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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51:49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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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潍坊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三条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范围为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

  第四条 按照《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一次性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兴办项目,一次性实际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累计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

  在本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属高新技术、环保、民生项目的优先考虑。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20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原则上每届市人代会期间评选授予两次;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推荐工作每年底前完成。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潍坊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士、港澳同胞、华人华侨的,向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2.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后,交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被推荐人申报材料包括:投资及增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法人代表情况;是否有违法违纪现象(当地公安、检察院、国家安全、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二)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汇总荣誉市民申报材料并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件。

  第八条 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在市级及其他新闻媒体对潍坊市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

  第九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及市政府定期组织的各项活动:

  1.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潍坊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2.组织荣誉市民对潍坊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3.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4.组织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三)被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者,其在潍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凭“荣誉市民证”给予其优先照顾。

  1.市公安局按照对荣誉市民承诺的服务内容,给予快捷、便利服务。

  2.市监察局根据《潍坊市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实施办法》,给予荣誉市民在潍企业优先授予“重点保护单位”。

  3.市教育局对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子女,需就读本市小学、初学、高中的,给予优先入学照顾。

  4.市人民医院按照市级干部体检基本标准,每年为荣誉市民免费查体一次(费用从荣誉市民专项经费中列支),并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定期为荣誉市民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及健康咨询。

  5.工商、税务、海关、商检、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执法部门,就荣誉市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给予正确、快捷、满意的答复和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台办要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各项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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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融资租赁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
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帐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四、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995年4月26日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劳动人事部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1987年6月6日批准)(劳动人事部1987年6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历史形成的习惯确定。
第三条 技师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以技术工人为基数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及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第五条 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已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技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者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考核、评审合格的,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七条 技师所在单位应当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八条 技师应当在本工种的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并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传授技艺或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第九条 技师聘任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一般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体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第十一条 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