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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13:15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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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促进我国食品卫生状况的改善,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保证产品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你们。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鼓励并指导食品企业实施《指南》。

请将《指南》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

1. 前言

1.1本指南制定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基本原则及实施指导,以帮助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HACCP的具体实施应结合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
1.2HACCP可以应用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从初级(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并且应以健康危害 方面的科学依据为导向进行实施。HACCP的实施还有助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并通过 提高食品安全的可信度促进经济发展。
1.3 HACCP的成功实施要求企业管理层及工作小组的充分支持和参与。HACCP的实施相容于质 量管理体系(例如ISO9000系列),是在质量管理体系下管理食品安全的一种系统方法。
1.4 国家鼓励各类食品企业自觉实施HACCP管理,并对已经实施HACCP管理的企业进行指导和评价。

2.HACCP简介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食品生产者与美国航天规划署合作,首次建立起了HACCP系统。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推荐HACCP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经济有效的途径。
HACCP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HACCP的控制系统着眼于预防而不是依靠终产品的检验来保证食品的安全。任何一个HACCP系统均能适应设备设计的革新、加工工艺或技术的发展变化。HACCP是一个适用于各类食品企业的简便、易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体系。

3.定义

本指南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3.1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指收集和评估有关的危害以及导致这些危害存在的资 料,以确定哪些危害对食品安全有重要影响因而需要在HACCP计划中予以解决的过程。
3.2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 CCP):指能够实施控制措施的步骤。 该步骤对于预防和消除一个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非常关键。
3.3 必备程序(Prerequisite Programs):为实施HACCP体系提供基础的操作规范,包括 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等。
3.4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简称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 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3.5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简称SSOP): 食品企业为保障食品卫生质量,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守的操作规范。具体可包括以下范围:水质安全;食品接触面的条件和清洁;防止交叉污染;洗手消毒和卫生间设施的维护;防止掺杂品;有毒化学物的标记、贮存和使用;雇员的健康情况;昆虫和鼠类的消灭与控制。
3.6 HACCP小组(HACCP team) :负责制定HACCP计划的工作小组。
3.7 流程图(Flow Diagram): 指对某个具体食品加工或生产过程的所有步骤进行的连续性 描述。
3.8 危害(Hazard): 指对健康有潜在不利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性因素或条件。
3.9显著危害(Significant Hazard):有可能发生并且可能对消费者导致不可接受的危害;有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3.10 HACCP计划(HACCP Plan):依据HACCP原则制定的一套文件,用于确保在食品 生产、加工、销售等食物链各阶段与食品安全有重要关系的危害得到控制。
3.11 步骤(Step):指从产品初加工到最终消费的食物链中(包括原料在内)的一个点、 一个程序、一个操作或一个阶段。
3.12 控制(Control, 动词):为保证和保持HACCP计划中所建立的控制标准而采取的所有 必要措施。
3.13 控制(Control, 名词):指执行了正确的操作程序并符合控制标准的状况。
3.14 控制点(Control Point, CP):能控制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的任何点、步骤 或过程。
3.15 关键控制点判定树(CCP Decision Tree):通过一系列问题来判断一个控制点是否 是关键控制点的组图。
3.16 控制措施(Control Measure):指能够预防或消除一个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 可接受水平的任何措施和行动。
3.17 关键限值(Critical Limits):区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水平的标准值。
3.18 操作限值(Operating Limits):比关键限值更严格的,由操作者用来减少偏离 风险 的标准。
3.19 偏差(Deviation): 指未能符合关键限值。
3.20 纠偏措施(Corrective Action):当针对关键控制点(CCP)的监测显示该关键控制 点失去控制时所采取的措施。
3.21 监测(Monitor):为评估关键控制点(CCP)是否得到控制,而对控制指标进行有计 划地连续观察或检测。
3.22 确认(Validation):证实HACCP计划中各要素是有效的。
3.23 验证(Verification):指为了确定HACCP计划是否正确实施所采用的除监测以外的 其他方法、程序、试验和评价。

