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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0:21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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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5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在我省境内,除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和有林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林地区的乡人民政府应投立护林护草防火指挥部,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
    各级护林护草防火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县以上护林护草指挥部办公室应设在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护林护草防火委员会,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应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设置标志,明确责任。
    第五条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公约;
    (二)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报告火情;
    (三)管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二月至五月和十月至十二月;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提前或者顺延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护林护草防火指挥部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遇五级森林火险天气,应有指挥部成员值班。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间,有林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中有关禁止野外用火和控制火源、火种的规定;并禁止在林区和有林地区烧荒、烧茬子、烧果树枝和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上坟烧纸、烧香、送灯。
    第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间,重点林区实行封山防火制度,设立哨卡,控制进山人员。必须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核发证明。
    防火重点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条 在林区的村屯、机关、学校、部队营房、工矿企业、仓库、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设施的周围,应开设十五米至二十米宽的防火隔离带。
    第十一条 各级护林护草防火组织备用的森林防火通讯器材、交通运输、车辆探火灭火工具等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对受到威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仓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设施,应重点保护、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除按《条例)规定执行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比照《比例》罚则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和有林地区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送灯,未造成损失的;
    (二)进入林区和有林地区超越限定活动范围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护林护草防火组织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和护林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面积乡(含有林单位)在五公顷以上、县在三十公顷以上、市在一百公顷以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行为人有上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我省境内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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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三十五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检,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修改为“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应强制登记、体检,履行兵役义务”。



1997年6月7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0)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0]5号


白山政发[2000]5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二月二十五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使各项工作实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各项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由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保障老人、儿童的各项权益。 (十)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大或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时处置,必须向省政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的,可以事后报告。 (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副市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市长做好分管或市长临时交办的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者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重大方针和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充分发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作用。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秘书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承办市长、副市长委托的事项。指导和协调副秘书长的工作。 (二)副秘书长分别协助分管市长、秘书长工作,负责所协助的分管市长、分管各部门工作的衔接、协调和处理。 (三)负责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贯彻执行会议精神。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事项的执行情况;组织调查研究,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性建议。 (五)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批示和本职分工,组织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六)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七)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组成人员,都应当对市长负责。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一些部门,这些部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都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各部门负责同志直接向市长汇报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市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市长。 (二)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独立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提倡领导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或问题涉及到若干部门时再请示市政府协调,不应随意把矛盾上交市政府领导。 五、会议制度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由秘书长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方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议定全市的阶段性工作方针、政策。 4.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决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5.讨论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及规范性文件。 6.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常务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领导组成,副秘书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经济、行政措施或讨论通过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 4.总结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5.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及临时需要动议的紧急问题。 2.听取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汇报。 3.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 六、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市长审批或者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或重要的事项,副市长、秘书长处理以后应当及时报告市长。 (二)凡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外、均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运转,不得越级直接送市长、副市长审批。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审核,并附“文件处理传阅单”后,报送主管副市长审批。重要问题,主管副市长审批后,应呈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核批。需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行文的文稿,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程序签批。 (三)市政府应当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一般文件应当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须经市长审核后签发。市政府办公室所发的文件,凡“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的,均须由主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其他的,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四)市政府办公室只受理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或者报告,越级转送的公文不予受理。 (五)凡涉及市政府几个部门的重要事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各部门相互之间应当协商一致,并履行会签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把有争议的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如部门之间经协商后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可将分歧意见的焦点据实上报,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属于方针、政策重大措施等问题,均须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凡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财政安排、劳动工资、人事编制等事项,均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七)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等方面的事项,均须由副市长与市长协商决定。 (八)凡属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可在部门或者部门联发的文件中冠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字样。 七、协商联系制度 (一)市政府应当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可以定期、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政务新闻和通报重要市情。 (二)市政府应当坚持与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政府所属各部门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和保持与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建议和意见。市政府需要在某些方面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 (三)市政府的文件和会议,其内容可以依法公开的,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应当向社会公布。 八、工作制度 (一)按照分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搪塞;凡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越权包揽。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及时与分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沟通情况,以使各项工作达到有的放矢。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公外出或到市内基层单位处理公务,均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去向;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领导因公外出,须向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告知,以便于工作联系。 九、公务活动制度 (一)精减会议,减少市政府领导的事务性活动。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等重要会议,市政府领导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参加。 (二)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比较重要的会议,必须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当提前3天报经办公室呈请秘书长审定。 (三)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得参加各种剪彩、奠基等活动,但是具有较大政治影响的活动除外。 (四)有关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各项公务活动,内事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外事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