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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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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2年1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牛、羊、猪、鸡、马、驴、骆驼、鹿、兔、犬、蛇、狐狸、鸭、鹅、鸽、鸵鸟、鹌鹑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特种经济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包括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包括种蛋孵化、种公畜配种,下同)、管理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第四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市场需要,组织制定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推广和利用予以扶持。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自治区实际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测定站及动态监测体系,并对宁夏滩羊、中卫山羊、宁夏黑猪、固原红鸡等良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九条 禁止对保护区(场)的保种群进行杂交。确因育种需要,应当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引入种畜禽品种必须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从国外引进种畜禽的,由种畜禽场申请,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引进。
  进口种畜禽的审定或者测定以及出口种畜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新引入自治区的畜禽品种,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强疫病检疫和推广前的试验研究;凡用于改良本地品种的,必须向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试或者区域试验,其试验结果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推广。
 
第三章 畜禽品种的培育和审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自治区内畜禽品种的认可和新品种的审定工作。审委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畜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及畜禽品种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及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应当经审委会评审后,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自治区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由审委会初审,报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部门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者地方畜禽品种志。


  第十四条 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
  (一)品种主要特征、特性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
  (二)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育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者多项突出优良性状;
  (三)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
  (四)有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检定意见的生产性能指标。前款(二)项所列中试、区域试验必须经审委会审定和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畜禽新品种报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审委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报审品种申请书、育种技术工作报告、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
  (二)审委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委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受理后2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对审定通过的,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审委会提出复审。审委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畜禽新品种一经公布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名称;确需更改的,由审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未经审委会审定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做广告。


  第十九条 畜禽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由审委会提出停止生产、推广建议,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公告。
 
第四章 种畜禽场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种畜禽场,必须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先报批后建场。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立孵化场(户)、配种站(点)、种畜禽经销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工人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三)饲养的种畜禽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四)具有明确的繁育方案和完善的育种制度,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供种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五)具有较严格的选育措施及相应的选育资料记录;
  (六)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场所、设施、防疫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国家级种畜禽场的条件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种畜禽场应当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繁育和饲养技术,有明确的选育目标,有严格的制种措施和制种供种标准,并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制度。
 
第五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颁发权限:
  (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祖代场、父母代场、良种繁殖场、种畜站及其他面向全区进行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配种站(点)、孵化场(点)、种畜禽经销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生产经营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领新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和换领新证后,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使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
  (二)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育种和生产档案,并按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种畜禽生产的有关资料;
  (三)依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和兽医卫生制度,做好疫病防治工作;
  (四)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动物检疫合格证齐全的种畜禽;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书,并遵守操作规程。
  (五)销售的种畜禽,必须经过质量检测,达到品种标准,并取得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证以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六)生产经营引入品种的,应当向使用者提供适宜自治区条件的饲养管理技术、规程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做好良种畜禽的推广和登记工作。种畜禽性能测定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种畜禽生产单位可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审委会认可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证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种畜禽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畜禽品种审定和种畜禽生产性能的测定收费,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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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前款所称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抚恤优待经费,使优抚对象生活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的,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志愿兵以及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军人死亡时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二)在职士官的工资收入,包括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情况发给死亡现役军人的家属:
(一)有父母或者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者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者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者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者抚养人、无配偶、有子女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者抚养人、无配偶、无子女、有弟弟妹妹的,发给18周岁以下弟弟妹妹。
无前款规定家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计算增发比例。
对集体立功或者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者生活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以及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者病残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弟妹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前款所列人员,属孤老或者孤儿的,按不低于定期抚恤金的20%的标准增发定期抚恤金;属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或者退休金待遇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一户有多人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应当按实际享受抚恤人数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还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农村的定期抚恤金每季度第一个月发放,城镇的定期抚恤金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在迁移户口时,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关系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当凭转移手续从第二年1月起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死亡时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增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凭军队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安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
第十六条 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者,由原所在部队补办评残手续。
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评残手续。
第十七条 因战、因公负伤的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原伤残部位残情发生变化,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调整伤残等级手续。
第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时,当年的伤残保健金由部队发给;从办理伤残抚恤登记手续的第二年1月起,伤残抚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具体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手续和调整伤残等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月起计发。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迁移户口时,应当同时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者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当凭转移手续从第二年1月起按规定计发。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供养终身。
分散供养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本人要求到原征集地或者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
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户口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批准,送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供养。
第二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分散供养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
第二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规定发给死亡时应领的伤残抚恤金或者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停止抚恤。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其家属按下列规定享受抚恤或者优待:
(一)因战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1年内(不包括医疗终结1年后补办评残手续的),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因战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1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或者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家属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但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
其生前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三)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另增发6个月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病故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四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享受下列优待: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
(二)家居城镇的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15%的标准发给优待金;
(三)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家属,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
(四)义务兵在海、边防艰苦地区服役的以及在服役期间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应当增发优待金。
第二十五条 优待金按照社会平衡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每名义务兵服役的法定期限发放;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发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干部待遇的军队院校的学员以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生活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从优待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按下列规定减免法定范围的农民义务和负担:
(一)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全免;
(二)现役军人不计入家庭人口承担法定义务;
(三)二等革命伤残军人免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二十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接受安置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护革命伤残军人和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优给予妥善安置,不得因其伤残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生活。
第三十一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医疗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办理;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得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治疗复发伤口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者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但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第三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配制;需要手杖、眼镜等小型器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解决。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减免办法减免。
第三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交通工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外,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国有的公共汽(电)车和进入公园。
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在有条件的车站、码头应当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专门的购票窗口和候车(船)室。
第三十六条 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孤儿,除按本办法享受抚恤补助和优待外,家居农村的,同时享受“五保”待遇;家居城镇的,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将其送往敬老院、社会福利
院集中供养。
第三十七条 革命烈士子女、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给予加分投档优待。革命烈士子女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
的,应当优先接收,免交托杂费。
革命烈士子女就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妥善解决。
第三十八条 家居城镇的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分配住房或者集资建房;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管部门优先优惠有偿解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其家庭住房时,应当将其计入家
庭住房人口。
家居农村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在乡复员军人,需要自建住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宅基地划分、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并视情况组织劳务帮助。
第三十九条 对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的调动、安置、落户和随迁子女的转学、入托等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办理,给予解决。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如现役军人当年已休探亲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十二条 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上岗,在工种、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三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前款所列人员,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服役年限长的或者属孤老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当适当提高。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迁移户口时,应当同时办理定期定量补助关系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当凭转移手续从第二年1月起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死亡,除发给死亡时当季应领的定期定量补助费外,另增发6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证件,停止补助。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死亡后,其配偶按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四十六条 优抚对象转为城镇户口、商品粮后,在安排工作前,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应当保留,但不再承包责任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弟妹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人员。
(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抚养人,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自愿或者受委托连续抚养军人7年以上的人员。抚养人的确定,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公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或者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以及其他人员的伤亡抚恤,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伤亡的其他公民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参
照本办法规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20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共 和 国商务部