4.良好生产规范(GMP)

4.1对各类食品实施GMP应按照已经发布或参照相关的良好生产规范,以确定加工产品的设施、方法、操作和控制是否安全,以及这些产品是否在卫生条件下加工。
4..2企业应该对实施GMP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并把记录情况存档备查。

5.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5.1每个企业都应制定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或类似文件,以说明企业如何满足和实施如下卫生条件和规范:

5.1.1 与食品或食品表面接触的水的安全性或生产用冰的安全;
5.1.2 食品接触表面(包括设备、手套和外衣等)的卫生情况和清洁度;
5.1.3 防止不卫生物品对食品、食品包装和其他与食品接触表面的污染及未加工产品和熟制 品的交叉污染;
5.1.4 洗手间、消毒设施和厕所设施的卫生保持情况;
5.1.5 防止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接触表面掺杂润滑剂、燃料、杀虫剂、清洁剂、消毒 剂、冷凝剂及其他化学、物理或生物污染物;
5.1.6 规范的标示标签、存储和使用有毒化合物;
5.1.7 员工个人卫生的控制,这些卫生条件可能对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接触面产生微 生物污染;
5.1.8 消灭工厂内的鼠类和昆虫。

5.2每个企业应该对实施SSOP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并将记录结果存档、备查。

6. HACCP的原则

HACCP计划包括以下7个原则:
原则1:进行危害分析。
原则2: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原则3:制订关键限值。
原则4:建立监测体系以监测每个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原则5:建立当关键控制点失去控制时应采取的纠偏措施。
原则6:建立确认HACCP系统有效运行的验证程序。
原则7:建立有关上述原则及其应用的必要程序和记录。

7. HACCP计划实施过程

7.1组建HACCP工作小组
7.1.1HACCP小组负责制定HACCP计划以及实施和验证HACCP体系。HACCP小组的人员构成应保证建立有效HACCP计划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包括企业具体管理HACCP计划实施的领导、生产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必要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部分小型企业可以外聘专家。
7.1.2 应确定HACCP计划的范围,即在食品供应链中的具体实施环节,以及须加以解决的危 害的一般类别(例如是有选择地解决危害问题还是解决所有的危害问题)。

7.2描述产品,确定产品的预期用途。
HACCP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对实施HACCP系统管理的产品进行描述。描述的内容包括:
7.2.1 产品名称(说明生产过程类型)
7.2.2 产品的原料和主要成分
7.2.3 产品的理化性质(包括aw,pH等)及杀菌处理(如热加工、冷冻、盐渍、熏制等)
7.2.4 包装方式
7.2.5 贮存条件
7.2.6 保质期限
7.2.7 销售方式
7.2.8 销售区域
7.2.9 必要时,有关食品安全的流行病学资料
7.2.10 产品的预期用途和消费人群

7.3绘制和确认生产工艺流程图
HACCP工作小组应深入生产线,详细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在此基础上绘制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制作完成后需要现场验证流程图。

7.4危害分析
7.4.1危害分析可分为两项活动-自由讨论和危害评价。自由讨论时,范围要广泛、全面,要包含所用的原料、产品加工的每一步骤和所用设备、终产品及其储存和分销方式、一直到消费者如何使用产品等等。在此阶段,要尽可能列出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危害。没有发生理由的危害不会在HACCP计划中作进一步考虑。自由讨论后,小组对每一个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以确定出对食品安全非常关键的显著危害(具有风险性和严重性),并将其纳入HACCP计划。
7.4.2进行危害分析时应将安全问题与一般质量问题区分开。应考虑的涉及安全问题的危害包括:
7.4.2.1生物危害 包括细菌、病毒及其毒素、寄生虫和有害生物因子
7.4.2.2化学危害
化学危害可分为四类:天然的化学物质、有意加入的化学品、无意或偶然加入的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
天然的化学物质:霉菌毒素、组胺等。
有意加入的化学品:食物添加剂、防腐剂、营养素添加剂、色素添加剂
无意或偶然加入的化学药品:农业上的化学药品、禁用物质、有毒物质和化合物、工厂化学物质(润滑剂、清洁化合物等)
7.4.2.3物理的危害:任何潜在于食品中不常发现的有害异物。如玻璃、金属等
7.4.3 列出危害分析工作单
危害分析工作单可以用来组织和明确危害分析的思路。HACCP工作小组还应考虑对每一危害可采取哪种控制措施。

