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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腐败的防治--技术防腐/徐小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32:08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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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腐败的防治
——技术防腐
徐小洪(2005.7.28)

[摘要] 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对怎样防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是众所纷纭,各有所长。在众多防治司法腐败的手段中,‘监督’是大家比较认同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是通过对“司法腐败”根源性的解析,将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平台——视频法庭系统,来论证“司法腐败”的防治思路和看法。
关键词:视频法庭、视频法庭系统、法官审案视频室、远程审案平台
什么是司法腐败?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这里,腐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二是非法或不正当地牟取私利。把这两层含义适用和限定在法院的审判领域和检察院的检察领域就形成司法腐败。即司法腐败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在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大类:一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暗中收取好处费保护非法经营活动等,当事人、律师与法官相互串通进行权钱交易,又称办“金钱案”;二是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滥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活动,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经商办企业,搞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如法院办律师事务所等;四是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不惜枉法裁判、公然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有意刁难甚至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等。如果说司法腐败的前两种形式在世界各国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后两种形式则是中国转型期特有的司法腐败形式。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对怎样防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是众所纷纭,各有所长。这篇论文从另一角度,通过对“司法腐败”根源性的解析,将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平台,来论证“司法腐败”防治思路和看法。
一、 司法腐败根源的解析
20世纪末,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人,人们已经意识到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最大的腐败,为一切社会腐败的“保护神”。在我国大多数腐败是由于权力者的权力过于膨胀,缺少制约机制,缺乏有效监督,存在那些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权利被这些人滥用所致。虽然,有时候某些腐败不是因为权力者自身的内在腐败,而是权力者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使得该权力无法正常行使去制约其他权力的腐败,无法实现设置该权力的预期作用,而其他腐败了的权力通过控制该权力者使被控制的权力也卷入腐败旋涡,从而形成“权利腐败的循环”。而这一切一切的“权利腐败的循环”,大都应归结于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的存在,是他们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想法去接近权力使其腐败从而达到自身目的,同时也就形成——腐败。当然,我们也承认在不少的腐败中也不乏那些权力者因自身原因和贪心而主动的腐败。而且,当前的司法队伍中确实存在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利用审判权以权谋私主动索贿。然而我们透过表象看实质,在被确认明显的不公正裁判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关系所控制,司法者无法自主地决定案件结果所致,况且即便是那些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当初他们是如何进入司法队伍的?恐怕也不是司法机关所能决定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在司法不独立、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网所控制的时候,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倒是“抬举”司法机关了。当司法机关在权力配置上没有获得“最后防线”性质,并可独立行使其权力的时候,在责任承担上却被认为其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对司法机关本身也显不公平。在此情况下,杜绝“司法腐败”也决非司法机关自身完全做得到的。所以,已有学者提出“权力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权力在哪里最集中,哪里的腐败就是最大的腐败。司法权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作为“最后防线”去制约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而这种“最后防线”功能的发挥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但是在我国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中最弱小的,极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当司法的独立性动摇或丧失时,制约者也就反被制约了,司法权也就无法摆脱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的控制,使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变得更容易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有时可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转嫁为“司法腐败”。
