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4月9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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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大庆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黑建建〔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庆市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务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鼓励劳务发包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第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以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劳务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1名劳务现场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劳务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劳务现场负责人是指由劳务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劳务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管理的负责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劳务项目上的代表人,具体履行劳务分包企业在劳务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分包企业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中普通工人持证上网率应当达到我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务发包人负责提供和管理施工现场内的临建、临水、临电、现场硬化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负责合理设置办公、住宿、卫生等临时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 劳务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质量负总责,对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质量上应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劳务发包人负责。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分包企业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
劳务分包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劳务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审查核验,发现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责令更换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章 用工和工资发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式3份,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各1份,农民工所在工地保留1份备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劳务发包人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数额,但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编制施工现场考勤表,认真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每月应编制工资支付表、核算每人的工资额,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标准、支付对象、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发包人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分包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务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由劳务发包人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劳务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除进行处罚外,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及企业信用考评依据:
(一)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拖欠劳务分包款或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
(四)其他违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除进行处罚外,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一)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市场准入资格从事劳务分包活动的;
(三)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和再行分包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的;
(五)未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六)未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
(七)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使用无资质队伍、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垫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价款的劳务发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施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10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有关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环保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暨节能减排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三、考核档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档次分优秀、完成工作目标和未完成工作目标三个档次。



四、考核组织方法



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在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百分加分制,完成目标计满分,某些工作提高幅度较大、成绩特别显著的适当加分。考核细则及计分方法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



1年初,市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将考核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督促落实,并及时将目标落实方案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5日前将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次年1月上旬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汇总、审核各县(市)、区考核结果,并根据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情况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并公布考核档次。



五、考核奖惩



市委、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并纳入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未完成环保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对本年度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档次:被市委、市政府挂红牌、黄牌且在考核年度内没有摘牌的;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以及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水污染严重,考核断面(点位)严重超标的;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因对环境污染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国家、省、市明令取缔关停重污染企业出现大面积反弹,造成严重污染或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虚报、瞒报、编造考核数据,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被评定为未完成工作目标档次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其他评先创优活动中要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优秀,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