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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46:10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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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
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
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 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 适应我国国民经济,
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
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了国家计量局 《关
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
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D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合国法定计量单位》(缚后)。
二、弦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0年,
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
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
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 与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
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合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Z
(q)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注:表1、2、3、4、5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成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
长度 │米 │m
质量 │千克(公斤) │kg
时间 │秒 │s
电流 │安(培) │A
热力学温度 │开(尔文) │K
物质的量 │摩(尔) │mol
发光强度 │坎(德拉) │cd
────────────┴─────────────────┴─────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
平面角 │弧度 │rad
立体角 │球面度 │sr
───────────────┴───────────────┴──────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其他表示式例
─────────────┼──────┼────┼────────────
频率 │赫(兹) │Hz │s的-1次方
力;重力 │牛(顿) │N │kg·m/s的2次方
压力,压强;应力 │帕(斯卡) │Pa │N/m的2次方
能量;功;热 │焦(耳) │J │N·m
功率;辐射通量 │瓦(特) │W │J/s
电荷量 │库(仑) │C │A·s
电位;电压;电动势 │伏(特) │V │W/A
电容 │法(拉) │F │C/V
电阻 │欧(姆) │Ω │V/A
电导 │西(门子) │S │A/V
磁通量 │韦(伯) │Wb │V·s
磁通量密度,磁感应强度 │特(斯拉) │T │Wb/m的2次方
电感 │亨(利) │H │Wb/A
摄氏温度 │摄氏度 │℃ │
光通量 │流(明) │lm │cd·sr
光照度 │勒(克斯) │lx │lm/m的2次方
放射性活度 │贝可(勒尔)│Bq │s的-1次方
吸收剂量 │戈(瑞) │Gy │J/kg
剂量当量 │希(沃特) │Sv │J/kg
─────────────┴──────┴────┴────────────

表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换算关系和说明
─────┼────────┼─────┼─────────────────
│分 │min │1min=60s
时间 │(小)时 │h │1h=60min=3600s
│天(日) │d │1d=24h=86400s
─────┼────────┼─────┼─────────────────
│(角)秒 │(″) │1″=(π/648 000)rad
│ │ │ (π为圆周率)
平面角 │(角)分 │(′) │1'=60″=(π/10 800)rad
│ 度 │(°) │1°=60'=(π/180)rad
─────┼────────┼─────┼─────────────────
旋转速度 │转每分 │r/min │1r/min=(1/60)s的-1次方
─────┼────────┼─────┼─────────────────
长度 │ 海里 │n mile │1n mile=1852m
│ │ │(只用于航程)
─────┼────────┼─────┼─────────────────
│ │ │1kn=1n mile/h
速度 │ 节 │ kn │=(1852/3600)m/s
│ │ │(只用于航行)
─────┼────────┼─────┼─────────────────
质量 │ 吨 │ t │1t=10的3次方kg
│原子质量单位 │ u │1u≈1.660 565 5×10的-27次方kg
─────┼────────┼─────┼─────────────────
体积 │ 升 │L,(1) │1L=1dm的3次方立方米=10的-3次方立
│ │ │方米
─────┼────────┼─────┼─────────────────
能 │电子伏 │ eV │1eV≈1.602 189 2×10的-10次方J
─────┼────────┼─────┼─────────────────
级差 │ 分贝 │ dB │
─────┼────────┼─────┼─────────────────
线密度 │特(克斯) │ tex │1tex=1g/km
─────┴────────┴─────┴─────────────────

表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
所表示的因数 │ 词头名称 │词头符号
─────────────┼────────────┼───────────
10的18次方 │ 艾(可萨) │E
10的15次方 │拍(它) │P
10的12次方 │太(拉) │T
10的9次方 │吉(咖) │G
10的6次方 │ 兆 │M
10的3次方 │ 千 │k
10的2次方 │ 百 │h
10的1次方 │ 十 │da
10的-1次方 │ 分 │d
10的-2次方 │ 厘 │c
10的-3次方 │ 毫 │m
10的-6次方 │ 微 │u
10的-9次方 │纳(诺) │n
10的-12次方 │皮(可) │p
10的-15次方 │飞(母托) │f
10的-18次方 │阿(托) │a
─────────────┴────────────┴───────────
注:1.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2.<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3.( )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4.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弧。
5.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1为备用符号。
6.r为“转”的符号。
7.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8.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9.10的4次方称为万,10的8次方称为亿,10的12次方称为万亿,
这类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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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规[2002]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明确近期城市建设重点,加强规划规范性的高度,突出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性。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的通知”),将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尽快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严格的时限要求。为了促进近期建设规划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现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

  各地应当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抓紧组织制定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

  请各地将执行《办法》和《规定》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第四条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条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四)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当前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包括:

  (一)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二)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四)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第九条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传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近期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人民政府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管,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5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5年3月)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吕培俭为审计署审计长。
免去于明涛的审计署审计长职务。
二、任命陈慕华(女)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
免去吕培俭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三、任命郑拓彬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免去陈慕华(女)兼任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