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有关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外(以下同)。占用林地、打粮场地和人工种植的草地、改良草地与耕地视同。
二、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税额规定如下:
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每平方米为五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每平方米为四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每平方米为三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二元五角。
占用菜地、园地、鱼塘、水田、水浇地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镇的耕地,在上述各档次税额的基础上加征百分之三十。
三、减税、免税。除国务院规定外,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群众筹资、出工和国家补助材料修筑的县以下公路用地,以及改造原有的旧公路;
水利工程用地;
劳改、劳教场(所)、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但用耕地作为中方合资者投资股本的,应由中方照章纳税。
因遭受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城乡居民以及生产、生活有困难的贫困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上述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已改变征地用途的,按实际面积,依照规定补交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管理,乡政府负责组织,乡财政所直接征收,未建立乡财政的由乡农业税干部征收。征用或者占用耕地涉及两个县以上的,由各县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乡或财政部门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或乡政府必须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减免的凭批准减免文件
)和征用批准文件进行划拨耕地。
五、违章处理。对谎报征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除补交耕地占用税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额三至五倍的罚金。
六、加强领导。开征耕地占用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充实征收力量,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征收,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征收入库。
本规定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1)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新城区 5.50 7.10 临潼县 4.50 5.80
碑林区 5.50 7.10 周至县 4.50 5.80
莲湖区 5.50 7.10 户 县 4.50 5.80
金台区 5.50 7.10 高陵县 4.50 5.80
商 县 4.50 5.80 岐山县 4.50 5.80
丹凤县 4.50 5.80 扶风县 4.50 5.80
商南县 4.50 5.80 眉 县 4.50 5.80
柞水县 4.50 5.80 渭滨区 4.50 5.80
秦都区 4.50 5.80
灞桥区 4.50 5.80 杨陵区 4.50 5.80
未央区 4.50 5.80 兴平县 4.50 5.80
雁塔区 4.50 5.80 三原县 4.50 5.80
阎良区 4.50 5.80 泾阳县 4.50 5.80
长安县 4.50 5.80 武功县 4.50 5.80
蓝田县 4.50 5.80 华 县 4.50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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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2)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华阴县 4.50 5.80 紫阳县 4.50 5.80
潼关县 4.50 5.80 平利县 4.50 5.80
汉中市 4.50 5.80 旬阳县 4.50 5.80
南郑县 4.50 5.80 白河县 4.50 5.80
城固县 4.50 5.80 洛南县 4.50 5.80
洋 县 4.50 5.80 山阳县 4.50 5.80
西乡县 4.50 5.80 镇安县 4.50 5.80
勉 县 4.50 5.80
宁强县 4.50 5.80 铜川市郊区 3.50 4.50
镇巴县 4.50 5.80 耀 县 3.50 4.50
留坝县 4.50 5.80 宝鸡县 3.50 4.50
佛平县 4.50 5.80 风翔县 3.50 4.50
安康县 4.50 5.80 凤 县 3.50 4.50
汉阴县 4.50 5.80 太白县 3.50 4.50
石泉县 4.50 5.80 乾 县 3.5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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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3)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礼泉县 3.50 4.50
彬 县 3.50 4.50 宜君县 2.50 3.10
长武县 3.50 4.50 陇 县 2.50 3.10
旬邑县 3.50 4.50 千阳县 2.50 3.10
渭南市 3.50 4.50 麟游县 2.50 3.10
韩城市 3.50 4.50 永寿县 2.50 3.10
大荔县 3.50 4.50 淳化县 2.50 3.10
蒲城县 3.50 4.50 澄城县 2.50 3.10
富平县 3.50 4.50 白水县 2.50 3.10
略阳县 3.50 4.50 合阳县 2.50 3.10
宁陕县 3.50 4.50 延长县 2.50 3.10
岚皋县 3.50 4.50 延川县 2.50 3.10
镇平县 3.50 4.50 子长县 2.50 3.10
延安县 3.50 4.50 安塞县 2.50 3.10
富 县 3.50 4.50 志丹县 2.50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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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4)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吴旗县 2.50 3.10 靖边县 2.50 3.10
