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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43:53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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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08年10月30日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核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


  第五条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20%。
  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确有特殊情况需对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五条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七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减按当地适用税额的25%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减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协调工作。
  耕地占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纳税人因改变占地用途,需补缴已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占地用途的当天;改变占地用途的时间不明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提出减免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日内核定;除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以外,纳税人应当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同一用地中,既有免征或者减征部分,又有应纳税部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其所占用耕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比例确定免征、减征税额和计征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缴纳耕地占用税或者办理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提供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
  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存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者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依照《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计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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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面开展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面开展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全面完成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提前摸清2010年度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并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为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打好基础,省政府决定利用3个月时间,全面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继续保持土地执法的高压态势,全面查清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认真整改处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2010年1月1日以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与管理情况,结合2010年土地卫片新提取图斑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清查,确保无一遗漏。清查要覆盖设区市辖区、县(市)主城区(含各类开发区)、乡(镇)和村。

  (二)整治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在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行为;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行为;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1日至1月20日)。各市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清理后统一登记填表、汇总(见附件1、2、3),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查处纠正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2月28日)。各市要针对本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立即立案调查,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2010年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省政府将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要于2月28日前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查处纠正阶段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1日到3月28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市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各市要在2011年3月20日前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和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核实后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全省大多数市、县(市、区)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解决这些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良机,统筹协调,合理分工,掌握进度,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依法办案,切实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任务和各项要求,全面彻底清理,不留死角,尤其要对设区市辖区、县(市)主城区(含各类开发区)、重点乡(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新农村建设、村民建设宅基地情况进行重点清理,如实填写有关工作表格,确保整治质量。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一经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查实,要严格按照监察部等三部委15号令规定,严格落实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责任。

  (三)严格执法,争取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对重大违法案件,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以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凡因工作原因辖区内没有完成拆除复耕任务、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高于15%或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有效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对违法责任人可依法从轻处分。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的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工作信息,通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各市都要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严格土地管理,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保持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五)查找原因,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土地违法违规发生的原因,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杜绝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对土地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抓紧研究落实措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全省土地管理利用良好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2010年1月-12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

  2.2010年1月-12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4.2010年1月-12月发生的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1990年6月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对废旧物品、集装箱、货物等物品的卫生管理工作,使其科学化、规程化、标准化,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发你们参照执行。请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总所。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

             一、集装箱卫生管理规程

  1 集装箱管理规程

  1.1 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2 根据申报的集装箱内容确定:

  1.2.1 申报后放行,不进行检查与卫生处理或在其它口岸进行卫生处理。

  1.2.2 申报后进行检查或卫生处理。

  1.3 确定需要进行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时,货主、代理人、承运人应提供该批集装箱批号、编号,堆放场地。

  1.4 必要时由主要人员陪同前往该批集装箱的堆放场地检查,检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海关等有关单位进行开箱检查。

  1.5 必要时由货主陪同前往该批集装箱的堆放场地进行卫生处理。

  1.6 经过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及时通知货主或集装箱管理(公司)部门,签发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2 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

  2.1 核对集装箱的编号,使卫生处理正确无误;

  2.2 进行卫生处理的人员应穿戴防护装。

  蒸熏法:防毒面具、手套、工作服。

  喷洒药物:防毒面罩(含活性炭)手套、工作服。

  2.3 蒸熏法:用于实箱,药剂硫酰氟、溴甲烷、虫菌畏等。

  2.3.1 插管:将通气管的插管部分插入集装箱。

  2.3.2 投药:打开钢瓶气门,通入气体。流量计显示投药量。

  2.3.3 一般密封24小时,废旧物品密封48小时。

  2.3.4 在箱门贴上处理标志,内容:药剂名称、实施时间、开箱时间、开箱的注意事项、实施单位、有毒警戒图案。

  2.4 喷洒法:用于空箱敞开式集装箱,打开箱门或顶端蓬布。在箱体内喷洒杀虫剂或消毒剂,然后关闭箱门或顶端蓬布,同时贴上处理标志。密封12~24小时。

              二、废钢船管理规程

  1 废钢船管理规程

  1.1 接到废钢船预定到港时间的通知后,要及时和买方单位取得联系,提出卫生检疫要求和卫生处理方案,查阅废钢船买卖合同。

  1.2 废钢船交接,不论是一次性离船交接还是技术和离船的两次交接,检疫机关必须准时到场,由船方、厂方或外贸代表在卫生处理申请书上签字。

  1.3 废钢船一律实施彻底的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和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1.4 废钢船的卫生管理包括:

  1.4.1 船舶的除虫、除鼠、消毒;

  1.4.2 遗弃的衣服、被褥和其它生活用品的卫生处理;

  1.4.3 遗留食品的处理;

  1.4.4 装自疫区的压舱水消毒;

  1.4.5 船用医疗用品的处理;

  1.4.6 消、杀、灭药品的管理;

  1.4.7 生活垃圾的消毒。

  1.5 废钢船的卫生处理地点一般在锚地进行,也可在货主申请的其他地点实施。

  2 废钢船卫生处理规程

  废钢船的蒸熏除鼠、毒饵除鼠、药物杀虫、压舱水消毒在有关项目中已有详述。

  2.1 遗弃衣服、被褥的处理

  2.1.1 废钢船交接时应逐个房间收集船员的遗弃衣服和公用的被褥,被褥主要是指床单、被单、浴巾、枕巾。

  2.1.2 遗弃衣服集中于垃圾袋送往船厂或留船,进行销毁或消毒处理。

  2.1.3 在废钢船上找大浴缸或其它容器加水和过氧乙酸配成0.5%过氧乙酸液,将被褥及不予销毁的衣服浸泡2小时后由厂方自行处置(注意漂白和腐蚀作用)。

  2.1.4 被褥中的棉胎、毛毯、枕芯等不宜用过氧乙酸液浸泡,可用环氧乙烷消毒袋处理,剂量0.5~1公斤/立方米,密封24小时,亦可放于阳光下曝晒。

  2.2 遗留食品的处理

  2.2.1 保存完好的未过期罐装,瓶装的密封食品,不予处理。

  2.2.2 保存不良或过期罐装、瓶装密封食品应予销毁。

  2.2.3 新鲜的食品可加热或用0.1~0.2%过氧乙酸液、0.1%新洁尔灭、3%乳酸浸泡5分钟。

  2.2.4 不新鲜的食品予以销毁。

  2.2.5 干燥食品不予处理或加热处理。

  2.3 医用品与麻醉品的处理

  2.3.1 废钢船交接时首先收缴船上医务室、药柜和负责医务的船员自用小药柜的钥匙。

  2.3.2 收集船上所有的药品、器材。

  2.3.3 麻醉品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海关收缴)。

  2.3.4 药品与器材,如属医疗器材、未打开的敷料由检疫机关自行掌握使用,属有效期内常用药品可由检疫机关监督下使用,其余部分应收缴带回检疫机关予以销毁。

  2.4 消、杀、灭药物的处理

  消、杀、灭药物除暂留一部分作为留船人员自用外,其余者一律收缴。

  2.5 生活垃圾的处理

  用10%~20%漂白粉乳剂或1%漂白粉澄清液,可采用洒喷法、浸泡法、封闭洒药(塑料垃圾袋)消毒。

              三、蒸熏除鼠规程

  1 密封前的准备

  1.1 根据交通工具大小,蒸熏剂种类安排4~10人;

  1.2 书面向有关方面交代应予配合和注意事项,应强调蒸熏期间有关人员的行动服从检疫机关的安排;

  1.3 通知口岸有关单位协助配合;

  1.4 查核、计算蒸熏部分的容积和用药量;

  1.5 药品与器材的准备:

  防毒面具、氧呼吸器、蒸熏剂、投药工具、封舱工具、测毒仪器、自身防护用具、急救药品与器械、死鼠容器、专用交通艇与交通车、安全警告标志。V.E.旗

  2 投药前的准备

  2. 了解、督促被蒸熏方配合工作的进行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做法;

  2.2 按分工分成2~3组,将交通工具严格密封;

  2.3 根据蒸熏场所的结构、投药量、蒸熏剂的性质、鼠患程度与分布决定投药点,既要保证效果又不浪费蒸熏剂;

  2.4 按要求穿戴防毒面具和工作服,滤毒罐只准使用一次;

