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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53:29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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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2004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

第八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九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支出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抵顶教育事业拨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含教师工资。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依照本办法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处以3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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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长期开展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认同性、广泛性最强的领域,是时代的呼唤、社会的需要、人民的期待。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新形势下动员群众广泛参与道德建设的有力措施,对于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2007年9月,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评选表彰了首批全国道德模范,充分展示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公民道德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对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和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础。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有利于深入持久地运用榜样的力量,普及道德规范,引领社会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道德模范具体生动形象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开展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利于弘扬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精神,有利于加深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认同,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的有效途径和成功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也要长期开展下去。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坚持评选表彰活动的正确导向

(四)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依靠和动员群众,不断改进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保障。

(五)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要坚持以下原则:

面向基层群众。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参与,做到群众评、评群众,群众学、学群众,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可信可亲可敬可学,使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重在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过程,成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真善美的过程,成为普及基本道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做到公平公正。评选过程要严谨、规范、公开,务实、节俭,评选的每个环节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社会认同度高的道德模范评选出来。

三、严格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

(六)全国道德模范是中央文明委授予公民在道德领域的崇高荣誉称号。根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和道德建设的实际,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全国助人为乐模范”、“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和“全国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每个奖项各表彰10人左右。同时,设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七)全国道德模范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八)全国道德模范的各奖项标准是: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长期主动给他人无私帮助,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严格自律、履行承诺,享有很高的信誉;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在提高服务质量、劳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影响广泛;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孝敬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事迹感人,群众颂扬。

(九)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中央文明委领导下,由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成立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候选人资格和组织投票评选;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十)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

(十一)凡符合全国道德模范参评标准的中国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均可被推荐为全国道德模范人选。

(十二)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由群众推荐或由所在基层组织征得群众同意后推荐,也可以自荐参加评选。被推荐人所在城乡社区、单位或事迹发生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对被推荐人进行考察审核、征得本人同意、进行公示后,逐级向上推荐。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委和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按规定程序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候选人。

(十三)全国活动组委会对各地各系统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重点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并采取公众投票和评选委员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

(十四)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道德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授予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四、广泛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提高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用他们的感人事迹、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引领社会风尚。把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善于总结和发现各方面的道德典型,运用典型力量推动道德建设,使人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使道德模范的高尚行为逐步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十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宣传、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和群众性文化活动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道德模范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大力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的崇高精神。把学习宣传道德模范融入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之中,融入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之中,融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道德模范、关爱道德模范、敬重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

(十七)由中央文明办制定《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对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进行帮扶。

(十八)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和帮扶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给予奖励,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

(十九)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二十)本决定由中央文明办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作为主办单位,成立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领导及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专家学者、新闻界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各地各系统推荐的全国道德模范人选的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

第三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由文明办牵头,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参加,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地活动组委会),负责本地区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也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系统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荐评选

第四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出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军队和各地各行业系统的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以及都市类报刊刊发消息,公布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等,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条 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六条 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属地推荐、系统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省(区、市)活动组委会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分别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每类1-2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活动组委会推荐候选人各为每类1名。全国活动组委会和各地各系统活动组委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收信地址和推荐起止日期。各地群众和部队官兵以及各级各类组织可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向所在地区、系统的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也可直接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全国活动组委会接到群众推荐的人选后,及时转告被推荐人所在省(区、市)或系统的活动组委会。

第八条 各地各系统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本地区、本系统群众推荐的人选和所属地区、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本人单位和所在城乡社区(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专门征求当地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推荐人选须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推荐质量。

第九条 各地各系统活动组委会应将推荐的候选人的事迹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业系统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的候选人要在军队主要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

第十条 集中公示后,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文明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要按类别分别填写全国道德模范推荐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全国活动组委会。

第十一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对各地各系统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确定全国道德模范正式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将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中央主要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刊登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并开始群众投票。

第十三条 群众投票可通过填写报纸选票、网络投票、手机投票三种方式进行,但每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无论以何种方式投票,都必须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保证选票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在群众投票的同时,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 全国道德模范选票统计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一)指导监督计票工作。委托国家统计局派人现场指导和监督报纸选票、网络选票、手机选票和评委选票的最后汇总工作。

(二)剔除无效选票。对全部网络选票和手机选票,由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剔除身份证件信息填写不合格的选票。对报纸选票按照抽样统计办法,抽出验证样本票,送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验证,剔除身份证件信息填写不合格的选票。对以上三种选票中的重复选票,通过身份证件验证的方式予以剔除。

(三)统计有效选票。对网络投票和手机投票的全部有效选票,由相关网站和手机投票平台逐一进行统计。对有效报纸选票,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定一所部队院校,在国家统计局指导下,依据统计学规则,抽选样本,进行科学统计。

(四)计算候选人总支持率。国家统计局将每位候选人报纸选票、手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得票数相加,得出该候选人的公众支持率;将每位候选人在评选委员会投票中的得票数折算成评委对该候选人的支持率。在此基础上,将公众支持率按照60%的比重与评委支持率按照40%的比重相加,计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据此由高到低排列出每位候选人在各类道德模范人选中的顺序。

第十六条 为充分体现评选表彰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每个省(区、市)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的候选人在五类全国道德模范中至少有1名入选、最多有3名入选,单类全国道德模范中的入选人数不得超过1名。全国活动组委会根据这一原则,对照入围候选人最终排名顺序,确定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经评选未入围全国道德模范的正式候选人,列为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建议名单。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和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批。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中央文明委作出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决定,向全国道德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向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军队和各地各行业系统的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以及都市类报刊,要对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第十九条 建立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中央文明办根据《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对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进行帮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进行帮扶。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文明委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全国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省(区、市)文明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和帮扶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央文明办负责解释。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强开发区利用外资、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原《办法》中部分项目已经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树立南京良好的投资形象,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宁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属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区县范围内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业单位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南京市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外经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五条 各开发区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隶属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本开发区内贯彻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收费矛盾,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继续实行《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在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外商投资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待遇。

第七条 向持有《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36项收费和7项基金(详见附表);

(二)实行政府定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14项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详见附表),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免收费用与基金中的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治安联防费、档案资料证明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垃圾处理费中的后期填埋处理费用、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的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十一条 凡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查,报经市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向企业收取。

第十二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减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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