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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41:41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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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计高技[2002]2879号

2002-12-3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2002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备注

1 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刘积仁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2 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李智
四川省自贡市国税二分局
四川省自贡市地税局

3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杨德泉
长沙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4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京
北京市海淀国税3所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地税所

5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
唐敏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国税所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地税所

6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杨奇逊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三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试验区所

7 四川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花欣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

8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丁亮
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9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徐少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10 深圳市奥尊电脑有限公司
陈伟
深圳国税蛇口征收分局
深圳蛇口征收分局

11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丁健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

12 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寇纪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13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许振东
山东潍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山东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征收分局

14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邓龙龙
广州市天河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天河地方税务局

15 广州市邦讯科技有限公司
丁健
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第四稽核所
广州市地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16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杜宣
深圳市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福田征收分局

17 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华
山东省泰安市国家税务局市直征收分局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18 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戴海波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一张江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一张江所

19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彭政纲
杭州市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20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沈天锡
上海市浦东税务三分局杨思所
上海市浦东税务三分局杨思所

21 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唐敏
北京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试验区所

22 南京联创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徐秉良
南京高新国税局
南京高新地税局

23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景新海
济南市开发区国税局
济南市开发区地税局

24 南京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闵涛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浦口征收所

25 浙江大学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卜凡孝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26 北京联想软件有限公司
杨元庆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

27 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孙德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8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起泰
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9 湖南国讯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吴树民
湖南省税务局涉外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30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云秋
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

31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徐航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南山区地税征收分局

32 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维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33 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
郭为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涉外所

34 湖南湘计信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杨德泉
长沙市国税局六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35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张志凯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验区税务所

36 深圳市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
胡宇舟
深圳市南山国税
深圳市南山地税

37 长春吉联商业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孙杰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38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吴善钟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39 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朱开友
成都市金牛区国税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

4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饶陆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41 深圳市紫金支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42 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黄金河
长春国税高新分局
长春地税高新分局

43 广州海格通信有限公司
李承志
广州市国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广州市地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44 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陈进行
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济南市地税局第五征收分局

4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陈剑辉
上海市财税局第六分局三所
上海市财税局第六分局三所

46 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求伯君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市中心分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47 福建榕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鲁峰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地方税务局

48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阮大平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湖南省长沙市地税六分局

49 泰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黄代放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50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姚威
北京海淀国家税务局三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试验区所

51 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褚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2 中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柳军飞
北京国税局海淀区实验区所
北京地税局海淀区实验区所

53 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水荣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4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
池宇峰
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55 长春鸿达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王欣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56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贺卫东
北京海淀区试验区国税局
北京海淀区试验区地税局

57 杭州东信北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施继兴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8 武汉维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丁娴
武汉市国家税务所江汉分局国税五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江汉分局第二税务所

59 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
熊融礼
杭州市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60 西安协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郝克刚
西安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西安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61 上海金证高科技有限公司
赵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62 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
张祖勋
武汉市国税局东湖分局
武汉市地税局东湖分局

63 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赵国玉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国税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地税局

64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王仁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65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吴信才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国税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66 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王兴山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67 重庆东软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
刘积仁
重庆市江北区国税二所
重庆市江北区地税二所

68 黎明网络有限公司
邓一辉
深圳市国税局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税局福田征收分局

69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岳华峰
西安国税局高新区分局
西安地税局高新区分局

70 吉林伍陆柒捌股份有限公司
姜云红
吉林省吉林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71 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邹孝健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

72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罗天文
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73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严孟宇
福州市台江区国税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税局

74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吴飞舟
北京海淀国税局试验区国税所
北京海淀地税局试验区地税所

75 上海畅想电脑有限公司
陈刚
上海市卢湾区税务局涉外分局
上海市卢湾区税务局涉外分局
外向型

76 恩益禧—中科院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
高桥利彦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
外向型

77 上海育碧电脑软件有限公司
戈翎
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三分局
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三分局
外向型

78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刘军
大连国税高新园区分局
大连地税高新园区分局
外向型

79 福建富士通通信软件有限公司
段建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局
外向型

80 英业达集团(天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叶国一
天津市国税涉外分局
天津市地税涉外分局
外向型

81 北京富士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饭高敏弘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外向型

82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商用软件分公司
刘积仁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外向型

83 北京日立华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李曼俊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
外向型