  2.5 通知被蒸熏方悬挂蒸熏信号,挂安全警告标志。非蒸熏人员不得停留在蒸熏场所。

  3 投药

  3.1 现场指挥人员指挥投药,至少两人为一组,同时或前后投药;

  3.2 进入室内投药应先熟悉进出路线,有专人在门口接应。

  3.3 按下列剂量投药:溴甲烷20~30克/立方米或15~18克/立方米、氰酸2克/立方米、磷化铝6克/立方米;

  3.4 投药结束后,指挥人员负责清点人数,人数确实无误时撤离现场。

  4 密封与开封散气

  4.1 各种蒸熏剂密封时间:

  溴甲烷    8~12小时或12~24小时,

  氰 酸    2~3小时,

  磷化铝    24~72小时。

  4.2 按投药组分工开封散气,开封路线应先下风后上风,先下层后上层。

  4.3 避免在高浓度蒸熏剂气体中停留过久,分两次开封。第一次,打开通外走廊的门、纸封的窗口、风斗、风筒,半小时后第二次打开其它部分。

  4.4 2~4小时后,值班人员在蒸熏人员陪同下,戴好防毒面具进入机舱开启发电机、通风机以加速通风,货舱蒸熏时由有关人员戴面具开户舱盖。

  4.5 及时清理蒸熏剂残渣或未气化部分,以免继续生成蒸熏气体。

  5 空气中蒸熏剂残留量测定

  5.1 溴甲烷:定性  卤素检漏灯测定;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1毫克/立方米;

  5.2 氰酸:定性  醋酸联苯胺试纸法;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0.3毫升/立方米;

  5.3 磷化铝:定性  感官感知大蒜、电石味;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0.3毫克/立方米。

  溴甲烷、磷化铝无简便而灵敏方法,如有条件开展气相色谱测定。

  6 蒸熏结束

  6.1 以低于国家最高允许浓度或检测小白鼠全部死亡为宣布蒸熏除鼠安全结束的依据。

  6.2 收集死鼠,放在专用的容器中作种属鉴别,死鼠数是衡量蒸熏工作成功的标志之一。

  6.3 降下蒸熏除鼠信号、安全警告标志。

  6.4 向交通工具负责人交代蒸熏后应予注意的事项:

  6.4.1 本次蒸熏死鼠数,

  6.4.2 继续通风散气,

  6.4.3 暂缓进入的地点与时间,

  6.4.4 被褥用具移至甲板通风处,

  6.4.5 发现死鼠及时报告检疫机关,

  6.4.6 暴露散装食品弃去或作适当处理。

  7. 签发除鼠证书。

  8. 登记、清理蒸熏除鼠工具。

              四、毒饵除鼠规程

  1 首先进行生态环境调查,根据鼠种类选择灭鼠剂和诱饵种类、数量与投毒点。

  2 在投放毒饵的范围内,清除食物来源,注意尽量不改变周围环境。

  3 必要时,投放毒饵前用粉迹法作鼠密度测定。

  4 毒饵分急性毒饵剂和慢性毒饵剂。

  4.1 投放急性毒饵剂:

  毒鼠强0.05%  磷化锌3~5%

  4.1.1 放前饵1~2个晚上,

  4.1.2 现配毒饵于傍晚投放,

  4.1.3 记录投放点、投放量,

  4.1.4 午夜时观察死鼠出现情况,如发现死鼠应立即取走死鼠。

  4.1.5 清晨观察如出现死鼠、取走死鼠,回收并记录取食量毒饵、投毒点、注意鼠搬运毒饵的可能性。

  4.2 投放慢性毒饵剂:

  大隆毒饵剂0.02% 敌鼠钠盐0.05%

  4.2.1 投放毒饵时使用投毒容器以避免放置时间长而致潮解失效,每个投毒容器放毒饵15~20克,以后每天补充,吃多少补多少,全部吃光加倍补充。

  4.2.2 投放毒饵后第四天天始出现死鼠,约经10天不再出现死鼠,与急性毒饵剂相比,死鼠较荫蔽,必须彻底寻找死鼠。

  4.2.3 投药后短期内不需回收,如发现毒饵潮解、霉变应及时更换,慢性毒饵剂的投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过长会引起鼠类拒食。