7.5确定关键控制点
应用判定树的逻辑推理方法,确定HACCP系统中的关键控制点(CCP)。对判定树的应用应当灵活,必要时也可使用其他的方法。
如果在某一步骤上对一个确定的危害进行控制对保证食品安全是必要的,然而在该步骤及其他步骤上都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那么,对该步骤或该其前后的步骤的生产或加工工艺必须进行修改,以便使其包括相应的控制措施。

7.6建立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
每个关键控制点会有一项或多项控制措施确保预防、消除已确定的显著危害或将其减至可接受的水平。每一项控制措施要有一或多个相应的关键限值。
关键限值的确定应以科学为依据,可来源于科学刊物、法规性指南、专家、试验研究等等。用来确定关键限值的依据和参考资料应作为HACCP方案支持文件的一部分。
通常关键限量所使用的指标包括:温度、时间、湿度、pH、水分活性、含盐量、含糖量、物理参数、可滴定酸度、有效氯、添加剂含量以及感官指标,如外观和气味等。

7.7建立起对每个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测的系统
通过监测能够发现关键控制点是否失控。此外,通过监测还能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及时调整生产过程,防止超出关键限值。
操作限值是比关键限值更严格的限值,是由操作人员使用用以降低偏离风险的标准。加工工序应当在超过操作限值时就进行调整,以避免违反关键限值,这些措施称为加工调整。加工人员可以使用这些调整措施避免失控和避免采取纠偏行动,及早发现失控的趋势,并采取行动可以防止产品返工,或者更坏的情况造成产品报废,只有在超出关键限值时才采取纠偏行动。
一个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确定:
7.7.1监控内容:通常通过观察和测量来评估一个CCP的操作是否在关键限值内。
7.7.2监控方法:设计的监控措施必须能够快速提供结果。物理和化学检测能够比微生物检测很快地进行,是很好的监控方法。常用的物理、化学监测指标包括时间和温度组合(常用来监控杀死或控制病原体生长的有效程度)、水分活度:(aW)(可通过限制水分活度来控制病原体的生长)。因此可以收集样品检测其水分活度。酸度或PH值(一定的PH值水平可限制病原体的生长)、感官检验(一种检测食品的直观方法)。
7.7.3监控设备:例如温湿度计、钟表、天平、PH计、水分活度计、化学分析设备等。
7.7.4监控频率:监控可以是连续的或非连续的,如有可能,应采取连续监控。连续监控对许多物理或化学参数都是可行的。如果监测不是连续进行的,那么监测的数量或频率应确保关键控制点是在控制之下。
7.7.5监控人员:可以进行CCP监控的人员包括:流水线上的人员、设备操作者、监督员、维修人员、质量保证人员等等。负责监控CCP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CCP监控技术的培训,完全理解CCP监控的重要性,能及时进行监控活动,准确报告每次监控工作,随时报告违反关键限值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纠偏活动。

7.8建立纠偏措施
7.8.1在HACCP计划中,对每一个关键控制点都应预先建立相应的纠偏措施,以便在出现偏离时实施。
7.8.2纠偏措施应包括:(1)确定并纠正引起偏离的原因;(2)确定偏离期所涉及产品的处理方法例如进行隔离和保存并做安全评估、退回原料、重新加工、销毁产品等;(3)记录纠偏行动,包括产品确认(如产品处理,留置产品的数量)、偏离的描述、采取的纠偏行动包括对受影响产品的最终处理、采取纠偏行动人员的姓名、必要的评估结果。