84 上海启明软件有限公司
颜景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外向型

85 科广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tony h.c. chu 珠海市国税局
珠海市地税局
外向型

86 大连海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志民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国税局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地税局
外向型

87 大连博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叶明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
外向型

88 湖南创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林惠春
长沙市国税局六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外向型

89 上海华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carl wang 上海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外向型

90 上海交大欧姆龙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唐长钧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所
外向型

91 上海纳维昂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laura olle 上海市黄浦区外税所
上海市黄浦区外税所
外向型

92 虹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邓晖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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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对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域及水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设施保护方面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具体负责水政监察工作。经批准成立的水政监察组织,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依法委托水政监察组织实施有关水政监察工作。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负责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 水 政 监 察
第七条 水政监察组织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其职责是: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它水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三)参与或者负责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审批;
(四)负责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参与并归口协调水事纠纷;
(六)承办水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具体任务;
(七)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对下级水政监察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工作依据。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活动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
(四)依法制止违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置措施。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查处水事案件,应当做到合法、公正、高效。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水政监察的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章 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水政监察组织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业务培训和考核,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政监察组织和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组织和水政监察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的,根据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水政监察组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和器材,并为水政监察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25日
  法定抵押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无需当事人依设定合同设定的抵押权。【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8条之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物权法,那么,《物权法》第16章成为抵押权的主要规范依据,从该章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类型表述上来看,抵押权的创设均以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基础,因此,该章所规范的抵押权为意定抵押权。然而,《物权法》总则第8条规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此兜底性的条文是否蕴含着法定抵押权的存在。笔者下文将采用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对法定抵押权的规范依据、法律效力进行探知、分析和表述。

  一、法定抵押权规范依据的探知

  根据权利只能为法律所创设的原理,抵押权的规范依据始于我国1995年颁布生效的《担保法》第33条第1款,解读该条后可知:抵押的设立源自于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抵押合同是抵押权创设的依据,因此,担保法只创设了意定抵押权。

  1999年颁布生效的《合同法》分则建筑工程合同一章中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可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所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学界的认识和见解也不统一,对于该条所创设的权利性质有三种见解:

  1、法定抵押权。众所周知,我国民法规范、体系和知识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较大,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地区仍然适用参考《德国民法典(草案)》第三稿而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而大陆学者在解放思想以后对德国和台湾地区的民法研究也日益见隆。持此见解的学者多参考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法定抵押权的条文界定和理论学说。

  《德国民法典》第6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建筑工程或者建筑工程之一部分的承揽人,可以针对自己由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就定作人之建筑用地给予保全抵押。”同时,《德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2款之规定,保全抵押权必须在土地登记薄上标明。【2】由于该条要求保全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从而实现了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抵押权均以登记成权利创设的统一模式,而我国《合同法》286条规定承包人不进行登记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仅以德国民法为样本比较研究很难确定286条创设了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

  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于1998年12月30日进行修订,修订前第530条规定:“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物之重大修缮这,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于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动产有抵押权。”该条的规范表述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之表述基本一致,只不过286条位于建筑工程合同一章中,而法定抵押权在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位于承揽合同一节中,细心查看《德国民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债编分则之体系可知:该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一节,而我国《合同法》出于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考虑在承揽合同后紧接着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同时,建筑工程合同章中最后一条(即287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建筑工程合同实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特殊性在于它是完成一定工作项目,它完成的成果是不动产或者与不动产紧密相连,而一般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多为动产,即使有些承揽工作也与不动产紧密相连,但对不动产的规模和结果难有改变。【3】

  反对法定抵押权的学者认为赋予承包人该种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法理不符;同时,发包人经常先会以该工程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按照抵押权的性质成立在先的银行贷款抵押权应优先于承包人的抵押权受偿,这对承包人债权的实现显然不利。【4】然而,反对学者这些担心已经由台湾地区立法规范予以消解,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修正后第513条规定,“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得就承揽关系报酬额,对于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动产,请求定作人为抵押权之登记;或对于将来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动产,请求预为抵押权之登记。前项请求,承揽人于开始工作前亦得为之。该条修正后关于登记是否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学者的见解也不尽相同,邱聪智教授认为登记须为法定抵押权成立之要件,认为法定抵押权随承揽债权即行发生,无须登记的学界认识和实务立场因有碍交易安全应予作哥白尼氏之改弦更张。【5】而林诚二教授认为登记不应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要件,而应为对抗要件,其理由为:不变动法定抵押权之要件,对于法之安定性较有助益;兼顾法定抵押权人与意定抵押权人之利益;促使承揽人办理登记,防止意定抵押权人受不测损害。【6】笔者认为,登记为法定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更为可取,当法定抵押权不涉及第三人时,登记与否对债务人并无影响,相反,对债权人影响巨大,强行要求登记对社会的既往认识和实践经验改变巨大,无怪乎邱教授用哥白尼来形容改弦更张之程度。

