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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6:48:26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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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促进这一地区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地提升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使这一地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释放潜能,增强竞争力。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促进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北”地区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特点,用新的思路和发展模式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出一条区域创新发展的路子。
  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挥优势,坚持高起点、宽视野,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突出发展特色,改善发展环境,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走科学发展之路;坚持突出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坚持推进改革开放,用改革开放促开发建设;坚持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坚持增强服务功能,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发挥土地对经济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新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全面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完善研发转化体系,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区域服务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用水、集约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平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和谐。推进管理创新,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
  三、切实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相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相结合、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相结合,不断拓展改革的领域,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近期工作重点是:
  ——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在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适应天津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创新体制、分步实施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天津港东疆港区设立保税港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区域整合。
  ——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四、认真做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要靠天津自身的力量和加强区域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支持和帮助。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研究建立必要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全面分析有利条件和面临的挑战,精心筹划,周密部署,通力协作,使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顺利有序推进,并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金融、土地改革等专项方案,并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批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协力,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局面。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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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廉洁执法舆论引导机制研究

商奇


[摘要]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不仅关系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而且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不仅关系政法干部队伍的形象,而且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促进和加强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重视思想宣传工作、善于运用舆论的喉舌作用、着力构建科学的舆论引导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要加强政法机关自身建设,适应不断发展的舆论环境,契合舆论引导机制的能动要求。

[关键词] 公正廉洁执法 ;舆论引导 ;机制构建

一、舆论引导的重要意义
舆论,是指公众的意见或言论。社会由无数个人类个体组成,在社会生活中,某一时间节点所有人类个体普遍的、占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无疑对当时的社会认知、政权架构、道德法律、社会风气等一系列社会要素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直接反映着当时的人心向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局势的发展。可见舆论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舆论的形成有两个过程,一是来源于人民群众自发形成的意见或言论,二是来源于有目的引导。其中,有目的的引导是舆论形成的最主要途径。群众的自发舆论,很多也是由于前期引导造成的示范和衍生效应。舆论是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表达,也是诸多社会问题的显影剂。但是如果没有科学的引导,舆论就很容易变成肆意的洪流,不但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有时还会走向极端,阻碍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不仅关系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而且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不仅关系政法干部队伍的形象,而且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必须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积极的、正面的舆论氛围,避免消极的、被动的舆论导向,彻底消除不良舆论滋生的土壤,使全国上下凝聚合力。将公正廉洁执法的典型事迹宣传出去,积极引导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公正廉洁执法建设。要坚实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的舆论原则和正面宣传引导为主,为政法机关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提供有力的宣传保障和强大的舆论支持。
周永康同志在2010年8月13日政法宣传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政法机关和新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世情国情社情的新变化,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政法工作规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更好地发挥媒体在宣传党的主张、服务政法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这进一步阐释了舆论引导工作在我们整个政法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深远意义,也为我们进一步落实宣传战线建设,加强舆论引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构建科学的舆论引导机制
坚持正确、有力、科学的舆论引导,对于促进舆论宣传工作健康、和谐、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总结经验教训,构建科学的舆论引导机制,使公正廉洁执法建设中的舆论引导有的放矢、有章可循,避免盲目。
