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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10:23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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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哈城综办字〔2002〕1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各项整治工程高标准、高质量,根据省、市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环境综合整治特点,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总体部署,凡是实施的街巷道路维修铺装、社区广场整治改造、达标(景观)庭院和区街绿化建设以及新建的灯饰景观设施等项目,均列入质量考核范围。

  二、质量标准
  (一)道路维修铺装标准
  1、人行道基础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灰土拌和均匀,辗压充分,基础厚度不得小于15公分。停泊小型车辆的人行道,三合土基础厚度不得低于20公分,干拌砂厚度为10公分,水泥含量占4—6%,道板厚度不得低于6公分;
  2、人行步道板铺砌,道板与基础间用5公分沙垫层找平。做到平整稳定、灌缝饱满,没有翘动现象。纵缝、横缝直顺;
  3、步道板应符合质量标准,抗折抗压,强度符合技术要求,并有相应建材质检部门的合格证,防滑性能好,规格统一,颜色一致,无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现象。使用彩色步道板铺装应达到色彩搭配和谐、构图简洁、美观;
  4、整修破损的人行道,整修部位应按原人行道结构恢复,破损步道板用同种同色材料更换。塌陷部位回填土应夯实,保证基层压实度;
  5、水泥混凝土铺装的人行道边角应整齐,不得有裂缝、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切缝直线段线直,曲线段弯顺,灌缝不得漏缝;
  6、沥清混凝土人行道表面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道、粗细料集中等现象,接茬紧密、平顺。面层与路缘及其它构筑物连接密实平顺,没有积水现象;
  7、道路原有边石达不到标高要求的应全部起出,需继续使用的应对表面进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破损边石要进行更换;
  8、道边石外形尺寸、外露面平整度应符合规定。使用预制砼道边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9、更换破损的道边石,新旧接茬平整。歪斜道边石全部扶正。道边石上沿距车行道高度不低于15公分,达到线直、弯顺、顶面平整无错牙,勾缝严密,与人行道路面平齐,不阻水;
  10、道边石安装稳固,与人行道连接处背后回填密实,外边线直顺;
  11、对车行道破损部位按原道路结构和标准进行维修改造,做到无裂缝、松散、脱皮、坑槽、沉陷、拥包、错台、啃边、翻浆现象,车行顺畅;
  12、人行道上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树池边石稳固,纵看成线;
  13、检查井框周边修复细致,与周围路面齐平,不得有下沉、抬高现象。
  (二)街区绿化建设标准
  1、绿地内花、草、树木生长健壮,树木成活率达95%,保存率达85%;
  2、树木无死树、枯枝、孽芽和损伤等现象;
  3、绿篱篱冠修剪平整,新梢高度不超过20厘米,绿篱侧面线条流畅,无缺苗断空;
  4、草坪平整,高度不超过20厘米,生长茂密,色泽纯正。草坪内无积水、杂草和裸露地;
  5、花卉浇水及时,植株健壮长势良好,色彩鲜丽,花朵大,高矮适度,无萎蔫、明显病虫害、杂草和残花败叶;
  6、五色草纹样线条清晰,植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无杂草,裸土率不超过3%;
  7、绿地栅栏和绿地内座椅、雕塑及其它设施造型美观、油饰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绿地内设有绿化保护的宣传牌,无其它设置的落地指示牌;
  9、配建的灯饰设施布局合理、位置得当、灯光适度,设施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坚固耐用,并设有防火、防漏电保护设施,安全可靠;
  10、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技术档案完整,数据准确、全面。
  (三)灯饰设施建设标准
  1、楼体、桥体和灯饰景点亮化建设布局合理,构思新颖,光照适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夜色景观;
  2、灯饰景观街路亮化统一和谐,突出整体效果,夜间灯饰景观与日间景观观赏相结合。两侧的楼体具备条件的全部亮化,牌匾广告、路灯及景点亮化率100%;
  3、轮廓软管霓虹灯线条清晰,笔直成线,偏差不能大于0.5cm,绑扎牢固,每米固定点不能少于4处,转角处加设绑扎件。悬空安装的钢线顺直、牢固。安装铁架上的硬管霓虹灯各支点焊接牢固,支撑物牢靠;
  4、投光灯、泛光灯等灯具照度达标,线路敷设符合电气安装工程有关规定标准,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及金属支架应使用保护线,安全可靠。地面上安装灯具距地面间距不应少于30cm,在屋面防水层上和立面安装灯具,不得损坏防水结构和墙面风格,高空设置的灯具有防坠落措施;
  5、灯饰亮化材料,严格执行国家灯饰材料质量标准,使用的灯具有相应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
  6、灯饰景点配电设施达到电气工程的质量标准规定,导线无随意在地面上拖拉,控制箱设置安全可靠地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社区广场和达标(景观)庭院的铺装、绿化等整治建设按以上标准执行。

  三、考核方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质量考核,主要采取两个方式进行。一是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道工序的质量按标准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二是竣工质量验收。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和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形成质量评定结果。

  四、考核办法
  1、按照本考核办法对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施工程序、按期优质完成整治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整治办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属于市补贴整治工程的,优先拨付资金;
  2、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公示制,对施工过程中连续出现2次质量问题的挂黄牌,并限期整改。出现3至5次质量问题的挂红牌,同时,市整治办从市补贴资金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0%;
  3、对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由组织单位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返工,时间不计在总工期内,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市整治办按工程总造价的1%至5%进行经济处罚;
  4、采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由组织建设部门责令其返工,并处以已完工作量2倍的罚款。已知材料有质量问题不报告,擅自使用的,由市整治办按已完成工程量对组织建设部门处以3倍罚款,从市补贴资金核减;
  5、对出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通报外,按该工程总造价处以0.5%至2%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清出施工现场,拒付已发生工程款。

  五、措施要求
  1、各区和有关部门根据整治项目工程量配备专职监理队伍。监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环境整治工程的监理经历,持证上岗。监理队伍对工程工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环节、施工质量等实施跟踪监理,发生质量问题有权做出停工、返工处理。
  2、承担整治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自保体系,组织机构由工程项目经理、工长、质检员、班组长组成,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日常自检自查,确保各道工序工程质量。
  3、各区和有关部门每周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整治办存档备案。市整治办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按相应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4、市整治办补贴的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实行工程质量统一验收。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自检自验基础上,形成自验报告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组织质检部门进行逐项验收,形成质检验收评语,并排出质量等级进行公开。自筹资金实施的整治工程,由自筹资金的区和部门按此考核办法自行检查验收,结果报市整治办。
  5、加强整治建设成果保护管理。凡单体工程完工后,各区和有关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护,直到整治工程全面竣工,避免因交叉作业和其它正在实施工程对其造成损坏。各区组织的整治建设工程竣工后,自行组织衔接管理,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整治项目,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管交接。
  6、整治项目工程实行保修责任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可由组织建设部门按工程造价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实行一年保修期,一年后未出质量问题的,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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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3年9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为奖励在我省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及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 例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地、市(省直厅局)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省内同行业中先进的;
  3、具有广泛推广意义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一等奖奖金一万元;二等奖奖金五千元;三等奖奖金三千元;四等奖奖金一千五百元。凡获以上一、二、三、四等奖者,均发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奖金。奖金由省科技进步奖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对我省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发给特等奖奖状及证书,给予荣誉称号,并发给数额高于一等奖的奖金。


  第七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目的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或业务归口逐级上报。经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地、市(省直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地、市或省直厅局自行确定。其最高奖金数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奖金来源,属于地、市批准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市统筹安排;属于省直厅局批准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可发给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人员或单位,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