洛川县 2.50 3.10 绥德县 2.50 3.10
宜君县 2.50 3.10 佳 县 2.50 3.10
黄龙县 2.50 3.10 清涧县 2.50 3.10
黄陵县 2.50 3.10 子洲县 2.50 3.10
甘泉县 2.50 3.10 米脂县 2.50 3.10
神木县 2.50 3.10 榆林县 2.50 3.10
府谷县 2.50 3.10 吴堡县 2.50 3.10
横山县 2.50 3.10 定边县 2.50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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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24日
关于厂矿、企业办学经费问题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厂矿、企业办学经费问题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中发[1980]84号文件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经济不发达的大国,普及小学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
16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经费问题。中央和地方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都要集资办学,还应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集资办学和私人办学。”因此,厂矿、企业单位办学是我国发展普教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正确贯彻中央有关指示,既要鼓励厂矿、企业单位兴办和支持教育事业,又不要乱摊乱派,过重增加厂矿、企业负担,特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单位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今后,凡新建大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扩建为大中型企业,兴建大批职工住宅或居民区,都应把办学纳入建设计划,统筹新办学校的基建投资。
未把学校建设纳入规划的,其建设规划不予批准。
二、凡是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厂矿、企业单位,即职工在一千人左右(含大集体职工),家属相对集中,或职工虽只有几百人,但需要入学的中小学生人数够一个年级班额的,都应积极筹办普通中、小学或职业技术班,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弟入学问题。对于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办学条
件、目前尚未办学的厂矿、企业单位,应与周围其他厂矿、企业单位联合办学,共同负担合理的办学经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已经办学的厂矿、企业单位,不要随意撤并学校或缩小办学规模,并应努力把它办好。各级教育部门要对厂矿企业学校加强领导,在教学业
务、教材、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提高教学质量。
三、单独办学和联合办学都有困难的中小厂矿、企业单位,职工子弟入学,区、县教育局有责任统筹安排到教育部门办的学校读书。由厂矿、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8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向办学单位交纳合理的办学经费,以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收费标准
:城市学校每生一学年,小学生六十元,初中生八十元,高中生一百元;县镇和农村学校,小学生四十元,初中生六十元,高中生八十元。学校需要新建或改造原有校舍的,厂矿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校舍修建费。标准:每生按小学生3平方米,初中生4平方米,高中生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
算,以当地建筑造价一次性收取,可以交钱,也可以用建校需要的物资、设备、运输力量折抵。此项费用,从厂矿、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确有困难的微利或亏损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酌情减免。
四、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弟,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安排他们就近地到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校入学,除学校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必需的代管费外,不收取其它办学经费。这些单位可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但不能硬性摊派任务。
五、厂矿、企业单位按规定交纳的办学经费,一年一次或两次付给县(区)教育局。由教育局按学校容纳厂矿职工子弟就学人数,分配给学校,主要用于相应的开支。校舍修建费按照标准一次付给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禁止学校直接向厂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收取和摊派办学经费
。
六、某些厂矿学校招收少数厂外的学生以及学生父母一方属当地居民,另一方属外地职工在厂矿学校和教育部门办的学校入学的,应一律维持历史习惯,继续招收这些学生入学,不得另行收费,更不能把学生推出校外。
七、教育部门办的城市、县镇中小学,除重点中学按规定范围统一择优录取学生外,应按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的学校服务区域,凭户口就近地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包括随父母调动的转学生)。学校不能为了增加收入,任意招收户口不在本区域的学生入学。不能拒收合乎条件和规定的转
学生,不能向这些学生收取转学费。对于虽远离县、镇,但就近有入学条件的厂矿、企业单位,为了追求“名牌学校”,愿出高额经费组织学生进城入学或违背当地划区规定,跨区入学的做法,应予制止。已跨区入学的可等学生毕业完为止。
198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