在我国,历史上就没有强调司法独立的传统,目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状况也不理想,但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社会评判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在我国日趋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今天,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是我国体制改革的一项目标。虽然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立足国情,循序渐进,道路也注定曲折不平,但司法独立的大方向是不能动摇的,不能再背道而驰。本人并非要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制,我国的司法权仍然有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来自人大的监督。当前司法体制和队伍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内功”还不是很过硬,而且我国现阶段的任务是尽可能将各种力量团结到党的周围,以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把经济建设和综合国力搞上去。如果像西方搞“三权分立”,势必导致各种权力的互相挚肘,其成本就我国现实情况是花不起的。
所以,本人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要防范“司法腐败”可以利用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把他们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这样一个平台——远程审案平台即视频法庭系统,去阻断司法权力者与地方权力者及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的直接接触,从而防治“司法腐败”。这样的思路或方案,50年前是天方夜谈,即使是10年前也是可欲不可求,不仅成本高而且操作性差;而现在(21世纪),这一思路或方案确是可以实现,不仅成本低,技术成熟,操作性强,而且这种技术在其他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采用这样的平台审案,不但可以实现司法权的相对独立(相对地方政权),而且可以阻断司法权力者与行贿群体的直接接触,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对司法权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二,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
(一)什么是视频法庭系统
我这里所设想的视频法庭系统,实际上是借鉴目前世界上技术成熟,应用范围已相当广泛的“视频会议系统”。那什么是视频法庭系统?设想一个问题:如果有那么一天,党和政府下决心要采取用阻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庭外接触和避免审判过程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的方式来防治“司法腐败”,合议庭组成人员将采取随即抽取,异地审案的方式。那么,各地的法官们将是接到通知,匆匆收拾行囊,花上一大笔钱,在飞机、火车或汽车上呆上十几小时,去审一到两天的案。换来的只能是高成本,低效率和满身的疲劳-----。
如何快速、高效、经济地解决,合议庭组成人员随即抽取,异地审案这一问题?在过去不可能,而现在答案就是——使用视频法庭系统。只需审案的每个法庭安装一套视频终端,接上电视机、摄像头、麦克风等附件,再接入相应的宽带网络如IP、ISDN、E1/T1等,即可实现视频、音频、数据的实时传送,从而做到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当事人天涯共一庭的梦想。随着现代视频压缩技术,尤其是宽带网络的日益完善和发展,实时视频通讯已成为宽带网络中除电视、数据之外的第三大服务内容。
  如果有这么一套视频系统,那么全国各地的法官只需坐在当地的法官审案视频室即可审理全国各地的案件。全国各地的法庭审理现场也可根据需要,将审理现场实时的传到相关的监督机构,便于实时监督。这种不受地域限制、建立在宽带网络基础上的双向、多点、实时的视音频交互系统就是我所设想的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
(二)采用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优势
1可以阻断审判人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
现实生活中人们都生活在亲朋好友、利益、权利等相互混杂的社会里,法官也不例外。在我国法制社会还未健全的国度里,司法体制和队伍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内功”还不是很过硬,法官们难免会经常遇到亲情、友情、利益、权利等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们要从中作出选择是很难的。而采用视频法庭系统却可以阻断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该系统里的法官是由国家统一的机构,按照高要求、高标准选拔出来的,审理个案的法官是随机选择的,审案是异地远程审案。这就从形式和实质上阻断了审案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最起码在时空上给这种接触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
2能够避免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
司法权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作为“最后防线”去制约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而这种“最后防线”功能的发挥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但是,在我国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中最弱小的,极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而当司法的独立性动摇或丧失时,那么制约者也就反被制约了,司法权也就无法摆脱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的控制,使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变得更容易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有时可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转嫁为“司法腐败”。而当法官手中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时,司法权力就变得太弱小了。这些其他腐败了的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往往就来自法官们生活工作的地方行政权力。以我国现在的体制,要做到司法独立避免行政权力的干扰(特别是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任重而道远,而采用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则可以做到司法权相对于地方行政权力的独立,从而避免法官审案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
3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成本低效率高