7.9建立验证程序

通过验证、审查、检验(包括随机抽样化验),可确定HACCP是否正确运行。验证程序包括对CCP的验证和对HACCP体系的验证。
7.9.1 CCP的验证活动。
7.9.1.1 校准:CCP验证活动包括监控设备的校准,以确保采取的测量方法的准确度。
7.9.1.2 校准记录的复查:复查设备的校准记录设计检查日期和校准方法,以及实验结果。 应该保存校准的记录并加以复查。
7.9.1.3 针对性的采样检测。
7.9.1.4 CCP记录的复查。

7.9.2 HACCP体系的验证
7.9.2.1验证的频率:验证的频率应足以确认HACCP体系在有效运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或在系统发生故障时、产品原材料或加工过程发生显著改变时或发现了新的危害时进行。
7.9.2.2体系的验证活动:检查产品说明和生产流程图的准确性;检查CCP是否按HACCP的要求被监控;监控活动是否在HACCP计划中规定的场所执行;监控活动是否按照HACCP计划中规定的频率执行;当监控表明发生了偏离关键限制的情况时,是否执行了纠偏行动;设备是否按照HACCP计划中规定的频率进行了校准;工艺过程是否在既定的关键限值内操作;检查记录是否准确和是否按照要求的时间来完成等等。

7.10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
一般来讲,HACCP体系须保存的记录应包括:
7.10.1危害分析小结:包括书面的危害分析工作单和用于进行危害分析和建立关键限值的任何信息的记录。支持文件也可以包括:制定抑制细菌性病原体生长的方法时所使用的充足的资料,建立产品安全货架寿命所使用的资料,以及在确定杀死细菌性病原体加热强度时所使用的资料。除了数据以外,支持文件也可以包含向有关顾问和专家进行咨询的信件。
7.10.2 HACCP计划:包括HACCP工作小组名单及相关的责任、产品描述、经确认的生产工艺流程和HACCP小结。HACCP小结应包括产品名称、CCP所处的步骤和危害的名称、关键限值、监控措施、纠偏措施、验证程序和保持记录的程序。
7.10.3 HACCP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7.10.4 其他支持性文件例如验证记录,包括HACCP计划的修订等。

8.宣传与培训
8.1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公众进行HACCP知识的宣教工作。
8.2卫生技术人员和食品企业应定期对系统内部相关人员进行HACCP培训。

9. 其他
9.1食品企业应将实施HACCP和进行企业的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结合起来。
9.2HACCP是针对具体的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生产工艺如有变更,企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HACCP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9.3本指南附录提供了一系列有关HACCP计划的表格供企业实施HACCP时参考。这些表格内容的具体格式可以灵活,也可以有机结合到企业现有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文件中。


附件-1:关键控制点判定树
问题1: 是否有控制措施?

是 否 修改步骤、过程或产品

该步骤的控制对于食 是
品安全是必要的吗?


不是CCP 停止*
问题2: 该步骤是否专门用于消除或将可能
出现的危害减少到可接受水平? 是


问题3: 确定的危害产生的污染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或
者这些危害可能会增加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吗?
是 否

不是 CCP 停止*

问题4: 以后的步骤将会消除确定的危害或将可
能发生的危害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吗?
是 否
CCP

不是CCP 停止* (*注:继续对下一个危害进行分析)

附件-2:产品描述表

加工类别: 产品类型:
1、产品名称
2、主要配料
3、重要的产品特性 (Aw值, PH值, 防腐剂…)
4、计划用途 (主要消费对象、分销方法等)
5、食用方法
6、包装类型
7、保质期
8、标签说明
9、销售地点
10、特殊运输要求

