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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9:09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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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委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人字(1996)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由人事部和国家体委联合颁发。《标准》是贯彻国家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客观评价教练员业务水平,反映教练员能力和业绩,审聘教练员职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发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推动我国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体育事业的发展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和国家体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教练员职务审核组织。为保证审核的质量,高级以上教练职务审核组的组成人数均应在七人以上。各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长由主要行政领导担任。各级审核组织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工作。
三、规范教练员任职条件的审核程序。各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教练员职务岗位限额内进行推荐,对申请晋升人员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以及业绩、学历、外语、任职等基本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单位写出推荐意见。被推荐人须提交《体育教练员职务申报表》和反映本人业务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所在单位应聘请两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其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或组织答辩,写出鉴定或答辩意见,连同单位的推荐意见及其任职期间的考核材料等一并提交相应的审核组审核。国家级教练的推荐须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审核组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部门审批。
四、坚持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标准》对教练员学历、外语、科研能力、任职年限、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业绩等任职条件的规定是从教练队伍长远建设和全国的总体水平要求出发的,也是切实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体委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教练员正确理解《标准》所确定的各级教练员任职条件,鼓励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努力达到各级职务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各级体委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为教练员的学习和提高创造条件。
各地还应该根据《标准》的要求,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破格条件,对于一些不具备规定学历而确有真才实学的业务骨干,在培养或输送运动员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符合规定破格条件的教练员,可以破格审聘相应的教练员职务。
严格教练员外语考试、考核工作,英语采用国家体委统编的《体育教练员英语》教材,各省区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体委共同组织考试、考核工作。
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是国家体委为提高教练员业务素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体委要重视这项工作,并积极支持和鼓励教练员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鉴于目前此项工作发展不平衡,实际培训规模和速度还不能满足需要等实际情况,对已开展培训教育的项目,由于组织原因未获得培训教育合格证书的教练员,可按教练员职务审定权限,经相应审定组织同意,采取先审后补的办法,参加相应职务的审定,但必须在审定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后两年内取得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否则,应予以解聘。
五、完善的任职考核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和《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教练员的任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教练员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制度,并根据教练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建立教练员业务考绩档案,及时将教练员考核材料整理记入考绩档案。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及勤惰表现为主要内容。考核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专家鉴定及组织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努力做到全面、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未正常开展教练任职考核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教练员职务聘任工作。
六、《标准》中规定的各级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是根据整个体育系统总体情况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体委要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应根据运动项目开展和承担任务的需要,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在做好定员、定编、定岗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聘任教练员职务时,应签定聘约,颁发聘书,并在聘约中明确其受聘岗位、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起止时间及其他要求,任职期满,须重新进行聘任。对经过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教练员,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国家级教练代表着我国体育教练员的最高水平。国家将根据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情况对国家级教练进行总量控制。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由国家体委审定,审定结果报事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家体委发文通知有关省区市体委,并抄送当地人事(职改)部门。
七、对曾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因工作需要于《标准》下发前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一次性特批为国家级名誉教练。审批国家级名誉教练的工作程序、业绩要求等,参照国家级教练的办法招待,随审批国家级教练的工作一同进行,国家级名誉教练只是一种称号,不与任何待遇挂钩。
八、《标准》的贯彻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关系到广大教练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体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教练员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和谎报业绩者,一律取消对其任职条件的审定;审核组织的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在审核过程中不坚持原则、违反审核纪律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不能按《标准》规定进行审核或聘任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体委有权中止其审核或聘任工作。

国家体委办公厅(公章) 人事部办公厅(公章)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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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明电(2008)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交通保障及安保工作的通知》(交办发〔2008〕12号)精神,确保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畅通的奥运交通环境,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畅通的联系机制。对火炬传递公路交通保障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明确一名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同志专门负责,作为省内总协调人。火炬传递沿线各地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城市交通部门也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特别是每一条具体路段都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切实做到精心准备,专人负责,保证各省厅与相关路段管理单位的沟通顺畅。同一线路的相邻省份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省际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1),密切协作,确保省际公路线路通畅。火炬传递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并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奥运火炬传递车辆快速通行。火炬传递期间,对持有奥运火炬传递专门通行证(式样见附件2)的转场车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组织沿线公路收费站点予以免费通行。同时结合现有“绿色通道”等专用收费道口,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快速、优先通行,实现奥运火炬传递车辆通过收费站时无障碍行驶的目标。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和频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奥运交通安保检查工作要求,对收费站、服务区、检查站等重要交通场所,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检查。火炬传递期间,要组织沿线公路养护职工、路政管理人员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巡查,对沿线路段特别是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公路设施实施监控。遇有突发事件导致公路交通被迫中断时,要迅速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动员一切力量组织抢修并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即时启用绕行备选线路,确保奥运会火炬传递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会举办期间,要紧密围绕“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以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为重点,切实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源头管控力度,强化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防止发生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1.省际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联系人名单(略)
     2.通行证式样(正面和背面图)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司法厅厅长刘义昌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四五”普法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自2001年以来,在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市(地)、各部门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基本完成了“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也存在普法教育面不宽、深度不够,少数单位领导认识上有待提高的问题。会议决定,为了巩固和发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省纲要》的实施,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综合素质、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五五”普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在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在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具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涉及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青少年要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习和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学法、用法,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水平;要强化对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坚持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实现全省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各市(地)、各部门、各行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遵章办事,不断加大依法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各项权利的落实。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全面推进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进程,促进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五、创新形式,强化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文化、新闻出版、影视广播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从实际出发,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电视、广播、报刊都要开办法制栏目。同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注重实效,要克服形式主义,力戒走过场。

  六、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领导,保证“五五”普法任务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形成主要领导分工负责,有关方面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格局。要逐年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普法工作经费按普法对象确定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各部门、各行业也应保证基本的普法经费。同时,对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中人员、教材、设施等方面上的困难应尽力解决,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

  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