(一)坚持依法引导,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一切行动都要有法律法规的相应支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动。加强舆论引导作为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要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支持,坚持依法引导,坚决杜绝“违法引导”、“越法引导”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出现。
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没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所谓“舆论引导”的典型事件,发人深省。如2008年,河南省某市政府违法“租”用了该市某镇农用地28平方公里,致使约3万余农民失去土地。身在上海的该镇青年王某经多次举报无果后于2009年2月12日网上发帖反映此事。该市网警得知消息后,为了平复日益沸腾的网络舆情,于3月6日跨省来到上海将其抓捕。这起案件在网络上激起了广泛的反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该市政府即是没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稳妥的采取舆论引导措施,错上加错,造成了舆论上的被动,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在人们群众中的正面形象。在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用法律的框架作为舆论引导工作的界限,将舆论引导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增强舆论管理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对不适应现今舆论引导要求的法律法规的整理、修订,使先行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起到应有的规制效能。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涉及舆论引导的法律法规,对我们加强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起到了有力的支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有些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舆论引导工作的实际要求,需要及时进行相应修改。
(二)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明确的指出:“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尤其政法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由于其本身的独特属性,其宣传工作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引导宣传工作始终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我国的政法机关,其一切工作都始终站在保护人民利益的角度。一直以来,政法机关坚持依法公正工作,其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已经深入人心,深得党的信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但不得不正视的是,现实生活中政法机关执法活动违法、违纪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一定程度的争议和抵触。面对这种现实,更需要我们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始终占领舆论的制高点,引导帮助媒体树立政法机关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的良好形象。同时对于披露出来的问题要勇于公开、勇于承认、勇于改进,不瞒报、不谎报,使广大人民群众信任政法机关的工作。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我们在一方面继续做好工作廉洁执法工作的同时,要更加认真负责的对待舆论引导工作,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引宣传工作,改进思想观念、加强主导作用,使人民群众更多的看到好的方面,对政法机关工作树立信心,防止社会矛盾激化。
(三)各个参与主体分工负责、整体联动
舆论宣传的引导是一项体系庞杂的工作,政法机关本身、新闻媒体及其他主体都是这个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就要求各个参与主体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坚持有机统一、整体联动。
1、要加强政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各项政法工作的关键。在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的过程中,对于舆论的引导显然需要政法机关担任主导角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可见,这种主导作用是党和国家赋予政法机关的神圣使命和艰巨任务。政法机关在坚持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要积极担负起主导责任,对于涉及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要加强监督筛选,用敏锐的眼光和负责任的行动引导舆论。
2、要积极引导利用广大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始终是社会舆论最主要的参与者和传播者,只有积极引导和利用广大新闻媒体,才能真正有效的引导社会舆论。由于一段时间以来西方资本主义新闻观念的腐蚀,现今有些新闻媒体逐渐背离了正确的价值观,一味的追逐“新、奇、特”,用哗众取宠来吸引公众眼球。由于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某些个别存在的问题被利用来炒作成了全局性的问题,某些个人性质的问题被利用来炒作成了全行业的问题,严重混淆视听,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针对这种问题,新闻媒体应主动进行行业自律,提高参与舆论引导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始终与政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站在一起。
另外,政法机关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帮助和协作,对在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英模要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线索,加强宣传;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要积极进行权威信息发布,第一时间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相,防止被一小撮反动分子利用,散布谣言。
3、要重视其他参与主体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闻媒体之外的舆论渠道,这些渠道也是舆论引导体系的参与主体之一。这些新兴渠道,以网络为最典型的代表。互联网肇始于1969年,发展到今天,网络已在整个中国大地蓬勃发展。根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3.84亿,手机上网网民数已达到7305万人,这无疑是一个庞大的舆论阵地。而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扩散性大、隐蔽性高等特点,使网络舆情往往成为舆论引导的盲区和难点。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加大舆论监督,就必须正视困难,拿下网络舆论引导这个“硬骨头”。
为此,政法机关要加大对网络平台提供商的监管和引导,使他们自觉提高认识,坚持自查自纠,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引导;要加快反应时效,坚持早发现、早疏导、早解决,防止不良信息广泛传播;要积极参与网络舆论,用客观、公正、权威的声音来发布相关信息,树立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
三、加强自身建设,适应舆论引导机制的要求
舆论引导工作进行的好坏,直接取决于政法机关是否敢于、善于改进自己、提高工作方法。新的舆论引导机制,给政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引导舆论,加强舆论管理的目的,就需要政法机关以身作则,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适应新时期舆论引导机制的要求。
(一)坚持公正廉洁、规范自身建设
中国有句古语,叫做“正人先正己”。政法机关在进行舆论引导的时候,首先就需要其真正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现实中,有些机关自身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不在自身寻找原因,看不到自己的缺点,而一味的要求新闻媒体发布有利于自己的消息,甚至采取粗暴的方式封锁和打压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这是与我们政法机关的舆论引导路线完全背道而驰的。这种做法不但无法实现有效的舆论引导,甚至会激发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影响。
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过程中的舆论引导,首先就需要政法机关真正严以律己,规范自身建设,坚持在公平、正义的框架内行使职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走的正、行的端,才能够严肃有力的与不良舆论作斗争。
(二)增强政治敏锐度,提高舆论引导及时性、能动性