  4.2.4 为了巩固灭鼠效果,国境口岸或口岸内交通工具可适当布放毒饵盒或塑料袋装毒米。

  5 有计划的灭鼠工作,应在灭鼠前、后作粉迹法鼠密度调查以观察灭鼠效果,鼠密度调查采用同一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除虫规程

  1 需要除虫的单位或个人向检疫机关申请除虫,填写卫生处理申请书。

  2 检疫机关接到卫生处理申请书后24小时内,应派人前往现场进行虫患检查。

  2.1 了解虫患存在的部位、程度及种类;

  2.2 了解最近2~3周内是否使用某种杀虫剂除虫,选用最佳的杀虫剂实施除虫;

  2.3 估计除虫的工作量及制订除虫工作方案。

  3 工作人员及药械的准备:根据除虫工作量配备人员,一般500平方米面积安排6~8人。准备好足够的药物及杀虫器械。

  4 除虫注意事项:实施除虫前应向有关单位说明。

  4.1 除虫时应关闭所有的门、窗,打开柜门,掀起床垫,停止空调,停止抽风;

  4.2 厨房内各类食品都应盖严,工移入冷库保存,防止食品污染;

  4.3 食品仓库内没有包装的食品应盖好,防止污染;

  4.4 将动物移至室外;施药时应避免药物直接喷及植物,以免造成损害;

  4.5 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防止火灾;

  4.6 除虫后厨房、配餐间一切的炊具、餐具、茶具等,使用前用肥皂水浸泡10分钟后,再用自来水冲洗干净。用自来水洗刷台面、柜面和冲刷地面。

  5 工作人员的自身保护。工作人员除虫时应穿工作服,戴好帽、手套及防毒口罩,施药完毕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手,回所后立即洗澡、更衣。

  6 杀虫剂使用:根据病媒昆虫的种类,选用高效、低毒杀灭药物。常用的药物有:

  6.1 敌敌畏喷洒蟑螂,常用浓度为0.1~1%,用量为50~100毫升/平方米。灭蚊、蝇、蚤、虱等常用浓度为0.1~0.5%,用量为10~50毫升/平方米。蒸熏灭蟑螂、灭蚊、蝇等用量为0.3克/立方米;

  6.2 二氯苯醚菊酯喷洒除蟑螂、蚊、蝇等,常有浓度为0.5~1%,用量50~100毫升/平方米;

  6.3 溴氰菊脂喷洒除蟑螂、蚊、蝇等,常用浓度为0.5~1.0%,用量10~50毫升/平方米;

  6.4 蒸熏除虫(见前);

  6.5 甲由胃毒剂除蟑螂,每堆1克,适当选择部位布放;

  7 施药时间:除虫一般在黄昏实施。

  8 施药

  8.1 室内除虫一般将室内分成3~4部分,每部分安排一个工作组,几个组同时施药;

  8.2 施药后熄灯关门。施药顺序一般从里到外(如在疫点应从外到里)从上到下;

  8.3 除虫时应力求将杀虫剂喷洒到虫体上,应对柜底、床底、墙脚、缝隙等病媒昆虫藏匿处多喷药,力求彻底。施药15分钟后检查杀虫效果,如不满意可重复施药,直至效果满意为止。

  9 作用时间

  施药时一般应关闭门窗30分钟以上。厨房、餐厅等不急用的场所,可关闭到第二天上午再使用,以增强杀虫效果。宿舍可关闭30分钟后开门窗通风散毒,洗擦地面。当药物浓度降低到对人体无害时才准回房间。

  10 效果评价

  施药后60分钟随机检查10处,现场杀虫率应不低于95%。

  11 检查杀虫效果满意后,签发卫生处理证书。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

             一、集装箱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入出境集装实施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来自疫区的;

  2.2. 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2.3 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

  3 内容和方法

  3.1 除鼠兼除虫:用蒸熏法处理实箱:硫酰氟8~12克/立方米或溴化甲烷20~30克/立方米。

  使用虫菌畏除鼠15~20克/立方米,除虫50克/立方米。

  3.2 除虫:用喷洒法处理空箱:溴氰菊脂0.5%,10毫升/平方米或二氯苯醚菊脂0.5%+1.25%S2,10毫升/平方米。

  3.3 消毒(指装有生毛皮、毛、骨等废旧物品的集装箱或开放式、框架式集装箱):用过氧乙酸0.2%,20毫升/平方米。

  4 效果评价

  4.1 病媒昆虫全部死亡(检查蟑螂:药激法);