要做到阻断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避免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无论是采取当事人将就法官,还是法官将就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法官到第三地去参加案件审理,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成本,而且也是很不现实的。然而,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却能轻易地做到这一点。在这个系统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可以把在路途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对案件的研究和审理上,做到即节省时间费用又提高了效率。
(三)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组成
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设想是由:全国法官库、全国实时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法官异地审案时用)、全国各地法院、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四部分组成。
1全国法官库
在这里全国法官库设想为,由国家指定(或委托)的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法和法官的执业道德标准及业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业务水平高、执业道德、办案经验都非常优秀的老中青结合的法官组成;该法官库的法官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组织、调配。法官审案,不提前介入,由管理机构在开庭前统一随机安排。
2全国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相互在千里之外“面对面”的交流已不在是梦想。视频会议系统就是支持人们远距离进行实时信息交流、开展协同工作的成熟的应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实时传输视频与音频信息,使协作成员可以远距离进行直观、真实的视音频交流。另一方面,利用多媒体技术的支持,视频会议系统可以帮助使用者对工作中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如共享数据、共享应用程序等,从而构造出一个多人共享的工作空间。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就是基于这样的一种现代化的审案系统,它不仅可以把不同地点任一法庭实时的现场场景和语音互连起来,同时也可以向法官、书记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提供分享听觉和视觉的空间,使法官、书记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有如“面对面”交谈的感觉。目前这种视频系统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如:现时网吧中的QQ聊天,E话通聊天等等),同时对其视频音频质量、数据共享、灵活性以及易用性、可靠性和易管理性的要求也越来越完善和严格。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的组成也非常简单,它由两个平台组成: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服务器平台和全国实时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法官异地审案时用) 客户端平台。
(1)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服务器平台
服务器平台根据系统的应用规模和需求不同,可部署一台或多台服务器来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的服务端应用。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服务器的系统根据需求配置。
(2)全国实时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法官异地审案时用) 客户端平台
客户端平台,各地法院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可先在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可运行IE等浏览器工具以WEB的方式访问视频法庭服务器来实现网络视频审理案件,并可自动下载程序插件、自动辨识并升级版本。全国各地基层法院,中院,高院的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作为客户端配备网络设施:摄象头、扬声器,传声器和显示器等。
3全国各地法院
目前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中院、高院等仍然保留现状,他们负责除审理案件外的,对当地(即管辖地)的民事、刑事、经济等案进行立案、必要的证据调取、开庭前的准备、维持法庭次序等基础工作。其管理模式和经费开支来源均可以保留现状。
4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该是一个非常超脱的机构,可以是只对全国的权力机关—人大负责,负责对全国法官库中的法官进行管理(如:人事、工资待遇等),而全国法官库中的法官也只对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负责。
(四)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应用
我们设想这样一个件案。在甲地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进行侦查,律师也依法提前介入;由于该案在当地涉及面很广,在侦查过程中出现了当地的行政权力的干预和一些行贿受贿和不公正的现象,该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了法院,当地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将案件资料通过视频法庭系统传输到法官库管理机构,该机构经过复审后,确定开庭时间通知当地法院并于开庭前一天从法官库中随机抽取了乙地法官-1、丙地法官-2、丁地法官-3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指定1为审判长,2、3为审判员;到开庭当天,该案书记员、公诉人、辩护律师按时到达当地的视频法庭,被告也被法警带到了当地视频法庭;法官1、2、3也按时到达乙地、丙地和丁地的法官视频室,书记员打开视频法庭系统,法庭的正上方宽大的显示器上法官1、2、3端坐在上;与此同时,在乙地、丙地、丁地三地的法官视频室里,显示器上出现甲地视频法庭的现场画面。书记员宣布开庭,一切都象真实的法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陈述,公诉人举证,被告辩护人质证----,这一切的一切不仅有书记员的记录,同时还有视频法庭系统的现场录音录象;辩论结束,双方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长打开合议系统法官1、2、3和书记员开始对本案合议,最后宣判或定期宣判。这一切都显得非常的真实和公正,公诉人依法指控,用事实证据说话,辩护人依法辩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设想,在甲地有一民事纠纷,原告方为弱势群体,原告方因为被侵权而将被告方告上法庭,甲地法院在将案件材料通过视频法庭系统传给法官库管理机构后,法官库管理机构确定开庭时间,在开庭前利用系统随机选择了乙、丙、丁三地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到了开庭日原告、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按时来到当地法院视频法庭,乙、丙、丁三地法官也按时来到当地的法官审案视频室,一切都显得那么的自然,书记员宣布开庭,原、被告双方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依次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无论你是强势还是弱势,无论你在当地有多大的关系网一切都无法施展,双方都在平等的条件下论辩,法官都表现的非常的超脱。