  2、留置权。由于法定担保无须当事人设定,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是法律为某类特殊债权而设立的担保,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仅指留置担保。【7】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对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同时,《担保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条也为《合同法》286条中承包人权利性质作了规范指引,可以依据《担保法》将其权利定性为留置权。

  然而,《物权法》第230条权威性地将留置权的标的物规定为动产,第232条也规定了留置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予以排除,然《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所享有权利的对象为不动产且当事人预先预定排除该权利的行使系无效行为,因此,将承包人享有的权利性质界定为留置权既违反既往的实践认识又违反现行的法律规范。

  3、优先权。因日本民法设有先取特权(即优先权),故没有法定抵押权的规范表述,但是,日本民法仍设有担保物权规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孟勤国教授在论述了担保权不具有物权直接支配特性的前提下,认为担保权应归于民法典优先权编,体系性地形成具有优先受偿属性的优先权,并有见地的重构了以财产所有表述财产归属和以财产占有表述财产利益的二元物权理论与之相配套,尽管优先权体系中会存在优先受偿的顺序问题,但其理论体系是完整周延的,具有科学的特征。【8】然而,我国《物权法》在面向本土、关注生活和放眼国际的基础上遵循传统民法理论和既往规范体系进行构造,在立法肯定和规范表述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对于具有优先受偿属性的权利界定应当将其融入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否则,单纯地、笼统地、模糊地将其界定为优先权,既没有明确表述出其为物权优先权还是债权优先权,又无助于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定抵押权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是存在的,《合同法》第286条就是法定抵押权的规范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在承包人享有土地使用权且由其提供建材材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建筑,则承包人依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和所有人为自己设定抵押权之规范缺失的前提下,承包人对建筑物并无法定抵押权。

  二、法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8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对于优先受偿的顺序、范围和行使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终于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现结合这一批复进行分析。

  1、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

  (1)当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时,第三人因拍卖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院里的债权、甚至优先于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而为债权的债权是指为了某些债权的实现而不得不新设立的债权【9】。当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时,第三人因拍卖而产生的债权具有费用偿还优先权,而且费用偿还优先权先于法定抵押权受偿。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由于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期房买受人,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成立于承包人占有建设工程之前,其属于善意潜在的房屋所有人,因此,期房买受人对发包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得到受偿。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意定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原则,当建筑工程依法拍卖时,费用偿还债权优先于期房买受人的债权,而期房买受人的债权又优先于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意定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法定抵押权受偿的范围

  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后,就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对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法定抵押权行使的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承包人没有在六个月内行使优先权,那么,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丧失了优先受偿的属性,但并不丧失对发包人所享有的债权,其债权在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满足于其他具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将平等地与其他普通债权人进行受偿。

  三、结语

  体系性的思维方式是民法学习和运用的最基本思维方式,立法规范体系性在表述一般规定时,难免用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条款来肯定特殊规定的存在,然而,立法体系完整的缺失可以通过传道授业解惑的学术论著来予以弥补。但依循《物权法》而新写或修订的物权方面学术论著并没有在知识上弥补规范体系完整性的缺失,就法定抵押权而言,有的著述只在知识分类上略微提及,有的著述在修订后不再赋予其理论篇幅,有的著述根本未曾提及,当然,这可能和著者的关注重点、认识理解和篇幅安排有关系,毕竟学术是高度个人化的产物,而且这些知识体系性的缺失也可以促进读者自己的思考,但就其知识传播上尤其是以教材为载体的知识传播上不能不说其存在瑕疵以至于影响读者(尤其是忙于司法实务又有知识追究的司法人员)阅读成本的最小化和知识收益的最大化,这种绕大会堂情结的理论知识传播可能造就著述的生命在于立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