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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8:58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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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属文化系统的,由市文化局主管;属广播电视及其他系统的,由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业务分工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音像市场,是指销售、出租和播放过程中的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或图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等)。
第四条 录像出版物的销售业务只准许广播电视、文化系统和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经营。录音带(含唱片)的销售业务允许个体户经营。
第五条 录像带的出租业务只准许广播电视和文化系统设点经营。向录像放映点出租节目录像带的业务,只能由县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经营。广播电视、文化系统开设向家庭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出租点,不得向录像放映点出租节目录像带。租价由文化、广播电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
按具体情况核定。
第六条 开设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点,须经县以上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属文化系统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属广播电视和其他系统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销售、出租点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
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方可开业。
第七条 音像制品销售、出租点,要按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只能销售或出租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带,不得销售或出租从其他渠道非法进口、制作、翻录、复制的音、像带。
第八条 录像放映点只限于在乡镇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工会和共青团等部门所辖的文化娱乐单位(场所)开设和经营。经批准开设的录像放映点,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禁止私人经营录像放映业务。
第九条 开设录像放映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地,其建筑物必须是砖木或混合结构;
2.有符合要求的放映设施与设备;
3.放映厅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厅内空气流畅,通道间隔合理,座椅整齐统一,并须有两个以上出入口;
4.有专取负责人,有熟悉放映业务的技术操作人员和治安管理人员。
第十条 市区(香洲、吉大、拱北)录像放映点的布局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斗门县和香洲区乡镇录像放映点的布局,由县、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凡符合上述开设条件的,经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场地审查合格后,按所属系统分别由市、县(区)文化局
、广播电视局审批,发给《录像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放映业务。
万山、三灶管理区和平沙农场建立由宣传、文化、广播、公安、工商部门共同组成的社会文化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录像放映点进行统一布局,按系统分别报市文化局和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
经批准的录像放映点应每月按收入额的百分之二向发证部门缴交管理费。
第十一条 录像放映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岗位责任制,挂牌亮证经营;
2.只准放映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的节目,并只能到由文化和广播电视部门指定的出租点租带,不得放映从其他渠道进口和录制的录像带;
3.严禁放映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思想的录像节目;
4.放映宣传不得以淫秽、色情的海报及在场外架设高音喇叭招徕顾客;
5.实行定点放映,不得以流动形式跨乡镇放映;
6.放映收费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电影票价;
7.每月要向管理部门填报放映目录登记表,每半年要书面报告一次放映和管理情况,年终进行书面总结,并向发证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办理换证手续;
8.按规定向发证单位缴交管理费。
第十二条 激光视盘、唱盘(含OK带)的播放管理办法,参照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销售、出租音像制品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有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并予以取缔。
2.对无《录像放映许可证》而开设录像放映点的,由广播电视部门或文化部门没收其放映设备和全部非法收入,给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3.对销售违章翻录的音像制品者,除没收其全部音像制品和非法收入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进货价的三至五倍给予罚款;对出租、播放非国家出版单位出版和非国家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者,除追究有关人员及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由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给予停业整顿,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4.对销售、出租、播放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色情、淫秽和其他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者,由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吊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录像放映点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违反录像放映规定者,除追究当事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由其所属的广播电视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放映许可证、没收一切播放设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我市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监督。音像制品销售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放映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由文化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发现问题
,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全市现有的音像制品销售、出租、播放点,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到所属的广播电视、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审核。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和向广播电视、文化部门领取新的放映许可证。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任何单位,一律不得销售、出租音像制品和从事播放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珠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z122504



198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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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

