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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4:32:21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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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法〔2010〕71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深入开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doc

附件: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划分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处罚种类,不得改变行政处罚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
第五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第六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地域、行业等不同区别对待。
第七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及法律依据,并确定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项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他行政处罚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结合违法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确定各裁量阶次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
各裁量阶次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根据惩戒程度按顺序适用,不得排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不同裁量阶次都适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许可证的,各裁量阶次适用的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期限或者暂扣许可证期限应当为连续的合理幅度范围。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分别为不同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进行细化、量化。
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自制定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可以将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判断其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的依据。
第十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具有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况以及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等,确定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的,应当适用裁量阶次内惩戒程度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具有多种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适用低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四)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的,应当适用裁量阶次内惩戒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具有多种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适用高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已经结合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再考虑相同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还应当对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受害人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错误,要求说明理由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选择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指导本级和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除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外,应当参照本部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处罚决定因裁量不当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部门及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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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32号转发的《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请各关对现已登记备案的合资、合作旅游饭店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于国办发(1988)32号文件中提及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通知其按该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办理补报手续,在补报手续未办妥以前,对其进口货物不得再继续予以减免税。
二、对各类资金建设的旅游饭店,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中外合资、合作建造的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提供国家计委的审批文件;
(二)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自建的旅游饭店,应凭国家旅游局的批准证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旅游饭店,须验凭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申请建设单位如不能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对其进口货物海关不再予以减免税。
三、利用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投资银行的贷款建造的旅游饭店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内企业单纯利用上述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未组成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不论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或内地,都按(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享受优惠。
(二)国内企业借用上述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与其合资建造、共同经营(金融机构派有专人参加管理)的旅游饭店,可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解释》〔关税司已以(85)税征字第83号文转发〕享受优惠;如是合作建
造、经营的旅游饭店,在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仍可按(85)税征字第83号转发的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其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可按(84)署货字第490号及(85)署货字第283号文享受免税,在非开放城市和地区的,应按(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享受优惠。
过去的规定与本项规定有抵触的,应予停止执行。
以上希予研究执行。



1988年11月16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以及《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株洲市内专项用于指标周转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拆旧区项目)是指对城镇规划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国有工矿用地等进行整理复垦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区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乡镇建设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挂钩工作管理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

  挂钩工作实行“省主管、市统筹、县实施”的层级管理,市政府成立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挂钩工作相关政策,落实挂钩项目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指定专人开展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挂钩工作方案并报批,审查项目区实施方案,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和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工作。

  挂钩项目建新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挂钩资金筹措,挂钩项目拆旧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复垦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项目区申报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挂钩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项目区必须由当地实现资金平衡。

  第八条项目区立项申报程序

  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挂钩周转指标申请和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市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等;

  (二)分析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落实拆旧地块,确定拆旧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落实建新地块规模、范围、位置;

  (三)制定项目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拆旧区权属证明及权属汇总表;

  (五)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提出建新地块的土地使用安排;

  (七)资金来源保障证明;

  (八)拆旧区安置方案;

  (九)建新区安置方案;

  (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相关方案的文件;

  (十一)相关听证会纪要与签到表;

  (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归还周转指标的承诺书;

  (十三)县级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相关单位签署的协议;

  (十四)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意见;

  (十五)拆旧地块实施前的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十六)项目区(包括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七)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十八)拆旧地块实施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十九)建新区地块勘测定界(比例尺不小于1:2000);

  第十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通过项目立项的挂钩项目,由市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建设期限等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建新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通过项目立项的拆旧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市挂钩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规模、主要工程任务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为拆旧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需进行项目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挂钩项目的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区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初验,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后,写出竣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一)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三)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项目区竣工报告。

  3.项目区竣工图。

  4.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7.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9.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4.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5.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由项目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农用地(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归还快的,可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滚动使用。

  项目区终验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验收意见函。

  第十五条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新区土地报批、费用收取和挂钩资金使用,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资金来源:

  1.财政拨款。主要指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专项资金。

  2.使用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用地单位按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预缴拆旧区复垦资金及增减挂钩项目结余资金。

  3.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4.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二)资金管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挂钩资金结余部分,建新区在市里的项目,市、县市区两级按5:5比例分成,建新区在县里的项目,按项目区全额返回,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第十六条拆旧区房屋拆迁与农民安置:拆旧区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自己要提出申请。

  (一)农民安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安置点:采取拆迁重建的方式,给予被拆迁农户一块重建宅基地。结合《村庄建设规划》,采取“统一规划、自主建造”的原则。集中安置区内批准宅基地面积按照30-35平方米/人的标准,配套一定面积的生产以及公共建筑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的,给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补助。集中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统一投入。

  2.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采取“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由政府统一兴建公寓式安置房。拟换房的农民向村委会提出换房申请,村委会制定村民宅基地换房办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以宅基地换房的协议。村委会再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换房的总体协议。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征购的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农户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换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旧区内涉及拆迁房屋的,必须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农民搬迁完成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房屋进行拆迁。

  第十七条挂钩项目土地征收

  (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其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

  (二)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项目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对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情况好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分解指标时可适当多分配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