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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39:29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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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扫城市冬季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促进全市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清扫冰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道路和公共场所为城市清扫冰雪的重点地段:经一路、经二路、经三路、经四路、经五路、经六路、经七路、泺源大街、经八路、经十路、纬一路、纬二路、纬三路、纬四路、纬六路、纬七路、纬八路、纬九路、纬十一路、纬十二路、建国小经三路、泉城路、解放路、历山路、山大路、文化东路、文化西路、黑虎泉北路、黑虎泉西路、趵突泉北路、趵突泉南路、东关大街、明湖路。师范路、舜耕路、马鞍山路、宾馆路、玉涵路、共青团路、大桥路、北园路、辛西路、顺河街、青年东路、天成路、济洛路、堤口路、无影山路、无影山中路、少年路、花洪路、闵子骞路、英雄山路、段店路、建设路、工业北路、工业南路、遥墙机场路、张庄路、辛庄高架桥、八一立交桥、全福立交桥、天桥、黄河大桥、济南火车站广场、火车东站广场、火车南站广场,长途汽车站广场。
  第四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及居民委员会应将清扫冰雪任务分配到本辖区内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附近没有相应单位和住户的,应当落实到邻近单位,不得留有空白地段。
  第五条 每次降雪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和居民清扫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冰雪,并对清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城市居民,都有清扫冰雪的义务,应当按照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及居民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及时清扫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冰雪。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清扫冰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遇白天降雪时,必须做到边降雪边清扫,停雪后两个时内全部完成清扫冰雪任务。
  (二)遇夜间降雪时,必须于次日上午10时前全部完成清扫冰雪任务。
  (三)清积的冰雪要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堆积冰雪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和民办保洁人员,在降雪时应坚守岗位,带头清扫冰雪,并配合街道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对单位和居民的清扫冰雪责任地段(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出色完成清扫冰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不能按时完成冰雪清扫任务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力量代为清扫,按每平方米二元的标准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取代清扫费,并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时,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清扫冰雪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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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3〕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各联动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任务,加强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现将《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合行动(以下简称110联动)工作,落实
好110联动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0联动工作的考评、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日常考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旨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联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各110联动单位责任人对承担的目标任务负责,把110联动工作作为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好抓落实,有效促进社会联动服务规范化运作。
  第四条 各联动单位应落实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联动日常工作,根据110联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数据。市110联动领导组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形式、时间
  第五条 110联动领导组负责联动工作考核、评定等级和决定奖惩等工作。110联动办公室负责对责任单位的日常考核,并为110联动领导组评定等级和决定奖惩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核对象是与市政府签定110联动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项抽查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联动领导小组集中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于每年10月进行。各联动单位应先行自查,每年10月上旬将自查情况报联动办公室,由联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项检查和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联动单位主要责任人按要求与市政府签定联动目标责任书,5分。未按时签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明确了单位第一责任人对联动工作负总责,确定了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将联动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对联动工作有计划、安排,有考查考核,有总结,10分,缺一项扣1—2分。
  第十二条 制定了联动应急工作预案,建立了应急分队和值班室,落实了值班人员和备勤车辆,10分,缺一项扣3分。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随时接处警,保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设备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40分。无人值班一次扣3分,拒绝、推诿出警一次扣2—4分,延迟出警一次扣2分,因无人值班、拒绝、推诿、延迟出警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10分。接处警不及时,经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一次扣3—5分。接处警后及时反馈信息的,一次加2分,反之一次扣2分。
  第十四条 按时交纳年联动责任金的5分,未按时交纳的扣5分。
  十五条 主要责任人带队参加联动宣传、演练等活动,10分。单位领导缺席一次扣2分,拒绝参加的一次扣5—10分。
  第十六条 按时上报各种联动工作资料、信息、数据,10分,上报不及时的一次扣1—2分,拒绝上报的,一次扣3分。上报信息5条为基数,超一条加05分,被联动办公室采用的,一条加1分。
  第十七条 按时完成其他联动工作任务,10分。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扣2分,拒绝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第十八条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酌情加减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年度工作总结时对联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经办人分别进行奖
励。考评总分在91分以上的单位,为成绩显著的单位,获一等奖;考评总分在81—90分的单位,为成绩突出的单位,获二等奖;对获得一、二等奖的单位可按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1个半月和1个月的标准,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奖金在各单位自有经费中开支。对获得一、二等奖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用责任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目标考评低于80分(含80分)的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扣减责任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


关于《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要求,及时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建立正常有序的工作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建立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快速调查制度”),自2004年7月起试行一年。最近,经商国家统计局决定,继续执行“快速调查制度”2年。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试行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

  “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一年来,总体情况良好,对正确分析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态势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2004年10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集中学习“快速调查制度”,落实任务,明确要求。各地区、各单位积极行动,迅速组织本地区(或单位)学习“快速调查制度”,布置工作任务。广大基层企业及时、准确做好日常填报工作,推动了建筑业快速调查工作的开展。

  “快速调查制度” 实行由企业直接从网上填报报表方式。2004年11月第一次上报,全国企业报送率达到78%,去年全国有22个省(区、市)和15个中央单位的报送率保持在80%左右,这些地区和单位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民航总局机场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中国葛洲坝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今年以来全国有8个省市和11个中央单位的报送率保持在80%左右,这些地区和单位是:天津、河北、浙江、安徽、广西、海南、贵州、新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交通部水运司、中国葛洲坝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希望以上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快速调查制度”的上报工作。

  快速调查工作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个别地区及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有些地区和单位工作松懈致使报送率下降,甚至有的地区或单位的企业均没有上报报表,影响了对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数据的完整性。希望这些地区和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组织落实和报表督报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组织与实施:“快速调查制度”由我部综合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负责。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中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内或所管理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快速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组织落实好建筑业企业的调查与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报表。如有拒报,应责成主管部门直接对有关人员追究失职责任。

  (二)调查原则及内容:快速调查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核算原则均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快速调查表主要调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调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以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为填报对象。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各个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应分别填报快速调查表。

  特级、一级资质的集团公司如本部有经营实体,应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和建施快01表;如无经营实体,只需一次性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

  主项资质为不分等级的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填报快速调查表。

  (四)报送时间:根据我部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在国家统计局批准实行“快速调查制度”的有效期内。将报表的报送时间调整为月后22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

  (五)报送要求:“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表中“企业利润总额”和“工程结算利润”两项指标的关系调整为并列关系。报表中的其他事项和报表的组织实施工作仍按建综[2004]181号和建综统函[2004]1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快速调查表”的填报均由企业在网上直接完成。企业可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也可通过建设部网站点击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录入数据。新增加的企业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部门处免费获得上网密码。

  (六)其他有关问题:如各单位对“快速调查制度”的指标设计有个性化要求,应在保证完成“快速调查”任务的前提下,与当地统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报送系统对特级、一级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填报数据,均进行了安全技术处理。企业除自身数据外,相互之间不能横向查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单位可查阅所管理企业的数据。

  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  程 飞

  电 话:010—58933265,58934523;传真:58933303

  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  陆 健、徐建华

  电 话:010—58933771、58934428。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审批意见的函(国统函[2005]138号)

     3.《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上报情况汇总表(略)

     4.本地区(单位)上报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
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建筑业企业
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审批意见的函

国统函[2005]138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188号)和《关于请核批<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189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与现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存在重复,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局不同意开展此项调查。

  二、同意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有效期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当中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