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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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3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号公告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OA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Internet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
(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设置;
(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
(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
(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
(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
(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
(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窃取保密信息。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0]216号
各核设施运营单位和核技术应用单位: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应用单位要在落实日常监管措施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对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装置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逐级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要常备不懈,加强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保证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值班领导要严格执行核与辐射应急计划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到位,妥善处置,并及时根据事件报告制度进行请示、报告。
三、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科学决策,“严”字当头,严格遵守程序,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及各项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可靠运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