附件-3:危害分析工作单
危害分析工作单工厂名称: 产品名称: 工厂地址: 贮存和销售方法: 签名: 预期用途和用户: 日期:
⑴配料/加工步骤 ⑵ 确定本步骤引入的,受控的或增加的潜在危害 ⑶ 潜在的食品安全危害是显著的吗?(是/否) ⑷对第三栏的判断提出依据 ⑸应用什么预防措施来防止显著危害? ⑹这步骤是关键控制点吗?(是/否)





附件-4:HACCP计划表

HACCP计划表产品运输方式: 预期用途: 销售方式: 商品名称:
1CCP 2危害 3关键限值 4 5 6 7监 控 8纠偏行动 9记录 10验证
对象 方法 频率 人员





附件--5:纠偏记录表
纠偏记录表产品名称:
关键点: 日期: 批次:
纠偏项目: 关键限值: 实际值:
操作人员 检查人员
过程描述
纠偏措施
部 门 人员 时间
验证结果
部 门 人员 时间




附件-6 其他记录表格示例
HACCP工作组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学历 职称





原料接收记录
原料名称:
进货日期 供货商
数量 规格
包装形式 产地
标识编号 批次号
合格证明 □检疫 □产品标准 □其他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结论 □接收 □退货
执行者 审核者 审核日期


包装材料验货记录
材料名称:
进货日期 供应商
数量 规格
批号 产地
合格证明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结论 □接收 □退货
执行者 审核者 审核日期
辅料称量记录
产品名称: 日期
辅料名称 原料量(Kg) 添加配比(%) 称量量(g) 称量者



审核者 审核日


辅料使用情况记录
辅料名称:
日期 用 途 现存量(g) 使用量(g) 剩余量(g) 执行者 审核者





计量器具管理记录
车间
名 称 型 号 厂 家 编 号 校正周期 校正日期 校正方式



计量员


热加工记录
名称 重量
批号 日期
设备编号 加热时间 时 分
加工步骤 启 始 运 行 终 止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中心温度℃ 实测值 偏离□是 □否
CL 值
纠偏措施
监测者 审核者


温度计校正记录

日期 时间 温度计编号 显示温度℃ 调整(是/否) 初始值℃ 校正者 评价



审核者 审核日期:


冷却记录
名称 重量
批号 日期
起始 终止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分 时 分
中心温度℃ 实测值 偏 离 □是 □否
CL值
纠偏措施
监测者 审核者


金属检查记录
车间
日期 时间 产品 批号 结 果 监测者 校验者




冷库管理记录
冷库编号 日期
测温时间 库温℃ 偏离限值是/否 纠偏措施 监测者 审核者



关键限值 ℃


纠偏措施记录
车间:
产品 批号 偏离情况描述 纠偏措施 产品处理 责任人 日期




审核者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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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 〔2009〕86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

  (四)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一)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

  自治区依据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三)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四)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盟市、旗县(市、区)负担50%。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对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

