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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张家界市总工会委托张家界市地税局代征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19:38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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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张家界市总工会委托张家界市地税局代征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5]2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张家界市总工会委托张家界市地税局代征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制定的《张家界市总工会委托张家界市地税局代征工会经费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三日
张家界市总工会委托张家界市地税局
代征工会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湘工发[2005]12号)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张的中央、省属企业以及雇工在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营实体)、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均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
第三条 缴费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
(一)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等。
(三)不能确定单位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工会经费的计费依据。
(四)由财政部门工资发放中心代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以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作为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基数。
  第四条 缴费单位按下列征缴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一)设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征缴基数的百分之二的百分之四十上缴工会经费。对设立系统工会、行业工会的部分金融企业及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规定不按上述比例上缴的,按市总工会审核认定的征缴比例申报缴纳。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征缴基数的百分之二全额收缴,待依法组建工会后,上级工会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后,各单位工会留用的工会经费,仍按现行办法由缴费单位行政直接划拨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第五条 地税部门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征缴方式。
(一)对于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的缴费单位(含雇工在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经税务机关确认,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于账证不健全、不能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实行核定征缴方式。
(三)个别特殊行业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实行按次征缴方式。
第六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地税主管部门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同时将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划解至市总工会指定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
第七条 地税部门应将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市总工会指定的账户进行解缴,及时与市、区县总工会办理结算手续,再由市总工会依法分成上解上级工会和划拨各区县总工会。
第八条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一律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否则其提取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缴费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部门下达《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地税部门和市、区县总工会依法进行检查,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有新政策规定时,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县总工会、地税局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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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89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陈慕华(女)
  王汉斌
  罗 干
  曹 志
  姚 广
  周 杰
  有 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
    
(法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切实解决审判工作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正与效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的第二阶段,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自觉性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不断深化法院改革,积极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确立的围绕一个主题、抓好三件大事的工作指导思想反映了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本质特征,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明确了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途径和方向。在这次司法大检查中,必须始终贯彻这一工作指导思想,不断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自觉性。
这次司法大检查的目的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的要求,通过司法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切实解决审判作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纠正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以及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问题,重点查处审判和执行案件中少数人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违法执行和违法保全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审判与执行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一手抓总结加强审判工作管理、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新鲜经验,树立清正廉洁、执法如山、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广大法官必须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要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副院长负责,率先开展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大检查,为全国法院作出表率。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也要以检查本院为主,起好带头作用,防止“灯下黑”。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大检查活动的领导
司法大检查活动从6月上旬开始,9月底告一段落。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安排的检查内容对案件进行自查,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要抓好本院的大检查工作,敢于正视和切实解决本院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下级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考虑组成若干小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进行抽查。
这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四查”:
一查司法指导思想,查是否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实践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否牢固树立了“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是否始终坚持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查审判作风,查是否存在耍威风、搞特权、刁难当事人等不正之风,是否存在冷横硬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三查审判质量和效率,重点检查:
(一)根据举报,有一定事实根据或者重要线索反映法官在案件审判或者执行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违法执行、违法保全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案件;
(二)社会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的案件;
(三)2003年3月31日前超过审限尚未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和尚未办结的执行案件(4月1日后至检查时已审结或者办结的不列入检查范围)。
四查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重点查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中的违法乱纪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本院司法大检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为了搞好案件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要成立由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案件检查机构,并承担具体的案件检查工作。检查时,要填写案件检查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由各职能部门处理。
这次大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动员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动员工作,开好大检查动员大会,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动员。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学习法官法关于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通过动员和学习,联系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大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边查边改阶段。要始终坚持边查边改,要树立和强化正确的司法思想,对审判作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确属裁判不公的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改判,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要限期审结,对构成违法乱纪的法官要严肃处理。对先进法院和优秀法官的事迹、经验要及时总结和宣传表彰。
第三,总结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对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总结材料,要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系统大检查活动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定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反馈情况。
  三、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努力在见成效上下功夫
这次司法大检查,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法院第一次大规模的司法检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必将对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把大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把大检查工作同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紧密结合起来,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指导,推动司法大检查的有效开展,要通过认真开展司法大检查,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和安排本地区法院的大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展司法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及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报告,并通报政协。
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加强对司法大检查活动的宣传。主要是正面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公正与效
率”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在大检查活动中,要遵照党中央的一贯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绝不能搞花架子,绝不能做表面文章,绝不能弄虚作假。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落实,便于检查。要注重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和本法院审判
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活动,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同时,要发现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激励人心,增强人民法院内部的凝聚力,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自觉性。
各级人民法院在大检查中还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加强人事管理,不断扩大大检查工作的成果。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的公信度,赢得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赖。
  四、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纯洁法官队伍
在司法大检查中,要严肃查处法官队伍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严肃法官队伍的纪律,既是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法官法有关对法官惩戒的规定,是规范法官正确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全体法官必须严格执行。这次大检查,要重点查处违反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并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纪律规范严肃处理,该辞退的坚决辞退,该开除的坚决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决不姑息,决不迁就,决不手软。同时,对举报失实,没有问题的法官,要给予正名和保护,决不能让公正司法的法官受到诬陷和不公正对待。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敢抓敢管,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200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