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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53:58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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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19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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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一字[2004]71号

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0月下旬以来,接连发生多起特大瓦斯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矿“10.20”和平顶山市鲁山县新生煤矿南店井(报废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81名矿工遇难,损失巨大。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瓦斯管理与监管,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定要将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所明确的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落实各项瓦斯管理制度;对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设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相应的防治突出队伍,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停产整顿、依法关闭。要坚决杜绝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现象发生。

  煤矿企业作为瓦斯管理工作的主体和关键,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按相应的瓦斯等级进行管理;要从采掘部署和生产作业计划、劳动组织等方面,为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提供条件;要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要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瓦斯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全面落实。对于新近升级为突出矿井的煤矿,要及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监控,防止整改期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二、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依法下达停产指令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煤矿的监察力度,立即开展一次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大瓦斯隐患的重点监察工作。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工作的,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限期进行整改。

  要重点监察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存在特殊瓦斯涌出现象但又未升级或未进行突出鉴定的矿井。凡属于此类矿井,应下达要求煤矿企业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期间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的执法指令;对鉴定为突出矿井但拒绝升级并未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的矿井,一律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严禁用“瓦斯动力现象”代替突出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对矿井下达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指令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

  三、加大对小型煤矿的安全整治力度,坚决防止非法生产

  近期,煤炭持续热销,市场供需两旺。受利益驱动,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已关闭取缔的小型煤矿死灰复燃现象,非法开采现象也有所抬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在继续抓好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小型煤矿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彻底清理和关闭非法小煤矿;凡违法违规生产以及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防死灰复燃。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中国 阿拉伯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2010年5月13-14日,天津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于2010年5月13日至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举行。

  与会代表本着对话、合作、和平、发展的宗旨,回顾了半个多世纪中阿关系的发展进程,特别是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成立6年来的建设成就,对中阿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发挥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作用。

  我们强调,中阿深厚的传统友谊和发展中阿关系的共同意愿是双方合作的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中阿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我们看到,当前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谋求和平、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平等互利合作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之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开展国际合作是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的重要有效途径。

  因此,我们共同倡导世界各国秉持和平、发展、公正、民主、合作、包容理念,团结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本着推动对话与合作的精神,在平衡、公正的国际关系所遵循的原则和基础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我们呼吁各国携手推动国际安全合作,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反对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挂钩。

  我们主张加强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致力于推动经济全球化更快地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着力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代表性,营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环境。

  我们呼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倡导开放包容精神,促进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与交流,推动不同文明共同发展。

  鉴于上述,我们宣示,在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框架内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并为此:加强各层次互访,开展战略对话和磋商,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继续在各自核心和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加强各领域合作,交流治国理政和发展经验;发挥双方经济互补优势,推动双方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支持不同文明间对话,致力于不同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加强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建设,充分发挥论坛各项机制的作用,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双方共同利益,拓展新的合作领域。

  我们认为,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是中阿双方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利益,有利于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