  (二)在上款规定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牧区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鼓励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鼓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业务经办与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牧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牧区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试点地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嘎查村委会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 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应按照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当地的试点办法,做好制度的衔接工作并逐步过渡,实现全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后,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 经市政府十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规定(暂行)》、《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 第二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金融办、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分管领导为成员,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问题。市金融办作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复审和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 第三条 在试点期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由市政府确定;其他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试点申请的,由市金融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加意见,市政府统筹确定。
第二章 申报程序
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分为两个步,第一步,县、区人民政府向市金融办申请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第二步,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与开业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
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须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上报省金融办备案。
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获准试点后,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和初审工作。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上报省金融办批准。
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最长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向县、区级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经县、区级初审、市金融办复审、报省金融办批准。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 第九条 市、县(区)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类似融资性机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试点申报材料包括:请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办法等事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制度办法等。
 第十一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 (一)筹建申请书;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筹建工作方案;
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 (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材料。
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 (一)开业申请书;
 (二)筹建工作报告;
 (三)章程草案;
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八)省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须符合《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和《公司法》的规定。
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 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入股;
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 (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 涉嫌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其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五章 高管条件
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在各级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还有:
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六章 经营要求
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在“三农”服务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大厅必须贴有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告示。
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章程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公司股东、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并对其进行检查。
第七章 违规查处
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市、县(区)级主管部门承担。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相关事宜。
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第八章 联席会议成员职能
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规程。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加强与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和规定、办法等文件的审核把关和解释,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发起人)信用情况,并向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信息报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按照工商监管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留案备查。配合市金融办和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审查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发起人)有无犯罪情况,并向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报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第九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照本《操作规程(暂行)》实行属地管理。
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暂行)》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暂行)》中的内容与上级相关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银监发〔2008〕23 号、银发〔2008〕137 号、黑政办发〔2008〕6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注册地在鹤岗市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和县、区主管部门等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经营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范经营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有股权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3年后经逐级报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允许变更股东、转让股权。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营,需逐级报经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只贷不存”原则,公司资金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向省内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严格执行银监发〔2008〕23号、黑政办发〔2008〕68号文规定,不得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市金融办和市人民银行指定银行开户,并接受开户行的监督。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必须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银行结算渠道。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自觉依法执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月向公司股东和市金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披露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监管报表、征信和现金等方面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和相关主、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依托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检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运营监管,敦促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披露运营情况,对经发现的公司运营风险问题,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应于每月向金融办提供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定开户银行须按月向市金融办上报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信息。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监管。工商部门在巡查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或其股东出资部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定规定,报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认定和查处。
  第十七条 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市人民银行要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市银监分局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定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四章 违规处置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银监分局、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工商局、银监分局、公安局和县、区主管部门等单位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存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等方式获得入股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责成所在企业限期退出该股东股权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试点县、区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鹤岗市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为有效妥善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努力降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银监发〔2008〕23号、黑政办发〔2008〕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由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经营风险,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群众集聚上访,而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鹤岗市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职责主要是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督导检查各小组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领导小组下设预警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司法救济组三个工作小组。
 (一)预警信息组。组长由市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金融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
  1.定期收集整理各类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信息资料,并作认真分析研究,为领导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收集动态信息,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畅通信息渠道。
(二)现场处置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金融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
  1.深入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和行政指导工作,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情况资料,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蔓延。
  (三)司法救济组。组长由市中级法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抽调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
  1.开辟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清欠司法裁决、强制执行专门通道,迅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清欠工作。
  2.组成专案组,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侦查,审理判决等相关工作。
  三、突发性事件处置程序
  (一)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检查等信息采集渠道,注意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动态信息收集,并及时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对经发现的突发性事件苗头信息进行甄别、确认,经初步确认后,应立即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二)领导小组收到突发性事件苗头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启动预案指令由领导小组组长向成员单位下达。
  (三)下达启动预案指令后,各成员应立即到位,适时组织指挥各工作小组展开工作。
   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信息资料,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做好群众解惑释疑工作,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同时要采取措施制止可能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的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预警信息组要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并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报送省相关主管部门。
  司法救济组要迅速展开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清欠司法裁决、强制执行工作,组织处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报告处置工作经过。
  四、工作要求
  (一)市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顾全大局,团结一致,果断迅速,密切协作"的工作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各工作小组要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明纪律,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保证在岗,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随叫随到。
  (三)紧急情况下,领导小组有权临时调配人员,分配工作,被指定人员不得回避、推诿。
  (四)处置行动应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到"预警机制敏锐,信息反馈快捷,部门协作紧密,处置措施高效",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对外宣传、表态,由预警信息组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口径,统一安排,统一发布,不得擅自传播影响稳定团结的信息。
  (六)全体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的人员必须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对突发事件不作为、乱作为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试点县、区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