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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7:50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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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15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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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信访工作浅析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闵涛

一是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法官对涉诉信访重视不够,对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不够到位,认为只要我依法办案,随便你信访,缺乏对信访问题负面作用的认识,更谈不上在审判、执行环节完善相应的措施,切实以案结事了为办案的最终目的,在源头上有效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使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没有及时消化解决,造成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高居不下。
二是法院内部机制原因。审、执的分离,导致法院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合力,审判部门单纯考虑结案,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一些应该在审判部门能够彻底解决的纠纷,因保全措施的不到位或不愿多做调解工作等原因,而一判了之,导致案件部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丧失了最初、最好的履行时机,成为执行难案。因执行难造成的信访案件成为目前主要的涉诉信访案件,占涉诉信访案件的80%以上。
三是审判工作和当事人利益的冲突。法院审判工作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凡受理的案件必定要有个结果。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有胜败之分,必须触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其裁判结果不能可完全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法院的这一自身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法院上访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其次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有的甚至态度粗暴,使当事人与法院、法官之间产生对抗、对立情绪;极少数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不高,当事人在久审不决、久执无果的情况下,抓住其中的瑕疵到处信访。再者部分法官对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够精确,或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极少数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平,但因种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纠正,当事人通过采取正当的申诉途径不能解决问题后,就多部门涉诉信访。
四是国家信访处置机制功能弱化。我国的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打击力度不够。加之,地方党委、政府由于害怕进京赴省上访,对待信访当事人一味妥协迁就,对无理缠访人员也不敢处理,害怕影响其政绩,不分情况原由,只是下任务、定期限要求法院无条件地解决当事人不信访的问题,而不是要求法院依法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发生上访后,在上级部门的限期督办下,所访法院要接人、要安抚、要解决、要让上访人满意、要保证罢访息诉。为此,法院想尽办法,花费人力财力,甚至超出法律范围给予经济补偿,好言好语做上访人的工作,连哄带劝让当事人满意,造成了上访易受补偿的客观现象。特别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闹访更是忍让迁就,使上访人员尝到甜头,动不动就以上访相要挟,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最后,在涉诉信访中所遇到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单靠法院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如企业改制,原企业下岗工人要求就业或原企业的退休人员要求提升退休待遇,享受劳动及社会保障待遇问题等问题。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考核字〔2004〕2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任职起至任期届满;任期内调离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效绩评价结果。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3、效绩评价结果。效绩评价结果,依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每年基本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效绩水平。
(三)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四)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考核指标评价按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年度经营预算提出,每年10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2.任期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建议值(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3.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并与核定后的考核指标一并在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充分利用效绩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的格式与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反映。业绩考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级进级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完成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担任副职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部分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暂缓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和D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应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D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D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并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提出考核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