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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20:09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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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
1996年3月11日,医药管理局

一、为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使用时安全、有效,医疗器械生产者有责任向使用者提供正确、可靠的使用操作信息。
二、使用操作信息包括安全操作信息和使用价值信息两部分,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对所提供的安全操作信息的正确、完整性和价值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三、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各表述相应的使用操作信息,其内容应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医药行业标准确定。
四、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内容构成,要按不同产品类型,执行医药行业YY/T0083-92《医疗仪器设备用产品铭牌》或ZBC48006-89《医用高分子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五、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构成,应执行GB9969.1-8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国家标准,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殊性说明以下有关内容。
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注册号及产品序列号。
2、产品适应范围及有关注意事项;特殊操作说明和特殊储存、管理要求。
3、一次性使用产品应注明“一次性使用”;已消毒产品应注明“已消毒”;使用前需消毒的应注明“消毒方法”。
4、产品的预定功能及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5、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产品正确使用的环境条件及保证器械长期准确、安全使用的要求。
6、产品必须同其它器械一起安装或协同操作时,应说明配套使用器械的特性;在使用过程中,器械相互产生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的说明。
7、经消毒的产品,消毒包装损坏后应如何处理的说明。
8、重复使用的产品应说明重复使用的次数限制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清洁、防止传染、包装及需要消毒的消毒方法等。
9、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采取的措施及注意事项说明。
10、加载药物或加载其它物质使用的产品,应对加载药品或加载的其它物质的特性作用说明。
11、具有测试功能的产品预定功能的说明。
12、产品标准中规定应具有的内容说明。
六、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与相应的医疗器械产品实物相一致;产品改型时结构与技术参数变动,使用说明书应根据情况加以更改。
七、医疗器械原材料产品及用于医疗器械配套的部件产品,其产品标准、质量证明书、产品手册等技术文件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则可用其代替使用说明书。
八、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不能出现以下内容:
1、医疗器械的有效率;
2、政府或第三方组织或名人的推荐性语言;
3、绝对性用语;
4、与其他厂家产品相比较的词语。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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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税函[200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来,全国各级国税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单位强行推销、寻机搭售通用设备的行为明显减少,促进了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提高,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的服务单位采用各种手段,向纳税人强行推销计算机、打印机和扫描仪等通用设备,且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有的服务单位变相收取培训费或不维护而强索服务费,这些行为引起了纳税人的强烈不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纳税人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者,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纳税人权益也必须依法受到有效保护。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任何不法侵害,不仅会损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而且会损害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影响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推广的宣传解释工作,明确告知纳税人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区别,增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于纳税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投诉,一定要认真对待,及时妥善处理,以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利用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以及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问题,2000年原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中进行了明确。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问题专门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服务单位在经营和服务中存在的侵害纳税人权益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的服务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告批评,并按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切实抓好税务系统自身建设,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坚决防止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的发生。对于纳税人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侵权投诉,必须认真核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2009年6月底前,各地税务机关要普遍开展一次对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服务工作情况的清理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服务单位销售通用设备情况、提供服务情况及收取培训费和服务费情况。要重点检查服务单位是否存在借机搭售、强行推销和高价销售通用设备的行为;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收费不培训、收费不维护、少服务多收费等问题。同时,要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纳税人反映的问题逐一核实,对属于问题投诉的,要跟踪检查并走访落实。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的检查情况务于2009年6月底前书面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布了《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说,为适应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要求,促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立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的总体要求,总局组织制订并审查了《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一项技术要求,现批准为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要求(暂行),予以发布。
  广播影视技术行业要求(暂行):《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
  该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技术要求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附件: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