  4.2 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粉迹法);

  4.3 细菌总数不超过8个/平方厘米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二、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对入境、出境的一切废旧物品实施消毒;

  2.2 对携带有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废旧物品,实施除虫、除鼠;

  2.3 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3 内容和方法

  3.1 废纸、垃圾、旧塑料

  3.1.1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米/平方米,作用30分钟以上。

  3.1.2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0.1~5%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30分钟以上。

  3.1.3 用敌敌畏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30分钟以上。

  3.1.4 用溴化甲烷蒸熏除鼠、除虫:常用浓度为25克/立方米,作用时间24~48小时。

  3.1.5 用环氧乙烷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0.7公斤/立方米,作用时间20~24小时,温度大于15℃。

  3.1.6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时间12~24小时。

  3.2 旧衣服、床上用品、地毯、旧绵絮、碎布、碎皮、毛发、动物皮、毛、骨等。

  3.2.1 用溴甲烷蒸熏除虫:常用量为25克/立方米,作用24~48小时。

  3.2.2 用环氧乙烷蒸熏消毒:常用量为0.7公斤/立方米,作用20~24小时。温度大于15℃。

  3.2.3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量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12~24小时。

  3.2.4 对污染严重的上述物品,应在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实施销毁。应防止火灾和避免环境污染。

  3.3 旧轮胎、旧橡胶、木材。

  3.3.1 用敌敌畏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分钟。

  3.3.2 用二氯苯醚菊酯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50毫升/立方米,作用30分钟。

  3.3.3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50毫升/立方米,作用30~60分钟。

  3.3.4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0.1~5%溶液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 旧电器、五金、摩托车、汽车、玩具、家具等

  3.4.1 用新洁尔灭消毒:常用浓度为0.1~0.5%溶液擦抹或喷洒,用药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2 用来苏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擦抹或喷洒,用药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3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12~24小时。

  3.4.4 用敌敌畏蒸熏除虫:常用浓度为0.2克/立方米加热蒸熏除虫,作用30分钟。

  3.5 餐茶具

  3.5.1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浸泡30~60分钟。

  3.5.2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浸泡30~60分钟。

  3.5.3 加热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

  3.6 酒糟等动物饲料

  加热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

  4 效果评价

  4.1. 经抽样检查,不得检出致病菌;

  4.2 病媒昆虫全部死亡;

  4.3 啮齿动物全部死亡。

            三、交通工具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从国外进口的废旧交通工具;

  2.2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

  2.3 申报卫生处理的国内航行的交通工具。

  3 内容

  3.1 交通工具的除鼠;

  3.2 交通工具的除虫;

  3.3 交通工具的消毒;

  3.4 遗弃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的消毒;

  3.5 遗留食品的处理;

  3.6 压舱水消毒;

  3.7 废旧交通工具自用医用药品,消、杀、灭药物的收缴与处理;

  3.8 生活垃圾的卫生处理。

  4 方法

  4.1 蒸熏法用于除虫、除鼠:

  磷化铝3~6克/立方米;除虫兼废鼠:溴甲烷20~30克/立方米。

  4.2 毒饵法用于除鼠:

  大隆毒饵剂0.02%,敌鼠钠盐0.05%。

  4.3 喷洒法用于除虫:

  溴氰菊脂0.5%,10毫升/平方米;

  二氯苯醚菊脂0.5%+S2 1.25%,10毫升/平方米。

  4.4 喷洒法用于消毒:

  来苏3~5%,氯胺1~2%,过氧乙酸0.5%。

  地面消毒用量:200~300毫升/平方米,

  墙壁消毒用量:50~100毫升/平方米。

  4.5 浸泡法用于被褥消毒:

  0.5%过氧乙酸,2小时。

  4.6 旧衣服、自用药品、变质食品、过期食品烧毁或深埋。

  4.7 压舱水的消毒:见压舱水卫生处理方法。

  4.8 收缴消、杀、灭药品。

  4.9 浸泡或喷洒法用于生活垃圾消毒:

  1%过氧乙酸,2小时;1%含氯制剂澄清液,2小时;1~5%来苏水,0.5~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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