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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5:16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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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4月26日《关于公司易地开设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备案的请示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若单独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则属于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因此,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相互需要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我局备案。



19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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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和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现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是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以“两年”建设为重点,在年底前按本通知进行一次企业登记管理考核工作。今后要将考核工作制度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附件: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业务监督、检查和指导,实现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对开展企业登记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登记注册方面
在办公地点公布登记管辖职权范围、申请登记注册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登记注册的程序和时限、各项登记注册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登记注册人员姓名、岗位和职责。
登记注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管辖权限和时限;登记注册材料齐备、合法、有效,企业章程条款完备、内容合法、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合法;核准登记注册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各项登记费用收取合法。


报送上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有效。及时向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核转、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回执。
(二)监督管理方面
在办公地点公布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及查处的法规依据、办案程序、监督管理人员姓名、岗位和职责。
按照企业年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年检,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和在年检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按时完成年检,年检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年检率高,按时向上级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情况总结。
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新开办企业做到定期检查,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要有记录。
案件查处及时,未超越权限,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制作法律文书规范,案卷完整、规范。
(三)基础建设方面
制定有完善的公文制作、收发和保管制度,印章使用和保管制度,营业执照专人保管、发放、销毁制度。未发生文件、营业执照丢失。
按规定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档案移交、保管、查询、借阅、复制制度;登记注册材料归档及时、材料齐备;档案整理符合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档案保管符合要求,有必要的档案查询手段、工具,未发生档案丢失。
实行了柜台式或敞开式办公;按规定配备微机,做到了利用微机管理登记注册企业的基本情况,打印营业执照,进行统计、查询;建立了登记薄或登记台帐,供社会公众查阅;办公场所明亮、整洁。
及时统计、汇总企业登记管理各种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做到统计数据准确,按时报送上级登记机关。
(四)队伍建设方面
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健全,企业登记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企业登记管理的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
建立并落实了学习制度(包括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企业登记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能够做到上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有健全的廉政建设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监督箱(举报箱)。未发生因不廉政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件。
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着装整洁,仪表端庄。到企业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执行公务时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严明。
(五)其他方面
制定的企业登记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送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部署或交办的工作能按时按质完成,并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指导、检查、督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工作得力,及时准确地回复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请示。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有研究成果发表。
在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行政复议中未发生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行政诉讼中未发生败诉的情况。
能够按计划完成企业登记管理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考核程序。企业登记管理的考核实行自我检查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考核相结合,在自我检查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在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时,应尽量多地获取有关被考核对象的第一手材料。考核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听汇报,调阅各类企业的登记档案和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材料,实地调查,还可以征求地方人大、政府、政协的意见,征求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征求企业的
意见。
(三)考核报告。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人员)应当写出书面考核报告,并附有关材料。考核报告应包括被考核对象名称、考核时间、考核小组成员(人员)、考核项目简要介绍、好经验或好做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的建议和考核结论。
三、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一)企业登记管理的考核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行政辖区内组织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二)考核的组织者应制定详细、周密的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典型经验、做法的介绍、推广工作。
(三)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本年度末或下年度初。考核结束后,须将考核总结报告报送上级登记管理机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996年10月16日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敬农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其它奖项不设等级。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
专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成果,并且已经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人员。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等某一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并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合作奖授予与我市合作,主要在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人员。
市科技创新合作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芜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组织和人员应填写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按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向推荐部门申请。
推荐部门应对申请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业组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建议,作出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对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进行评审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告、征求意见。公示公告期为15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拟授奖人员、单位和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经公示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科技奖获奖的人员和组织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标准为: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奖金40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6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奖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并在三年内禁止其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八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技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