第 57 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 务 部 部 长: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3.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4.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
5.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6. 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7.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8.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9.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
10.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2.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和加工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 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3. 过滤嘴棒加工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沙发革、汽车坐垫革)的加工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1. 按林纸一体化建设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年产8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2. 乙烯下游产品衍生物的加工制造和乙烯副产品C4-C9产品(丁二烯生成合成橡胶除外)的综合利用
3. 年产20万吨及以上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4.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生产
5. 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
6.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生产、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生产环氧丙烷
7. 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生产
8.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丁腈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9.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聚苯醚(PPO)、工程塑料尼龙11和尼龙12、聚酰亚胺、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10. 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11. 低滞后高耐磨炭黑生产
12.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13.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4.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5.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6. 有机氟系列化工产品生产(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除外)
17.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8. 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9.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 烧碱用离子膜、无机分离膜、功能隔膜生产
21.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2.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23. 高效、安全农药新品种和高性能农药新剂型的开发与生产
24.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6.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有机硅改性舰船外壳涂料、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塑料加工用多功能复合助剂、柠檬酸甘油二酸酯、氟咯菌腈、氰霜唑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6. 杂环氟化物等含氟高生理活性药品及中间体的生产
7. 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8. 生物疫苗生产
9. 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生产
10.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1.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3. 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人体尸体及其标本、人体器官组织及其标本加工除外)生产
14. 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5.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16.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 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
4. 利用可再生资源、生物质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纤维材料生产:聚乳酸纤维PLA、生物法多元醇PDO纤维等
5.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0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6.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优质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耐久性聚氯乙稀卷材,TPO防水卷材生产
4.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生产
5. 年产5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6. 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生产
7. 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生产
8. 年产100万件及以上卫生瓷生产
9.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10. 水泥窑、高档(电子)玻璃、陶瓷、玻璃纤维、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11. 汽车催化装置用陶瓷载体、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12.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碳/碳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高速油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常温导热系数0.025W/mK及以下绝热材料等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桨叶、树脂基复合材料高档体育用品、特殊性能玻璃钢管(压力>1.2MPa)、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及刹车片、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及功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可燃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多晶硅生产
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新型高性能储氢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车身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十七)通用机械制造业
1.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墩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3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压力(35-42MPa)通轴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压力(35-42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压力(21-31.5MPa)整体多路阀、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制造
15.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6. 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7. 12.9级及以上高强度紧固件制造
18. 汽车、摩托车用精铸、精锻毛坯件制造
19. 机床、汽车零部件(五大总成除外)、工程机械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20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工作水深大于600米的海底采油、集输设备,绞车功率大于3000千瓦、顶部驱动力大于850千瓦、钻井泵功率大于1800千瓦的深海用石油钻机,钻井深度9000米以上的陆地石油钻机和沙漠石油钻机,1000万吨/年炼油装置用80吨及以上活塞力往复压缩机,数控石油深井测井仪,石油钻井泥浆固孔设备
4. 直径6米以上盾构机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直径5米以上全断面硬岩掘进机(TBM)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口径1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制造、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设计与制造、回拖力2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制造、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自动垂直钻井系统制造
5. 100吨及以上大型吊管机、320马力及以上大型挖沟机设计与制造
6. 接地压力0.03MPa及以下、功率2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7. 100立方米/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8.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9.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10.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1.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2. 铁路大型施工、大型养路机械和运营安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3.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4.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5. 薄板坯连铸机、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6. 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设备制造
17. 50吨以上大功率直流电弧炉制造
18. 彩色涂、镀板材设备制造
19.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20. 8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裂解气、乙烯丙稀离心压缩机,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800毫米及以上离心机,工作温度250℃以上、工作压力15Mpa以上的高温高压耐腐蚀泵和阀门,-55℃以下的低温及超低温泵等(限于合资、合作)
21.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2. 金属制品模具(如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修理
23.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4. 精度高于0.02毫米(含0.02毫米)精密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含0.05毫米)精密型腔模具、模具标准件设计与制造
25.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6. 6万瓶/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7.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8.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9.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30. 对开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6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对开双面印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全张幅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1000×1400毫米)制造
31.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制造
32. 速度300米/分钟以上、幅宽1000毫米以上多色柔版印刷机制造
33.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4.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5. 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3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无菌包装用包装材料、乳制品生产用直投式发酵剂、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
40.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1.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稻壳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2. 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3.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44.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5. 电子内窥镜制造
46. 眼底摄影机制造
