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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6:38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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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依法监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册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电子业务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指市档案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据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项目计划工期的进度,及时对已经完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提出档案验收的要求。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面职责。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当设立专门条款,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与罚则。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委托验收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档案验收组的成员分别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组成。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成员应当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四章 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8月29日通过,2004年5月28日修正)

(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0号令)

(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

(5)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3.项目档案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项目交工验收的全过程档案已经收集齐全并规范整理;

(2)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

(3)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名册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形成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4)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等必要的设施。

第五章 验收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6个月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丽水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动态表》(附件一),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对于当年未能竣工验收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丽水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动态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评分标准》(附件三)自查打分。达到合格的,依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行政许可程序,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档案资料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项目档案数字化情况,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10日内,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组成验收组,组织验收工作。委托验收的项目,由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组组织验收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程序如下:

1.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汇报:

(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施工档案管理情况;

(3)设计单位汇报项目设计档案管理情况;

(4)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档案管理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档案和库房;

4.验收组对照《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进行评议打分,确定等级;

5.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案卷的数量应不少于3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其中抽查工程档案资料的比例:有关文字材料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10%,竣工图不得少于总张数的15%。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项目验收等级须经项目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经过验收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并在验收结束5日内,由验收组出具《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填写《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情况表》(附件二)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结论5日内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决定。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5.项目档案的接收、管理、移交工作情况;

6.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7.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由项目验收组再次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移交项目档案的,或者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据合同(协议)规定追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不组织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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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3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对全省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各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有利于当地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法制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审计厅审计范围:省财政厅(含直属单位)和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省地方税务局(含附属单位)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参与组织地方预算执行的省级金库、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

   (二)各市(州)、县(市、区)审计局审计范围:本级财政局(含直属单位)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参与组织地方预算执行的同级金库、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

  第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以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五)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由各级政府授权审计的本级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税收征管,以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各有关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机关的年度收入计划;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对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制定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及《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审计部门为贯彻本办法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8号
呼政发〔2004〕78号
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广泛开展以商招商活动,引进更多的资金为我市跨越式发展服务,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的国内公民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具有资聘任书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中介人。其引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按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直接投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和生产型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内(不分期)的目在资金全部到位且项目开始实施后,按下列标准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或分期投资的项目在部分资金位且项目开工建设后,按下列标准分年度(工期)给予奖励:
(一)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资总额的1.6%给予奖励;
(二)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的1.8%给予奖励;
(三)引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凡通过中介机构、中介人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第五条 凡通过中介机构、中介人引进国内外贷款和融资的,根据利率和使用年限的不同,在贷款、融资资金全部到位后,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资金,使用期限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6—10年的,按引资总额的4%给予奖励;11—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16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期限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6—10年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11—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16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使用期限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6—10年的,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11—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16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高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不超过20%)的资金,使用期限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0.2%给予奖励;6—10年的,按引资总额的0.3%给予奖励;11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0.4%给.
第六条中介人的资格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介人在开始引进资金和项目时,必须先到市或旗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定所引进项目是否需要中介方,而后填写《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表》,并经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各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发给《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聘任书》。聘任书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确认资格之日起,半年内未引进投资方,资格自动无效。确需延长有效期的,可到原聘书颁发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中介人必须在引资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资奖励合同书》,经中介人和项目单位协商,奖励额度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可另行商定,但必须在合同书中写明奖励额度等有关条款。
第七条 奖金支付渠道。市、旗县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中介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支付奖金”的原则,兴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奖金,由项目单位的本市一方支付;兴办独资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奖金,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市、旗县区财政部门支付;每个项目的引资奖励,不论中介人多少,只能享受一次奖金。如果一个项目有多个中介人,则由一个人办理有关奖励手续,奖金由中介人协商分配。
第八条 奖励办理程序。引资中介人必须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经会计事务所验资后,持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引资奖励合同书》、《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表》、《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聘任书》、《验资报告》、《银行证明》等有关材料和中介人的书面申请,经受益方及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以正式文件按奖金支付渠道分别报市或旗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经市或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下发关于对中介人实施奖励的批文。中介人凭批准文件,向本市受益方或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有关部门要保证在一个月内兑现。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结合年终考评,对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金的,由各级发放奖金的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对骗取奖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理和法律制裁。凡符合受奖规定而得不到奖金的,中介人有权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获得应得利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呼政发〔1999〕 8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
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11日印发





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学历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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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赠与、贷款、融资情况
项目名称
出资方
拟引资金额
出资方式 受益方 引资起止时限
项目情况简介
受益方意见 盖章: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说明:1、出资方式为:合资、合作、独资、赠与、贷款、融资;
2、办理本表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并留复印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