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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1:17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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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2号
民航总局、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决定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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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医疗收费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3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97号文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维护医疗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医疗中心、门诊部(所)、卫生站和个人行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价、卫生、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医疗服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医疗服务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各医疗单位为群众提供的服务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病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治疗、手术、理疗等)。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为了满足病患者在某些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病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家庭医务等所提供的服务。
  第五条 基本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并分别上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基本医疗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上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新增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医疗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基本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根据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成本、供需状况、合理利润和应缴税金以及群众、企业的承受能力,邻近地区收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各医疗单位在保证做好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要,经市物价、卫生部门批准,可开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其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医疗单位按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在实施前报市卫生、物价部门备案。特需医疗服务,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不予报销。
  第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涉外医疗收费由省统一管理。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省定标准,市物价部门根据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40%的基础上,具体制定标准执行。涉外医疗收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中被评定等级的医院,医疗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上下浮动(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除外)。具体是:三级甲等上浮15%,三级乙等上浮10%;二级甲等上浮5%,二级丙等下浮5%;一级甲等上浮3%,一级丙等下浮5%,其余等级及未定等级的医院按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单位应加强医疗收费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收费管理工作。凡二级甲等以上及规模较大的医院,必须设专职物价员,其他医疗单位也应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对本单位物价政策执行和收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上岗证管理制度。凡经批准收费的医疗单位,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领《中山市医疗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上岗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收据。
  第十三条 增强医疗收费管理透明度。各医疗单位应将主要的常用的医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在医院明显的地方予以公布,并实行住院医疗收费登记卡制度。同时要设置群众投诉箱及投诉电话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消费者有权对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意见,并向市物价、卫生部门举报乱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危重病人应先抢救后收费。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防止滥用药、滥检查、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
卫生防疫部门以及药品检验机构行使监督监测职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分工检测范围、检验项目和频次。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检验和乱收费,不准多头监测,重复收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医疗单位自制药品按自用、不进入市场销售的原则,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对医疗收费及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医疗收费情况,提供与收费有关的帐目及单据等资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个体医生可吊销其开业证书。
(1)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2)巧立名目,变相多收费的;
(3)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标准收费的;
(4)滥作检查,滥用药物,重复收费的;
(5)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6)特需医疗服务收费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7)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8)不亮证收费,收费员不持证上岗,或不执行住院登记卡制度及不使用统一规定票据的;
(9)医疗收费不开具收费票据的;
(10)不按规定,自行上浮医疗收费标准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还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药品浪费严重,经费超支很多。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很多,除了干部、
职工平均年龄老化,医疗技术条件改善,新药品应用和部分药品提价,医疗管理费用增加等客观原因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很大。如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有的随意扩大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和报销范围;少数单位和人员特殊化,搞不正之风,少数医疗单位大量
购进和滥开营养滋补等自费药品;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大搞滥搞包装和生活用品包装,大量生产和销售名为“药品”的营养滋补品和化妆品;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对公费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公费医疗制度本身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费支出都由国家包下来,超支与浪费并
不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为了保障干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公费医疗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十分重视。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卫生、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同时要充分调动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共同参加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思想教育,纠正不正之风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医疗制度。对广大医务人员要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费医疗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搞特
殊化。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区要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各地要对现有享受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符合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核发医疗证件,实行凭证就医。各地区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享受范围。
2.严格执行医药费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不论任何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内,凡应由个人负担的挂号费、自费药品、未经医院批准的自购药品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由公费报销,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要严肃处理。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结合临床需要,认
真研究制定用药规范。为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要建立和加强新药品的审批制度。医疗单位要把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紧密结合起来,把公费医疗的管理作为考核医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把关。医疗单位原则上不应经营非治疗性和纯属营养性的药品,也不得把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
商品当作“药品”在公费中列报,如有违反,要没收其加成收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医药生产、经营部门对国内销售的药品,不得乱搞包装,营养滋补药品和滞销药品不得向医疗机构搭配销售。
3.坚持分级分工医疗的原则。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实行划区定点医疗制度,纠正看病“满天飞”的现象。医疗单位对患有疑难病的干部、职工,应组织医生会诊,积极治疗。并加强对转诊的管理。
四、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在保证看好病、不浪费的前提下,各种改革办法都可进行试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具体管理办法上,可以考虑与享受单位、医疗单位或个人适当挂钩。但在改革中要注意,不要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致使一些年老体弱的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
的治疗;对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高干)、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以及癌症、烈性、急性传染病等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但也必须贯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个人卫生和劳动保护,开展体育活动,增强体质。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普及医疗保健知识和合理用药常识。各级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力求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198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