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17:04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5-5-19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

  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分区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6)审议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7)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的事权

  1、审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景观地区、重点景观道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2、审批城市专项规划;

  3、审批市级以及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

  4、审批市政府投资或市政府提供担保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临海一线地段、临城市重点景观道路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6、审批对上述城市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三)市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市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样翻新的外装修工程;

  3、审批建设项目因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

  4、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详细规划的私人宅基地小区的单体建筑项目;

  5、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规划委员会

  (1)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整理准备。

  2、市长规划联审会

  (1)市长规划联审会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认为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对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2)按程序由市长规划联审会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市长规划联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提请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再行审批;

  (3)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做出批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规划联审会会议纪要发文;

  (4)提交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议题,由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整理准备。

  3、市规划局

  (1)按市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审批;

  (2)对超越规划局权限须报请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规划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定期将规划审批执行情况向市长规划联审会报告);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4、区规划局

  (1)区规划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

  (1)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如已编制分区规划,则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以外,由市规划局审批;

  (4)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5)市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法定由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法定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制镇列为城市管理,由市规划局主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主管;

  2、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建制镇规划批准后交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3)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四)审批时限

  1、规划委员会对法定规划等事项的审议时限为50工作日;

  2、市长规划联审会对规划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

  3、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对法定规划项目的审查时限为30工作日。

  四、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对规划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

  1、市人大对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市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进行监督;

  3、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

  4、通过对批准规划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制度由社会监督;

  5、通过备案制由上级监督。

  (二)对已批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属执行层面工作,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分别对各自所批准项目负责。

  (三)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决策失误责任由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承担;城市规划执行不力责任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承担。

  违反本管理规程进行规划审批,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文重办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文重办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2004〕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提高公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做法,市政府办公室重申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实行退文重办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规范公文,将一律予以退回重办:
一、政策不符。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符的。
二、文种混用。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而采用“报告”文种,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请示未一文一事的。
三、多头主送。“请示”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或抄送下级机关的。
四、报送领导个人。非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而以机关名义向其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的。
五、越级报送。非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基层单位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文件的。
六、格式明显不规范。主要指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请示”、“意见”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未编文号,未加盖公章,未标注主题词,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等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标识未按国家标准执行,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未按特定的格式印制等。
七、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却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却报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
八、从2004年9月1日起,公文用纸仍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七日


四川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兴办农村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是我省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为巩固和发展农村水利,给农业生产提供防洪安全和水源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0号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积累制度,发展农村水利”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是国家规定每个农村劳力对农村水利整修和建设,必须投入的劳动工日。对于这种劳动积累,国家或集体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补助,也不能抵顶水利水电工程的供水供电收费。
第三条 本着“谁受益,谁出工”和“合理负担,量力适度”的原则,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水利任务和劳力情况,具体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投入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但一般应控制在十至十五个劳动工日范围内。对军烈属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劳力,应予以减? 狻Kこ淌芤娣段诘某钦蚓用瘛⒒赝盘濉⒆ぞ慷印⑵笫乱档鹊ノ灰灿Τ械R欢ǖ囊逦瘢鞯乜煞直鸩煌榭龇峙湟欢ㄊ康睦投挝瘛? 第四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村现有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配套、更新改造、除险加固、河堤整修,以及水毁工程的恢复;也可用于县以下举办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各类农业灌溉工程、防洪除涝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和喷灌工程建设,但不能用于农
民承包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及水利工程整修,也不能用于国家举办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行业用工。
各级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对用劳动积累工所做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核工,工程不合格需要返工的,不得再使用劳动积累工。
第五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哪级管理的工程,由哪级政府统筹安排,同级水利部门管理使用。跨行政区划的工程,由上一级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用工,按水利年度 (即上年十月一日至当年九月三十日)安排使用,原则上当年指标当年完成,当年结清;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结转使用。各用工单位都要进行结算,做到工完帐清。
第七条 水利任务较重的地方或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可本着“以工换工、互助互利”的原则,由上一级政府统筹调剂安排;也可采取有关乡、村签订合同,以工换工,轮流受益,逐年兑现的办法,严格防止出现新的平调。
第八条 分配农村水利劳动积累任务,可按劳力也可按承包土地面积落实到户,劳动积累工可以出工,也可以按当地习惯劳动工价折钱抵工,超投工的可以抵本人次年投工任务或领取超投工日的劳动报酬;因故完不成当年投工任务的,可以请人代劳或按当地习惯劳动工价交纳所欠工日
费。农户每年投劳情况必须填入水利劳动积累手册,该手册由乡 (镇)水管站统一制发。
第九条 县、区、乡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台帐。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要给予奖励表扬;对没有完成投劳任务的,要批评教育,责令其补上;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198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