公安部


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

1989年4月20日,公安部

根据公安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标准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新机动车驾驶证。
一、新驾驶证分为四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正式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副证作为记录审验、违章、肇事、奖励及增学驾驶车型(不再另发学习驾驶证)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简称实习驾驶证),是取得实习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除《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单独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副证作为记录违章、肇事等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简称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简称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正式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违章,交通民警需要暂扣驾驶证时,只扣留副证,同时开给证明(式样见附件一)以代替副证,驾驶员可继续驾驶车辆。
二、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全国开始启用并同时换发新驾驶证,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停止签发现有的驾驶证。准备工作尚不充分的地区可以推迟进行,但必须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换发完毕。换证期间,旧驾驶证件(含正式驾驶证及在有效期内的实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继续有效。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持旧驾驶证件驾驶车辆者,按无证驾车论处。同时废止待理证。
学习驾驶证 实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只在国内有效,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国驾驶员须持有新正式驾驶证。
三、新驾驶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标准制作。驾驶证的编号,不搞区、县代码,也不准扩大编号位数。直辖市车辆管理所代码(指第三、四位代码),GB2260-86标准中无规定的,参照代码标准编排规则自行编号,报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备案。证件卡片全国统一制版,版权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车辆管理所负责:
1.选定具备印刷机要文件条件的印刷厂印制证卡。证卡样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开印。
2.订购证夹及制证用塑封套、号码机、塑封机,并按要求验收。
3.刻制签发证件所用发证机关印章、钢印、准驾车型章。
四、新驾驶证由各市、行署(州、盟)公安局、处车辆管理所办理。签发正式驾驶证和实习驾驶证必须经一名所长审核,并在驾驶员登记表上签章。“初次领证日期”栏,应填写第一次领取正式驾驶证的日期。准驾车型只签最高准驾车型。启用新驾驶证的同时,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二)。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员的驾驶证,已经委托农机部门代行考试的,可以由车辆管理所统一签发,也可以委托其代行签发,但必须由车辆管理所统一制证,并严格监督,证件的印章必须按规定使用车辆管理所统一印章。
五、驾驶证的有效期:
正式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为申领换证日期。对于以驾驶机动车辆为职业的驾驶员,其驾驶证有效期,男性签发至满六十周岁之日,女性签发至满五十周岁之日。对于非职业驾驶员,确系自我行动需要驾驶车辆的,主管机关审核同意,驾驶员年龄上限可适当放宽。正式驾驶员年度审验合格后,在副证上盖“××年审”印章。办理异动登记或增加准驾车型记录须签发新证。
实习驾驶证有效期为十三个月。不论驾驶何种机动车,经过学习、考试合格后,一律发给实习驾驶证,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后,要在一个月内申请换领正式驾驶证。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实习驾驶时间总计达不到二十个小时的,或发生三次(以记录为准)以上违章的,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或有其他不适宜开车的问题,不予转正或延长实习期,实习驾驶证注销。实习驾驶证不办理增驾。
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只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有效。学习驾驶证不办理异动登记。遇有上述情况,重新申领学习驾驶证,学习时间从新领证之日起计算。
临时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签发有效期一般应与其参加活动的起止日期相一致。临时驾驶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塑封。
六、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1983年11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普通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普通教育有了一定的提高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省普通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全国、全省普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为此,决议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教育是“两个文明”建设基础的战略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象抓重点建设和种草种树那样,把教育抓上去,下决心改变我省教育落后的状况,要把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端正普通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注意减轻学生负担;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普通教育真正担负起既向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学生,又着重培养大批合格的劳动后备力量的双重任务。


  二、要切实抓好普及小学教育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小学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城市要解决上学难的问题。对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穷落后地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地分期分批地实行小学或初小免费教育。同时要采取特殊有效的措施,扶持、发展民族教育,尽快改变我省民族教育落后的面貌。


  三、要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步伐,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制订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要认真解决好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经费、编制、尤其是师资配备和培训等实际问题,认真办好农业职业学校。要把劳动制度的改革与教育制度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四、要把师范教育放在整个教育工作的首位,认真抓紧抓好。要扩大高师本科规模,发展师专,积极建设中师,抓紧筹建技术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在师资配备、办学经费等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分配到中小学任教,不得任意截留。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厂办学校的领导,帮助解决师资、教学等方面的问题。要逐步整顿现有教师队伍,积极培训在职教师,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文化业务素质。


  五、要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树立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特别是扎根农村,做出成绩的优秀教师,要予以表彰和奖励。要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城镇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同时要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开展尊师爱生、为人师表活动。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抵制和消除精神污染。严禁打骂、体罚学生,不准对学生搞经济制裁,要保障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侮辱、殴打教师,侵占校产,危害学校环境和干扰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六、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提高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要继续提倡、鼓励和支持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个人集资办学。要进一步搞好勤工俭学,改善办学条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对挪用教育经费的必须严肃处理。
  会议号召全省各族人民,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都来关心教育,支持教育,为教育办好事、办实事,为振兴甘肃教育而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