上述情景,在视频法庭系统实现的社会将是非常的自然。前面已述,司法权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作为“最后防线”去制约那些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视频法庭系统使其变得非常的自然。而这种“最后防线”功能的 发挥将使我国的防治腐败的斗争走向良性循环,百姓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社会将显得更加的公平和公正,腐败行为将受到有效遏止。
三、司法腐败的综合防治
司法腐败的防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无论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还是从技术上都不能将其孤立起来,而应将他们结合起来,发挥他们各自的长处,在现实的司法腐败防治中结合实际共同并举,方可达到良好的防治司法腐败的效果。另外我们的司法系统还应该加强自身“内功”的提炼,完善内部监督奖惩制度、改革现有体制中不合理的制度、加强外部监督、摆脱外界金权控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1.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奖惩机制改革不合理的制度
在司法系统内部,除严格执行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如法官法第30条中列出的13种禁止性行为)以及刑法中有关针对司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外,我认为还应逐步制订并保证实行一些具体的监督奖惩制度,如错案追究的具体细则、定期法官错案公示制度等等。取消审前先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先定后判”的作法和司法机关审理涉及本地的案件须先经党政机关同意等违反法治原则的作法。进一步完善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隔离制(办案人员不得一人单独与当事人接触,或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
2.加强外部监督
防治腐败,监督手段特别是外部监督非常重要,在最高法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法官道德法;设立办案人员违法投诉 中心、举报中心;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制;聘请廉政监督员;设立廉政执法监督咨询委员会;实行院长接待日;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宏扬和发展媒体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等等。
上述这些制度与措施包括本文论述的视频法庭系统的推行,对于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一定作用。但是关键在实行,不要虚设。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利弊,都只能在实践中才得到检验。
3.摆脱外界金权控制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除了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受制于外来的权力与金钱的控制、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权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现行体制中,司法机关的财政开支,仰仗于政府的钱袋,就难以抵制行政权的干扰。司法机关的经费短缺,司法人员的待遇菲薄,就不能不受“利益驱动”去自行“创收”,以致卖法换钱,腐败由之丛生。救治之道,在于给司法机关“进补”:一是改变司法经费依附行政机关的体制,实行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单列;一是较大幅度增加司法机关的经费和法官、检察官薪金,使司法机关不要靠“创收”来弥补开支,加强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使司法人员不必羡慕社会上的“大款”,而能在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养尊处优”,提高其对职业的珍惜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与此相适应,要大大提高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威地位,排除外来权力(政治权力以及金钱权力等等)的干扰。法院和法官、检察院和检察官既掌握国家与社会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和司法检察权,又是社会公正、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享有令人敬服的权威和信誉。这有赖于法院和法官、检察院和检察官的自律与自重,也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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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盟农牧业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保证生鲜奶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我盟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盟境内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纳入奶业发展规划,根据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站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生鲜乳收购站要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向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托管、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收购、奶牛养殖户入股等形式过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过渡办法。过渡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实行许可制度。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符合奶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养殖小区(场)及专业村的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可建站,存栏超过400头以上可增建新站,存栏500头以上必须增建新站;

