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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43:04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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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仚生

二〇〇七年五月五日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鹰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 中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管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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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35号

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荣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大厅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改革行政管理运作方式,向指导、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务大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和政府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审批办证窗口,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大厅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投资者和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机制运行。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第五条 各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为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的唯一办理窗口。集中在政务大厅审批办证的事项,各部门在窗口外办结的,所办审批办证事项一律无效。
第六条 政务大厅审批办证实行申报登记制、联合审批制、办事限时制、超时默认制。
第七条 政务大厅统一开发电子政务平台,各部门窗口办理事项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政务大厅实行“首问责任制”。设立总咨询台,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通过电子信息手段,提供咨询、查询、监督、投诉等项服务。
第九条 政务大厅实行项目审批跟踪督查,接受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条 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认真解答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按规定审批。

第二章 授权审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将集中在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办证权限以书面形式授权其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书抄送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要统一制作审批专用章(太原市X行政审批专用章),交其窗口使用和保管,并书面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效力和使用程序等进行规范,有关文件抄送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各窗口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对即来即办件和直观、简单不需集体决定的,授权其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审批办理;对复杂的、需技术论证、集体研究的,责任人审定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第十四条 各部门窗口办理事项所需审批表格纳入政务大厅管理信息系统;向当事人颁发的证照交由政务大厅各部门窗口统一发放。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五条 窗口经办人员应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原则上须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一)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申报件,受理后应开出收件凭单。
(二)对材料不全的申报件,应填写《太原市政务大厅X窗口补件通知书》,说明需补办的
具体事项。每个窗口对审批事项提出补件要求,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
(三)经预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和审批过程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报件,填写《太原市政务大厅X窗口退件通知书》,说明退件理由。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大厅,第三联交申报者。
第十六条 收件凭单、补件通知书、退件通知书由政务大厅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申报者对退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件通知书到政务大厅申请复核,由政务大厅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受理的审批办证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在窗口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窗口受理报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批,按照“超时默认制”即视为审批同意,政务大厅督促窗口直接批复、核发证照。窗口部门接受市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审查备案。

第四章 联合审批

第二十条 政务大厅实行项目联审制。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各牵头部门会同政务大厅组织联审,集中审图、办理批文会签,联合进行现场勘察。联审结果由牵头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联审部门指定相对固定人员组成联合勘察小组和审图小组,牵头部门会同政务大厅组织统一勘察、审图,避免同一项目多次、多部门重复勘察、审图。参加联审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实行联审后的项目,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审图或派员至现场勘察。
第二十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政务大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审批时间应在公开承诺时限基础上大幅缩减。重大协调事项由市政府领导召集专门会议协调。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窗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由申报者统一到一个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者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者凭此向缴费专柜缴费。
第二十四条 窗口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委托银行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专柜。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选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业务、事业心强、有敬业精神的处(科)室负责人到政务大厅工作,由负责主要业务工作的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政务大厅窗口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派驻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所在单位待遇不变,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政务大厅负责考核、组织。根据工作考评情况,给予专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调整,须书面报政务大厅同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实行内外两层监督。
第三十条 政务大厅以随时抽查和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内部监督,对申报登记、报件受理审批和退件异议等进行督查、复核,受理申报者的投诉和举报,每月将投诉、举报和查实的问题反馈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监委在政务大厅设立投诉窗口,接受公众来人、来电、来信举报和投诉,对各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实行效能监督。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政务大厅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窗口部门领导。对各部门窗口的年度考核纳入对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比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连续三次评为优秀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对单位考核提升一个档次。对连续三次评为不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退回原单位,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接受相应处分。对单位考核降一个档次。
第三十四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照《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上级政府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时,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妥善组织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认真制定基金帐户有关规则,向有资格代理开户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和联网开户代理点(以下简称开户机构)下发通知,对开设基金帐户和申购基金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妥善组织好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
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公司要做好基金帐户开设的指导、监督工作,随时掌握各开户机构的开户情况,并每天向中国证监会交易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各开户机构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开设基金帐户等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每个身份证只允许开设一个基金帐户,已开设股票帐户(证券帐户)的投资者,不能再开设基金帐户。
2、投资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开户机构办理开设基金帐户的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也不得在异地开设基金帐户。
3、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
4、基金帐户不得用于买卖股票,股票帐户(证券帐户)既可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买卖股票。
5、基金帐户开设费用为每户5元人民币,各开户机构不得加价。
6、各开户机构不得内部开户、虚假开户和批量开户。
7、各地开户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人员、场地、通讯设施、电源、安全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简便开户手续;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开设基金帐户的规定和程序,方便投资者办理开户;不得拒绝投资者开户申请,必要时可以延长营业时
间;要安排好保安、咨询工作。各开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开户工作,维护好开户秩序。
二、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做好基金发行、上市和基金买卖证券的技术准备工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的上网发行和上市的准备工作,完成有关基金发行代码、交易代码、基金发行募集资金的到帐安排、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传递等技术准备工作,并应采取措施,在不改变现有基金名称的前提下,使证券投资基金在行情显示上区别于现
有基金。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与选定的证券商签订协议,取得一个或多个交易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证券交易所应协助基金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专用交易席位的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等信息直接发给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并不对外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资金清算帐户,并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为基金买卖证券进行清算交收。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具体工作
各证券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工作,并要求证券营业部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证券营业部应为已开设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办理好资金帐户,不得抬高开设资金帐户时所交的保证金数额,不得无理拒绝投资者开设资金帐户的申请;
2、证券营业部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发行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发行资料,保证交易委托渠道的畅通,为投资者申购和买卖基金创造便利条件;
3、在基金发行过程中,证券营业部不得无理扣押投资者的申购委托单,不得透支申购,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得有舞弊行为;
4、证券营业部同时作为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联网开户代理点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开户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今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金托管人在涉及基金发行工作等有关问题时,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试点基金的申购。
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将按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有关业务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



19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