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2006年1月26日)
为抓住和用好本世纪头20年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规划纲要》,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进步和创新愈益成为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依靠科学技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愈益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战略选择,科学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愈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焦点。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科学技术作为解决当前和未来发展重大问题的根本手段,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动力,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愈益凸显。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国务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规划纲要》。这一纲要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对我国未来15年科学和技术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与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央确定,全面实施《规划纲要》,经过15年努力,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实施《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这必将有利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改变关键技术依赖于人、受制于人的局面;必将有利于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步伐;必将有利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大大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完成这项任务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坚持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国家竞争力
新时期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是我国半个多世纪科技事业发展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面向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抉择,必须贯穿于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全过程。
从现在起到2020年,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要以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实现以下重要目标:一是掌握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使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二是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三是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四是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城市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发展模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科技支持。五是重大疾病防治水平显著提高,新药创制和关键医疗器械研制取得突破,全面提升产业发展的技术能力。六是国防科技基本满足现代武器装备自主研制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保障。七是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研究团队,在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信息、生物、材料和航天等领域的前沿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八是建成若干世界一流的科研院所和大学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
“十一五”期间,必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要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放在优先位置,力争在能源、资源、环境、农业、信息等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二要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协力攻关,形成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和国际知名品牌,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推动高技术产业加快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三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超前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增强科技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四要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实施若干重大科学工程,支撑科学技术创新。五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优势力量,启动一批重大专项,力争取得重要突破,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三、创新体制机制,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实施《规划纲要》,体制机制是关键。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消除制约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有效整合全社会科技资源,推动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形成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等相互促进、充满活力的国家创新体系。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大学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在实践中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努力形成一批集研究开发、设计、制造于一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重视和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其做大做强并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主持或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良好条件。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进一步深化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学科综合、人才荟萃、教学科研紧密结合等优势,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填补研究领域空白,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研究基地。
深化国防科研体制改革,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统筹军民科技计划和军民两用科技发展,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实现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产品设计制造到技术和产品采购的有机结合。
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中央与地方科技力量的有机结合,促进区域内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东部地区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科技发展能力建设。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
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创新,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促进各类先进适用技术在农村推广应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
四、制定配套政策,激励自主创新
为确保《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必须从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相互协调,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二)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激励。(三)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四)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制定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办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与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策和订购制度。(五)在继续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依托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研究开发与制造。定期发布禁止和限制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目录,防止盲目重复引进。(六)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转移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支持以我为主形成重大技术标准。(七)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结合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和重点任务的实施,大胆启用青年人才,培养高水平的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八)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各级各类人才。(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机制。(十)充分利用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在高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
五、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一项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出色完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各项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努力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并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成效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规划纲要》落实工作的具体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支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和其他重点任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并认真实施切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科技发展规划。要在全社会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发展创新文化,努力培养创新精神。鼓励各行各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小发明、小革新。大力宣传献身科技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科技人员。倡导学术平等和自由探索,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大力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人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丰富的科技人力资源,持续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广大科技工作者行动起来,广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行动起来,社会各界行动起来,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继承和发扬“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奋发努力、扎实苦干,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
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
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
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
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
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
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
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
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
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
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
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
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
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
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
回金额。
第九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
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
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
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
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
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
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
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
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
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
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
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
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
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
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
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
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
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
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
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
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
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
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
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
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
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
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
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
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
备。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
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十八条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
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
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
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
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
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
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
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
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
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
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
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
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
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
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
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
中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
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
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
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
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
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
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
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
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
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
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
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
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
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
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
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
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
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
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
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
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
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
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35 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
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
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
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
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
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
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
第二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
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
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
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
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
减值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
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
额。
(一)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
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
告分部。
(二)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
同)的,应当披露:
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3.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
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
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二)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
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
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
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一)、(二)和第二十七条(二)第2
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基础确定。
第三十条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
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
露:
(1)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
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
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
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
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
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
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二)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