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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与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0:55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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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与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与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为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和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友好关系,增进相互合作与了解,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与惯例,同意签署本协定,条款如下:

                一、普通教育

                  第一条

  双方努力加强和巩固两国在教育、研究和文化领域的关系。

                  第二条

  双方在商定的条件范围内互派不同教育阶段的专家互访,以考察研究教学经验。

                  第三条

  双方交流成人教育、扫盲、技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特优生培养方面的经验,派遗专家和有关人员互访。

                  第四条

  双方尽可能为对方提供不同教育领域的培训机会,包括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会议及研究会。双方互换每学年度拟在本国举办有特色培训班的计划。

                  第五条

  双方努力以正确理解的方式将足够数量的有关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文化以及文明的内容纳入教学大纲。

                  第六条

  双方互换教学资料,并对教学大纲进行研究,以便使两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和学位证书对等。

                  第七条

  双方互换研究成果,互派专业人员访问,交流学校活动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经验,以发展和更新教学手段。

                  第八条

  双方努力发展和加强艺术方面和学校间的合作关系,其中包括:

  1、 派学生代表团和学校体育队互访。

  2、 交流教学手段方面的经验和模式。

  3、 进行学校图书馆间的合作。

  4、 举办绘画和手工艺展览。

  5、 派学校乐队和剧团互访。

  6、 参加研讨会、夏令营和派有关人员互访。

  上述交流活动,应由双方视各自条件可能,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双方努力在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会议中协调教育与文化合作领域的立场。

                  第十条

  双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阿拉伯语教学和在卡塔尔国发展汉语教学尽可能提供方便。

                 二、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两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尽可能地为对方大专院校缺乏的专业提供奖学金名额。双方努力研究相互承认两国大专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途径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达成一致的条件,互派大学教授和学者作学术报告、举办研讨会,并通过互换资料、科技出版物、科学和文学论文目录以及派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等方式开展大学领域的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以交换论文和派学者互访的方式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并组织两国大学体育、艺术团队交流与互访。

                 三、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双方通过如下途径发展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

  1、 加强两国文化艺术机构间的合作。

  2、 交换文化艺术印刷品和文学艺术作品。

  3、 鼓励两国作家、艺术家和音乐家互访。

  4、 鼓励两国民间艺术团互访。

  5、 鼓励两国互办文化艺术展览。

  6、 鼓励两国公共图书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7、 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

  8、 互换文化艺术领域培训计划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加强在博物馆和文物领域的合作:

  1、 互换文物印刷品和出版物。

  2、 派文物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互访,参观文物古迹,考察博物馆馆藏文献。

  3、 互办文物展览。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要求和可能,在艺术活动的各个领域内进行合作,特别是:

  1、 互换音乐、戏剧和民间遗产方面的技术专家。

  2、 聘用博物馆、图书馆和文物专家。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艺术展和科学、文化、艺术会议及研讨会。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专题会议中协调文化艺术方面的立场。

                  第十八条

  双方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定,承诺保护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广播或出版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产权及其著作权。

                 四、总则

                  第十九条

  1、 双方对参加会议、研讨会、培训班及进行互访的人员、日期和期限在足够的时间内通过换文通知另一方加以确定。

  2、 根据制定的合作计划细节,双方各自负担实施本协定条款所需的费用。

  3、 凡实施本协定条款,派遗方负担团组的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本国的现行规定负担团组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急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时为实施本协定签署年度执行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协定自互换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本协定结束不影响已制定和正在实施的计划和项目。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参阅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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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增补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增补有关内容的通知
计投资[1994]970号

1994-07-18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结合海洋石油工业的特点,决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计投资〔1993〕94号)基础上增补有关内容,组成《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海洋石油行业税目注释》。现将增补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款:新油气田开发建设和老油气田调整工程增加“各类海上平台,浮式生产处理储油装置,单点系泊系统,人工岛,海上油气水集输管线,水下管汇,水下基盘设备,各种模块,撬块,海底电缆,陆上中端站”一段。
  二、第一条第五款:油建辅助工程增加“平台制造,海上平台安装,海底各种设施安装”一段,后勤辅助工程增加“吹灰装置,建造和维修平台用的专用机械、设备、设施”一段。
  三、第一条第六款:通信工程增加“发讯台、气象台”一句,道桥工程增加“船坞”二字。
  四、第一条第七款:石油、天然气野外工作人员住宅增加“海工、平台安装”一句。
  五、第二条石油、天然气田维护工程增加第八款,即:“八、油田检测设施及水下、水上平台检测、维修设施”。
  六、第五条:石油矿区配套建设增加“海堤工程”一句。
  七、行业定点石油专业机械制造厂企业名单增加“渤海平台制造厂,南海西部涂敷厂”。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9日)

深府〔2002〕151号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深圳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及其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根据行业就业情况和居民失业状况提出意见,经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录用居民在达到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其各岗位(工种)的具体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五条 首次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规定的比例。
  原已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如果比例调高,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新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新建、扩建或转产的用人单位急需招用大量员工的,经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招足规定比例居民的,可先招用部分劳务工。但用人单位应当作出计划,在1年内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招用居民时,不得故意提高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规避本办法的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自查整改过程中清退劳务工的,应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市、区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加强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检查,将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就业情况列入劳动年审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97年1月7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深府〔199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