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44:40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
国办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期三年的治理整顿已告结束。在此期间,国务院和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总的来说,对推动治理整顿起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其中,有利于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现在仍起积极作用的,要继续贯彻执行;不符合当前情况和经
济发展需要的,应区别情况予以修订或宣布废止。
二、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所发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正在进行清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清理各自所发的文件。
三、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清理的文件,其内容涉及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有关规定的,应当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如认为哪些需要修订或废止,可以提出建议,函告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把清理结果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四、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必要的力量,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研究,抓紧把这项工作做好。



1992年4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条件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组织其所属的认证、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结构、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按若干片区提出片区市场租金参考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交缴,由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缴入市财政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六条  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申请动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共住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租赁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起步阶段按季度发放,未租赁公租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以后逐步实现按月发放。
第八条  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租赁补贴标准与租赁片区市场租金对应分为若干档。
第九条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为缓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交租的压力,对这两类家庭按先申请补贴、后交纳租金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的;
(三)家庭成员开办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
(四)特殊情形限制申请补贴的:
1.前三年内发生过骗取住房保障情形(租赁补贴资金和公租房)的,再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连续不满两年的;
2.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原有私有住房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因离婚判决或转让,造成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满两年的。
(五)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核成立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规定方式申请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新就业和无房职工按照《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二)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人才办的有关规定申请;
(三)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补贴;
(四)企业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二)、(三)所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租人身份证明;
(二)承租人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障缴交清单;
(三)所在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
(四)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入住公租房的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90%发放补贴;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80%发放补贴;
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家庭等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40%发放补贴;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30%发放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用工)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委托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支取实行申请、审批制。
补贴资金划入个人帐户后,个人可查询帐户余额,未经审批不能支取使用。
第十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租赁补贴资金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公司的租金帐户,用于抵交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十八条  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补贴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无房家庭可凭租赁合同(协议)和所在社区出具的租房证明,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被承租房屋所有权人可凭支取通知单支取承租人的租赁补贴资金,用于支付部分租金;
(二)未达标家庭租赁补贴实行个人专户管理,凭改造、维修、购买自住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支取;
(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又不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三年后可支取其个人补贴专户资金余额,用于改善住房。
第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租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混合型和社会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本细则执行,租金由产权人或委托管理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