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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5:03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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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
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
| | |原增值税|现增值税|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 |
| | |税率% |税率% |
|-----------|------------------------|----|----|
|23011010 |肉骨粉 | 13 | 免 |
|23011020 |油渣 | 13 | 免 |
|23011090 |其他不适于人食用的肉渣粉 | 13 | 免 |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 13 | 免 |
|23012090 |其他不适于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渣粉 | 13 | 免 |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25000 |豆类植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 13 | 免 |
|23031000 |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品 | 13 | 免 |
|23032000 |甜菜渣、甘蔗渣及类似残渣 | 13 | 免 |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 13 | 免 |
|23040000 |豆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50000 |花生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1000 |棉子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2000 |亚麻子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3000 |葵花子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4000 |油菜子饼及类似油渣 | 13 | 免 |
|23065000 |椰子或干椰肉油渣 | 13 | 免 |
|23066000 |油棕果或油棕仁油渣 | 13 | 免 |
|23067000 |玉米胚芽的油渣饼 | 13 | 免 |
|23069000 |其他油渣饼及固体残渣 | 13 | 免 |
|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 13 | 免 |
|23081000 |橡果及七叶树果 | 13 | 免 |
|23089000 |其他饲料用植物产品 | 13 | 免 |
------------------------------------------------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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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于1990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发[1990]2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现就管好用好就业经费问题
通知如下:

  一、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
3]51号、财农字〔1983〕175号)。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切实管好用好就业经费。

  二、当前我国需就业的人数正处于高峰期,安置就业难度加大,为了保持社会
稳定,投入一定数额的就业经费是必要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结
合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待业人数,统筹安排好就业经费。就业任务重、压力大的地
区,地方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增拨一些。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

  三、就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
要保证用于就业和就业前训练,要兼顾经济效益和安置效果。

  四、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是周转性质的,要有借有还,有偿使用,要
有担保单位。扶持生产资金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经济效益和安置效果以及到
期能否回收作为考核的重要条件。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继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使用。

  五、就业经费中的就业训练费、安置费、业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按原规
定不变。要按照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从各方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反对腐
败。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多办事。

  六、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完善管理办事,缩短资金闲
置时间,努力减少年末结存,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化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化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72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化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化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化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