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日益加快。加强舆论引导也必须适应这种高速率。尤其是网络高度发展的今天,网络一端发布的消息,在零点几秒内就可以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这给舆论引导增加了更大的难度。
如2008年6月28日下午发生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的群体性事件。这起事件首先在网络上传播,并未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注意,也未采取相关的舆论引导措施。更因为瓮安事件实际掺杂着城镇改造拆迁、煤炭矿权纠纷等多种久拖未决的利益问题,导致该事件在长时间的发酵后发生了突然的集体爆发,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现实舆论管理工作中,面对应予警惕的舆论苗头,政法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要及时建立快速反应的体制机制,必要时由相关领导亲自指挥,随时监控舆情发展。同时,要积极的、主动的发布权威消息,尤其是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应予披露的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工作加强了解,树立信心,从源头上消灭不良舆论滋生的土壤。
(三)多管齐下,全方位参与舆论引导
舆论引导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必须要调动与此有关的多个部门,及时跟进舆论引导的各个方面,多头参与,相互互补协作。政法机关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需要着力做到多管齐下,全方位参与。
1、加强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各个政法机关对外公布信息的范围已相对固定。政法机关进行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应予公开的事项,要及时、保质进行公开。防止舆论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及时的公开相关信息,也是防止出现民众主观猜测,防止谣言传播的有效方法。
2、强化舆情收集
舆论并不是一个无形的、不可控的事务,在形成大规模舆论浪潮的初期,一定会有零散的信息信号或信息碎片。强化舆论引导,要从初期的零散信息开始着力收集、科学分析,对信息进行评估。对于足以影响民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信心的舆情信息,要及早进行引导,用真实信息进行辟谣和干预,以正视听。
3、第一时间进行言论引导
舆论表现有极高的参与性,尤其是网络舆情,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可以是信息的提供者。鉴于舆论的这种特性,政法机关可以积极以舆论参与者的身份进行言论引导。如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实施的“网络评论员制度”,就很好的利用了网络舆情的高度参与性。在经常出现争议舆情的区域,如热门的论坛、虚拟社区等,可以指定专人搜集舆论热点,并根据事实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通过联合网络平台提供商对这些权威信息进行强调,强化主流言论,驳斥非主流的或者虚假的言论等。
4、及时总结,提高舆论引导预见性
舆论与其他任何事务一样,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自身规律。在日常处理舆情的过程中,政法机关要结合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实际,及时归纳舆情发展特点和发生规律,进行分类比较,借以提高对相关舆情的预见性。今后遇到相类似情况时,可以提早判断舆情的特点,及时采取措施,发布舆情引导,在没有形成广泛舆论势头的时候就将不良舆情清除出大众视野。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银行贷款、引进资金、各种经济组织资金以及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活动。主要包括三类项目:
(一)土地治理,包括改造中低产田、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生态工程建设;
(二)多种经营,包括种植业(不含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三)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优质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主,有计划地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具有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示范区,发展多种经营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同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广经济效益较高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培养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承包开发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农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环保、科技、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有水源保证,有防洪设施和基本的灌排骨干工程,连片治理的土地面积,平原地区不小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
(二)多种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农村经济整体发展规划,具有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生产的产品有市场需求;
(三)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科学技术政策的要求,推广的科研成果属于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先进科技成果,并有相应的科研教学单位作为技术依托。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立项建议,经县(市)或者市(州)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论证;由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审核认定,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扩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不属于招标的无偿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于专业技术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建成后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明确产权。凡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设施、设备等移交手续,确定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凡属财政补助性质的投资,由接受补助者享有财产所有权。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移交后,工程管护所需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的农田水利设施,可以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确定所有者和经营者,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多渠道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批准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市(州)、县(市)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拨借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有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依法办理担保手续,同时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债务人,确定还款额度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金融机构,统筹安排银行贷款,充分发挥农业贷款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部门依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正在建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济效益差或者出现不可避免的风险时,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投资进行适当调整,需要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家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农业综合开发立项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立项资格,收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工程质量监理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未实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的资金;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