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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3:39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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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等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厅、环保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被国内外媒体称为中国的“限塑令”,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三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广泛开展宣传,部署专项检查,确保“限塑令”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面总结“限塑令”实施情况,深入推动限塑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限塑成果,定于7月至8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总结“限塑令”实施的良好效果
(一)“限塑令”的实施既有利于节约资源,又有利于治理白色污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限塑令”的重要意义,把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作为“节能减排 全民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限塑令”取得的积极成效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全面总结本地区“限塑令”实施在减少塑料消耗、节约石油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及改变社会消费习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限塑氛围
(一)各地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加大在商品零售场所特别是集贸市场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子展板、公告栏、横幅等多种形式,提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偿提供、合理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引导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超薄塑料袋带来的环境问题,使消费者认清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危害,自觉少用、不用塑料袋。

三、加强联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
(一)各地质监部门要在专项行动期间,在塑料购物袋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加大执法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生产塑料购物袋及同类产品的企业和场所进行认真排查,依照法律法规和GB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定,对生产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各地工商、价格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督促落实集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三)各地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杜绝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生产,积极支持塑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一)各地价格、工商部门要依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特别是集贸市场开办者给予严厉处罚,禁止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查处一批违规案件,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予以处罚。
(三)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由价格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信、环保、商务、价格、工商、质监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要借本次专项行动契机,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推进集贸市场限塑工作,使“限塑令”的积极效果得到全面体现。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于8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连同附表一、附表二,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环境保护部(污防司)、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工商总局(市场司)、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三)结合各地工作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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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科工法[2007]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利于推动发展、促进竞争,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机制创新,对加快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社会化大协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要逐步扩大非公有资本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形成规范、有序的开放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格局。允许非公有资本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具体投资领域及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非公有制企业可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具体承担任务的范围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及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技术)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

  三、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允许其参与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以民为主或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和辅业改制。具体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按照加大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推进产业化、提升产业规模的要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参与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五、非公有制企业要充分认识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军品科研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或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应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已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或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军品科研生产或改组改制进展情况。

  六、向非公有制企业提出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与承担任务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及时跟踪任务进展情况,对于影响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重大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单位)。

  七、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使用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实验室、军工专用测试和试验设施等现有科技资源条件。

  八、完善配套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任务竞争及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等方面应与国有军工企业一视同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性质和特点,通过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以及租赁、借用、调配等多种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完成重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军品科研生产招投标制度,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招投标。

  九、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搭建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目录、军工产品和技术需求、技术标准等信息,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

  十、中介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开展政策咨询、管理咨询、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创新、技术支持、信息交流与共享、项目孵化、筹资融资、认证认可等方面服务。

  十一、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活动的监管。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合同执行、产品质量、保密、军工设备设施管理和使用、资质条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预警风险,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在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协调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应享受的政策。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的非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巢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修改全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全市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依法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决策事项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由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事项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供市政府决策的方案及说明,方案和说明应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查确认。由市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充分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由事项提出部门会同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四)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向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规模、参会代表人数,由事项提出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确定,但参会代表一般不得少于2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五)论证评估。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举行听证的事项,事项提出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经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六)确定方案。事项提出部门应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对论证评估意见的处理情況;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问题应有比较方案。

(七)讨论决定。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对方案(草案)和说明进一步完善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建立市政府决策专家顾问制度。委托中介机构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和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

(一)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对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定期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以外,还应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如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五)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程序决策、擅自停止执行、延期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