 (二)符合环保要求,生鲜乳收购站25米范围内没有污染源,奶站具备排泄物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系统;

(三)[JP3]生鲜乳收购站奶畜活动场地不得少于挤奶厅面积的2倍;[JP]

(四)有标准化挤奶厅和挤奶设备。标准化挤奶厅建设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挤奶设备必须是管道式国标产品;

 (五)挤奶厅要有供暖供热系统,有温水冲洗乳房乳头设备;

 (六)具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七)具备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八)[JP3]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JP]

(九)有卫生许可证和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

 (十)有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卫生消毒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十一)有购销台帐制度,有收奶、销奶、消毒、检测制度;

 (十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需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生鲜乳收购申请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批表;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照片;

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 (四)检验人员、技术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 (六)主要检验、消毒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和照片;

 (七)生鲜乳收购站产权证明复印件。

 第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程序: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不得收购或销售生鲜乳,乳制品加工企业不得收购其销售的生鲜乳。

第十三条 在国家生鲜乳购销合同范文出台之前,生鲜乳购销双方书面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内的收购数量;

 (三)收购标准;

  (四)计价标准;

  (五)结算方式;

  (六)运输方式;

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

第十五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未经检疫合格奶畜所产牛奶;

 (二)奶牛产前十五日内的胎奶和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所产牛奶;



(四)无《奶牛健康证》的奶牛所产牛奶;

(五)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牛奶;

 (六)[JP3]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疫区,并在封锁期内的奶畜所产牛奶;[JP]

(七)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牛奶。

 第十六条 生鲜乳收购站要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十七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第十八条 实施生鲜乳运输准运制度。运输者要向生鲜乳生产所在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运输车辆有效证明复印件和运输车辆照片、委托运输单位证明材料、贮运生鲜乳容器合格证明复印件。所在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发放生鲜乳运输准运证明。

生鲜乳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要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2年。 

第十九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建立由价格、农牧业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监督检查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行为。

第二十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人员、设备和经费,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生鲜乳质量安全定期监测检查,并开展不定期抽查。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鲜乳进行抽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送检。监测结果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第二十二条 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生鲜乳收购站派监督员,实行“三盯一封闭”(即盯人、盯站、盯车和封闭运行)监督管理。盟农牧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监督员职责:

(一)监督奶牛健康状况,检查奶牛免疫记录、饲料来源、兽药使用情况;



(二)监督牛奶质量状况,按照有关标准及质量检验规程检查鲜奶质量;

 (三)监督器具环境消毒状况,指导和监督奶站落实卫生防疫消毒措施;

(四)监督冷链设施运转状况,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设施设备维护;

 (五)监督销售、运输情况。

第二十四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必要时组织农牧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鲜乳收购与销售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要完整记录、保存举报事项。对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要及时答复;对超出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部门要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 (三)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 (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 (五)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收购生鲜乳;

 (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私自运输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

第二十八条 未建立购销台帐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质量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并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建立专门检验室和未购置检验设备、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和技术资格证书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质量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农牧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务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5〕119号



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工作部门,驻市省属大企业: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六盘水中心城区餐饮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餐饮具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消毒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钟山区、水城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检举电话;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向检举人反馈。
对检举出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 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和已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个人,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或者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采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须索取生产厂家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卫生、水源充足,污水处理、排放符合环保、环卫要求;
(二)清洗消毒的专用场所大于6平方米;
(三)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有专用的餐饮具洗涤、清洗、消毒池和保洁箱柜;
(五)消毒场所地面、墙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
(六)洗涤、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存放安全;
(七)生产经营人员有健康证明;
(八)有专、兼职消毒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除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消毒设备;
(二)消毒餐饮具有明显标识,标明消毒时间和有效期;
(三)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小包装以及专门运输工具,运送和回收运输工具要分开;
(四)有专门的卫生检验室和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能够开展日常卫生检验和监测;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
第九条 餐饮具自行、集中消毒纳入卫生许可审查。
具备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注明(自行消毒户字样),并予以公布。
具备餐饮具集中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标识。
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使用户”标识。
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由批准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颁发标识不得收取费用,制作标识所需经费,列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
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餐饮经营、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二)重复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袋;
(四)不使用保洁柜贮存消毒餐饮具;
(五)不悬挂标识或者伪造标识。
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使用其餐饮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下列事项: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
(三)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四)环境卫生状况;
(五)公共餐饮具消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
(六)洗涤剂、消毒剂、食品袋的卫生标准,存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餐饮具应当定期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天。
抽样检验不得向被检人收取费用。提取的餐饮具,检验后要及时归还,损坏的应当赔偿。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检验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时,可以向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提取样品;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餐饮业自行消毒户和集中消毒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餐饮具:指餐饮业供顾客用碗、筷、怀子、菜盘、汤匙等。
自行消毒户:指通过审查消毒设施和场所达到卫生要求,自行消毒公共餐饮具的经营户。
集中消毒单位:指通过审批,消毒设施和场所符合集中式消毒卫生条件,能保证提供安全卫生的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六枝、盘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后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