47. 医用成像设备 (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MRI、CT、X线计算机断层、B超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4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9.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50. 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51.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52.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4. 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5. 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56.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7.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8.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9. 污染防治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及农村有机垃圾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3.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64.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65.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66.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67.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68.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69.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0.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汽车研发机构建设
2. 汽车发动机制造、发动机再生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3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
3.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液压挺杆、电子组合仪表、车用曲轴及连杆(8升以上柴油发动机)、防抱死制动系统(ABS、ECU、阀体、传感器)、电子稳定系统(ESP)、电路制动系统(BBW)、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牵引力控制系统、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柴油电子喷射系统、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16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Ⅳ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智能气缸、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
4.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油门,动力电池(镍氢和锂离子)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一体化电机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轮毂电机、多功能控制器(限于合资),燃料电池堆及其零部件、车用储氢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5. 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7.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8.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9. 高新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0. 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2. 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3.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5.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6. 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60万千瓦超临界、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工作温度400℃以上、工作压力20Mpa以上的主蒸汽回路高温高压阀门
2. 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核Ⅰ级、核Ⅱ级泵和阀门
3. 火电站脱硫、脱硝、布袋除尘器技术及设备制造
4. 核电、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5. 核电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6. 输变电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器用大套管、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及自主型整体弧触头、直流输电用干式电抗器、6英寸直流换流阀用大功率晶阀管的设计与制造,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9.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0.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1.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2.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13. 智能化塑壳断路器(电压380V、电流1000A)、大型工程智能化柜式或抽屉式断路器、带总线式智能化电控配电成套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和数字影院制作、编辑、播放设备制造
2. TFT-LCD、PDP、OLED、FED(含S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
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5. 600万像素以上高性能数字单镜头反光照相机制造
6.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7.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8.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9.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10.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1.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2. 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b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机头、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清晰彩色复印设备制造
1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4.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5.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6.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7.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8.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
19. 发光效率5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5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5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0. RFID芯片开发与制造
21.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2.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23.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5.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6.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7.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8.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9.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30. 无线局域网(广域网)设备制造
31. 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光纤传输粗波分复用(CWDM)设备制造
32.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33.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34.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5.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包括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功率2kw以上激光器、电子探针、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液相色谱仪、工业色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转速100000r/min以上超高速离心机、大型金相显微镜、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地球化学元素野外现场快速分析仪、便携式地质雷达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制造
6.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7. 管电压800千伏及以上工业X射线探伤机制造
8.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9.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10.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 超声风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12. 环保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空气质量检测、水质检测、烟气在线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应急处理所需仪器和成套系统发展新型微分光学多组分析系统,自校准、组合式、低漂移、联网遥测、遥控仪器及系统等
13.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燃煤电厂湿式脱硫成套设备、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
14.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1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垃圾填埋厂防渗土工膜、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
16.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粉尘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烟气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
17.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8.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效率>85%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高压泵、反渗透海水淡化膜(脱盐率>99.7%)、日产2万吨以上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二十三)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工业废水处理回收利用产业化
7. 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配送
2. 现代物流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 化纤生产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1.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2.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3. 研究开发中心
14.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2. 碳酸饮料生产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年产800万吨及以下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烧碱(氢氧化钠)、钾碱(氢氧化钾)生产
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氟化铝、氢氟酸生产
6. 顺丁橡胶、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甲烷氯化物(一氯甲烷除外)、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
8. 硫酸法钛白粉、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钡盐、锶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除外)、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6. 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短纤维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 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金属制品业
1. 集装箱生产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3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非公路自卸翻斗车、路面铣平返修机械设备、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五)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2. 税控收款机产品制造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商业管理等商业公司
2. 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4. 商品拍卖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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