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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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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照环
                             1998年7月3日


      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各类避孕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妊娠判断试剂和避孕工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药具的货源供应;
  (三)对药具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药具质量的监测;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在城镇的医药商店、医药零售柜台、医疗服务单位、旅游场所等地设立药具零售点。
  第六条 从事药具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须到市、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药具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具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必要设施;
  (二)具有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一定指导能力的人员。
  第八条 药具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市、县(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进药具,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进药具。
  第九条 经营药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具,不得销售非国家计划管理和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类药具,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药具。
  第十条 药具零售点和专柜须设置明显标志,张贴或备有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并由专人负责药具的销售工作。
  第十一条 药具零售点和专柜销售的药具应品种齐全,高、中、低档兼顾,保证口服药、外用药、工具各两个以上常用品种,不得断档脱销。
  第十二条 药具零售点和专柜销售药具的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申领《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兼营药具的,处以3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购进药具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销售变质、被污染、潮解、过期的药具的,销售非国家计划管理和审批注册登记的药具的,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从事药具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无理阻挠和拒绝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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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监测),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
  监测试点学校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的效果,为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每年开展一次常规监测,在部分试点地区开展重点监测。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三、监测县和学校

  (一)监测县。
  常规监测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所有县均列为常规监测县。

  重点监测县: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22个省份中,分片随机选取1-3个县作为重点监测县,共选取50个县开展重点监测工作。

  (二)监测学校。
  1.常规监测学校

  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按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供餐和家庭(个人)供餐3种模式将小学和初中进行分类,各类学校分别抽取30%小学和初中作为常规监测学校,某种供餐模式不足3所小学或初中时,抽取该供餐模式所有的学校作为常规监测学校。

  在常规监测学校中,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以教学班为单位,每个年级抽取1个班(约40人,男女生各半)参加常规监测。每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40人时,该年级的所有学生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学生确定后,在监测评估期间保持相对固定,实施跟踪监测。

  2.重点监测学校

  在重点监测县的常规监测学校中,分别从各类供餐模式中,随机选择2所小学和2所中学,作为重点监测学校。

  在重点监测学校中,从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以教学班为单位,每个年级抽取1个班(约40人,男女生各半)参加重点监测。每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40人时,该年级的所有学生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学生确定后,在监测评估期间保持相对固定,实施跟踪监测。

  四、监测时间与内容

  (一)监测时间。
  每年3-4月开展监测数据收集工作。

  (二)监测指标。
  1.监测县和监测学校基本情况

  监测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基本情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覆盖学生总数、不同供餐模式学校数和学生人数等基本信息。

  监测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学生人数、供餐模式及人数、厨房设施等。

  2.常规监测指标

  --学生的身高和体重。

  --学生膳食摄入情况,所有监测学校建立学校食堂或其他供餐单位食物购买档案,每2月提交一次各种食物采购单、下料单和就餐学生数。

  --学生因病缺课情况,各监测学校每月提交学生因病缺课情况。

  (三)重点监测指标。
  重点监测学校在常规监测基础上,开展重点监测,主要指标包括:

  --营养状况生化指标:对抽中开展重点监测的学生进行血红蛋白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血清白蛋白、维生素A和维生素D等微量营养素检测。

  --营养知识情况:对重点监测学校小学三年级及以上和初中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设情况、学生营养知识知晓率及其来源等情况。

  --学生学习成绩:学校提交监测学生的上学期期末考试主要科目成绩。

  监测调查方法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实施。

  五、评估内容和方法
  按性别、年龄分组,对常规监测和重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评价和分组标准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实施。

  通过评估,掌握试点地区学校学生营养健康基本状况、贫血率、微量营养素缺乏和常见病发生以及食物摄入情况;了解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设情况、学生营养知识知晓率及其知识来源和学生学习成绩。

  通过不同地区、不同供餐模式、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组比较,当年监测指标与历年指标比较,以及与全国农村学生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综合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影响,提出工作建议。

  六、监测评估管理
  (一)职责分工。卫生部会同教育部负责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专家组,制定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制定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培训省级监测骨干人员,建立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数据,完成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监测评估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份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向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卫生部提交监测评估工作报告。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制定本省份、本地市监测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及现场工作人员培训,对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撰写技术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方案,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学校,具体实施本地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形成监测报告报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重点监测,指导学校开展常规监测,负责数据收集、录入,综合分析后及时上报监测结果,规范管理监测资料。监测点学校由校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配合完成本校的监测任务。

  (二)数据上报与审核。建立学生营养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常规监测数据实行统计报表(食堂供餐和学生因病缺课情况每月上报,其余指标每年4月上报)直接报告制。常规监测学校将监测报表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在地市级疾控中心指导支持下,对数据进行整理录入,将监测基础数据分别于每月20日和每年4月底前报省级疾控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重点监测信息每年6月底前报省级疾控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的监测信息进行及时审核,并及时反馈至监测县,网络直报实行省级终审责任制。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适时掌握监测直报进展,组织各省进行年度数据集中审核。

  (三)报告形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工作情况,结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的技术报告,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每年9月底前报卫生部和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汇总各省份工作报告及监测数据后形成国家级监测评估报告,于11月中旬前报卫生部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四)资料管理。农村学生营养改善监测资料属于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一部分,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各级执行机构详尽记录项目内容和进度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五)工作队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营养科室建设,县级卫生部门牵头组织,教育等部门配合,共同组建监测队,紧密结合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期考试等,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六)资金安排。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资金,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队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卫生和学校体育卫生专业机构,监测人员必须是卫生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新充实的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检测方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现场调查和采样要制定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参加监测的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所用仪器、器械进行定期校准,定期开展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抽检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抽查。

  八、督导和评估
  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监测评估中的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营养改善计划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督导检查工作。现场监测期间,国家及省级专家组派出专家对现场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基本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基本规范》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在总结近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标准。《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基本规范》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基本规范》总结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了规范化定义,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能够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的普遍开展。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主评定和申请外部评审定级,也能增强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组织《基本规范》的学习宣传

《基本规范》即将实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规范》的学习宣传,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工作计划,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学习宣传,并将其作为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是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为确保《基本规范》的正确适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基本规范》释义。各单位要将《基本规范》作为各类培训班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力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领会《基本规范》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规范》的基本原则,熟练掌握《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二是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重点和宣传工作要点,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基本规范》。特别是要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掀起学习宣传《基本规范》的高潮,把《基本规范》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

三、切实做好《基本规范》的贯彻落实

《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标准工作中的大事,是搞好安全监管工作的有益尝试。《基本规范》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落实。各单位要努力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在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基本规范》落实到位。

一是要抓紧组织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行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基本规范》的全面贯彻落实,需要配套的制度规定。各地区要根据《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近年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梳理,积极研究制定、修订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配套规定,尤其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定,加强《基本规范》适用的针对性。

二是要加强与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衔接。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基本规范》的实施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相结合。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和延期审查时,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结合《基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并综合考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评定和外部评审的结果后,再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是要搞好《基本规范》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本年度的行政执法计划,深入开展《基本规范》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各单位也要以《基本规范》发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使政府的安全监管与企业的安全管理形成良性互动。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基本规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使各行业逐步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