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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4:45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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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内政办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沙源治理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改善京津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沙源治理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层层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实施单位责任制和承包主体责任制。
第三条 沙源治理工程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旗县为单位,实行综合治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沙源治理工程实行按工程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按工程(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并依据工程(作业)设计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检查验收。
(一)自治区级实施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畜牧业厅和水利厅共同完成后,由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旗县级实施方案由旗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共同编制,由旗县相关部门联合上报、逐级审批。
(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初步设计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 沙源治理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工程实施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级政府负责本工程建设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责任是:自治区林业厅是沙源治理工程的牵头单位,并负责对农区、半农半牧区旗县的工程建设进行实施指导;畜牧业厅负责对牧区旗市的工程建设进行实施指导;水利厅在牧区主要抓好以水为中心的草库伦建设,在农区、半农半牧区结合生态建设内容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工程和引水节灌工程建设。
(四)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按照批准确定的建设任务、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操作办法、编制的实施方案和工程(作业)设计、颁布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等组织实施;负责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和资金的使用;接受同级和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及工程建设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沙源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承包制。项目区治理的土地、草场原权属一律不变,“谁承包、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明确责、权、利,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第七条 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坚持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程、办法、规定和技术标准,实行科学治理、集约经营。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项目旗县派出科技人员,并组织科研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搞好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的承包责任制。
(二)推广应用适宜本地区的抗旱造林、种草技术和保水剂、生根粉等先进适用技术。通过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建立严格的质量标准,明确量化指标,做到不合格的设计不批准,不合格的整地不造林、不种草,不合格的种苗、草籽不使用,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
第八条 沙源治理工程的中央投资与各级地方配套资金要统一纳入项目实施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鼓励项目区群众以投工、投劳方式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第九条 沙源治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范围
(一)林业建设。人工造林:包括整地、苗木、栽植、抚育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施、设备等内容;飞播造林:使用飞机对沙地播撒灌草种子。包括围栏、置种、种子处理、租机等内容;封山育林:在符合封育条件的地区,通过围封恢复森林植被的有效措施,包括围栏、警示牌、补植、补播、病虫害防治等内容;林木种苗工程:为沙源治理工程提供林业建设所需的优良种子和苗木。包括苗圃地、采种基地、良种基地建设,种子加工、种苗质量检验、检疫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施、设备等内容。
(二)草地治理。人工种草:包括灌溉人工草地和旱作人工草地以及相应的围栏、种子、抚育管护等内容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施、设备等;飞播牧草:使用飞机对沙地播撒牧草种子。包括围栏、置种、种子处理、租机等内容;围栏封育:包括全年休牧和季节性休牧两种形式,利用草地的自然更新能力,恢复植被。主要配套设施为网围栏建设;基本草场建设:包括放牧场、割草场、兼用草场以及高产饲料地,重点对天然放牧场进行建设与保护,推行季节轮牧和划区轮牧制度。主要包括围栏、补种、补播、管护等内容;草种基地:为沙源治理工程提供适合沙地生长的优良种子。包括围栏、抚育管护、水、电配套工程设施、设备等内容。
(三)水利措施。水源工程:包括为生态建设服务的水窖、蓄水池、机电井、筒井、大口井、截潜、谷坊、塘坝、骨干坝等拦蓄水工程措施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节水灌溉:包括衬砌、低压管道、喷灌、滴灌等工程措施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小流域为单元的集雨节灌工程措施和发展乔灌草植被,推广草田轮作、先进的农耕技术等工程、生物、农艺措施的优化配置。
第十条 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
(一)检查验收采取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核查的方法进行。
