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鹤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5:15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合理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特殊用途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下列用途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一)商业用地;
  (二)金融用地;
  (三)旅游用地;
  (四)娱乐用地;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六)其他用途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年度供地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市、县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拟招标、拍卖或挂牌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包括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日照系数、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规划参数,并提供相关图件资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提供详细规划方案。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定出让地块的底价、起叫价或起始价。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年度供地计划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及所确定的底价、起叫价或起始价,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报名表、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投标须知或竞买须知、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宗地图。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媒体及互联网上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出让人应为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在交付保证金后,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投标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标书方为有效。
  (二)开标。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公证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开启标箱,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重新招标。
  (三)评标。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应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四)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举牌应价或加价,主持人可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者的报价而没有再应价的,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五)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终止拍卖。
  第十四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受理。接受竞买人填写的报名表、竞买申请书和报价单;
  (三)更新价格。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四)调整增幅。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五)确定竞得人。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4)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在成交日当天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商引资的成交者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出让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人或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投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3)中标人、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二十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县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30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开放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开放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411号文)精神,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作为北京地区的宽带用户驻地网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试验。同日发布《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开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日起,未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许可批文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活动,任何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
二、北京地区已建或在建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必须在2001年8月20日之前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验许可申请(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中国电信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网通公司、中国吉通公司各在京分支机构及中国卫星公司应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报备)。
三、2001年8月20日以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开始受理拟在北京地区经营宽带用户驻地网单位的试验申请。
四、此次开放试点的范围不包括城域接入网。未取得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域接入网的建设和运营。
特此通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在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验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用户驻地是指一个或相邻的多个商、住建筑物的区域。宽带用户驻地网(CPN)是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是指通过宽带用户驻地网网络或者网络元素出租给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获取利润的依法设立的公司。
第四条 在试验期间,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实行审批制度。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经营,必须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已获信息产业部批准的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须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未取得批准和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经营活动。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应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北京地区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管理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七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应遵守国家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服从通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八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使用具有电信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必须使用具有电信和综合布线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必须使用具有电信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九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招投标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法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工程。
第十一条 所有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的技术标准。并且在建设实施前,必须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应在满足《北京市住宅区、住宅楼房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的基础上,满足用户的宽带通信需求。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开工前,要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竣工验收以后要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工程进行中,要接受国家强制性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在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的行为,发生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行为,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处罚。

第三章 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1-9-22
实施日期:2002-3-1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题注】 (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协调,制作的材质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从事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范、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范、不标准或者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承揽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议
【题注】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