(二)自治区级核查工作由自治区政府统一组织,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负责,会同计划、财政、畜牧业、水利等部门对工程的各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质量、成效等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依据各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自治区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地点和质量是否符合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各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工程实施运行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详细内容按照检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沙源治理工程的实施坚持治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大林草植被的保护力度。
(一)加强后期管理工作,建立各项管护责任制,依法治林、治草、治水。
(二)全面实行项目区禁牧措施,推广牲畜舍饲、半舍饲。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较为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逐步改善档案管理条件和手段。坚持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保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检查验收时,未建立工程档案或档案工作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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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各劳改、劳教生产单位: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86)财农字第57号《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财政局、劳改局协商,制定社会性、政策性开支实施细则如下:
一、将原列劳改、劳教企业盈亏的社会性、政策性开支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从一九八七年起改为预算拨款,相应调增上交利润或调减包干补贴指标。对社会性、政策性开支的预算拨款,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包干办法。如发生超支,由劳改、劳教企业的财务
包干结余资金中自行解决,不得在企业盈亏中列支。
二、社会性、政策性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一)干警经费。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1.管教干警费用。含工资、补助工资、福利金、公务费、管教干部办公用设备购置费,这些费用的综合标准统按人月二百元(人年二千四百元)计算,管教干警的人数,按劳改、劳教企业在职干警人数的55%计列。
2.干警离退休费用。按规定支付的全部劳改干警离退休费用(包括工资、医药、福利、生活补贴、健康休养、特需经费等)金额的55%计列,另45%由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3.岗位津贴。按现行标准计列。
4.警服费。正常更换一般干警按人年六十元,副科级以上按人年九十元计列,新着装一次发齐的一般干警每人按二百四十五元,副科级以上再增加四百四十元计列。
计算以上4项费用时,要从全场总数中减除“专职政法人员经费”、“老残人员经费”和“中小学经费”中的干警人数和离退休费、岗位津贴、警服费等有关数字。
(二)专职政法人员经费。指双河农场公安分局、派出所、法庭、检查组定编以内的行政经费。其经费标准不超过人年二千五百元。另加必要的公安、司法业务费。
(三)老残人员经费。包括三个项目:
1.生活费。按(86)京劳生字第653号《关于调整所管人员业务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2.安置费。清理老残人员回家的路费及安置费用。
3.管理费。专职管理老残人员的干部的经费。
(四)中小学经费。
场办中、小学校经费按照行政事业经费的项目、标准执行。其中教学行政费(含办公、教学、图书三项)的标准为:每生年月高中二元七角,初中二元四角,小学一元五角,小学分校不足五十名学生的按五十人计算。学杂费收入要冲减经费支出。
(五)小型农田水利支出补助费。
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包括场内小型蓄水、灌溉、除涝、治碱、防洪、护田、清淤、打井、小面积开荒和大面积平地改土等。其补助内容只包括材料、机械作业和小型设备购置费。农田水利建设的人工费用,属于责任区内的水利设施维护费,由农业成本列支,责任区外的大型设施维护和新
建,人工费由营业外列支。
(六)老干部安置费。经国务院、市委批准,从东北落实政策回京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和无职业遗属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分散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少数离退休干部,其安置费列入所在单位的行政事业费预算支出。
三、认真编报审批预决算。
社会性、政策性开支预算,由基层劳改劳教生产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标准于上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编完报局,经局审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年底前审批下达,并于预算年度分季拨款。
一九八七年的预算应以八六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适当考虑新年度正常的增减因素确定。经过协商测算,一九八七年社会性、政策性开支预算包干指标核定为一千五百万元。原则上一定四年不变(1987-1990),在国家规定的工资,物价和离退休人数,待遇有较大的变动时,
可以适当调整。
决算分季、年两种。季报于季度终了十日内上报;年报于年度终了二十日内上报。经劳改局审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在上报决算的同时,要附送文字说明,说明预算执行情况。超支节支的原因和管理中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加强社会性、政策性开支专款管理。
社会性、政策性开支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反对浪费,把这项专款切实管好。
对社会性、政策性开支要单独设帐。配备专人管理,经常下单位检查开支情况,及时准确地编报预决算。
为了简化核算,全部干警经费统一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核算,其中管教干警费用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人数和标准列支,按月冲减“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支出,干警离退休费用全部在营业外开支项下的“劳动保险费”项目中核算,每月将其中55%转由“社会性、政策性开支”负
担。
劳改业务费和劳教业务费在没有解决资金来源之前,暂在劳改、劳教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1987年5月6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粮办[1998]2432号

1998-11-2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厅(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
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
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附: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略)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