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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57:35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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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敬农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确定。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房管、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产权归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场站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公共绿地(不包括道路上的花坛和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码头由经营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地块由拆迁主体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卫责任区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指定;市容环卫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无乱堆乱摆,无乱披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丢)倒垃圾(粪便),无乱泼污水,无积水、污迹,无抛洒渣土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环卫设施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定时、定点投放。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无缺损,安装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晒衣架以及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行为,屋面无堆放垃圾、杂物。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清除。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环卫作业公司承担,清运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 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市容管理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视、周检查、月考核制度,负责检查、考核责任区管理情况。
第十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辖区内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不监管或不及时监管的,上级市容管理部门可直接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直接处罚并追究辖区内管理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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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商务部 环保总局


商务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商综发〔2007〕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环保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发挥各类出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带动作用,有效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现就推动出口企业率先提高环保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重要意义

  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能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但是,也有部分企业为降低出口成本,违法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非法侵占环境资源。一方面,加大资源环境压力,产品出口国外而污染留在国内;另一方面,出口产品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加剧贸易摩擦,助长贸易顺差的不合理增长,给中国产品的形象造成损害。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但是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保护国家环境利益,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各级商务、环保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紧密配合,务求实效。

  二、加大对出口企业环境监管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一要根据当地实际,集中力量对这类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二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按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保障其稳定达标排放。三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的管理,在查清企业的数量、出口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出口企业环境执法档案管理数据库,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实施动态管理。

  三、加强出口管理环节企业环保达标审核

  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同时责令企业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地方环保部门定期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上述违法违规企业的情况,提供相应处罚决定书,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环保总局汇总后通报商务部。

  商务部将环保总局通报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下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环保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包括: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及出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和摊位申请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出口业务申请情况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根据《外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中止该企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将处罚决定下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据此在相应期限内中止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环保部门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通报后,恢复受理未被禁止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企业的出口业务申请。

  申请人以外贸代理方式出口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出口业务申请时应审查出口货物来源证明(生产企业出具的发票),如申请人所代理出口的货物系上述环保违法企业生产的,亦按照上述办法暂停受理相关申请。

  各级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时,如发现申领企业(以外贸代理方式出口的审查货物生产企业出具的发票)为环保违法企业的,不予发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四、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

  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行业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可率先在这些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企业要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指派专门人员担任环境监督员,检查记录企业环境运行指标,定期向当地商务、环保部门报告并随时准备接受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环境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五、加强对出口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培训

  各地商务、环保部门要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组织环保优秀出口企业经验交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排放、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联合制定对出口企业的环境保护培训方案,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环境守法的专项培训,切实增强出口企业守法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能力。

  六、加强部门协作

  省(市)、地(市)两级商务、环保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商务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商务部门审核会对环境保护带来重大影响行业的企业出口业务申请时,应主动征询环保部门的意见,环保部门要在两周内予以回复。环保部门要定期将查处违法违规的情况通报商务部门,作为商务部门受理企业业务申请时的审核依据(企业无需向商务部门提供环保达标证明)。环保部门认为应当依法采取综合手段予以处罚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通报商务部门,商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在两周内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环保部门。

  各地商务、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密切配合,抓紧制定联合工作小组工作规划和落实方案,并于2007年10月底前上报商务部和环保总局。

  联系人:

  商务部 综合司 陈广龙

  联系电话:65197260

  环保总局 环境监察局 阎景军

  联系电话:66556449



商务部 环保总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

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


建办人教[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区总后营房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现就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和考试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打好基础

  为做好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设部成立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培训、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加强对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认真落实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建设部按华北、东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等六地区分别指定一个培训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统一使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培训教材为:《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程结构设计基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工程试验与检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0)专业应用指南棗建设工程施工》。其他专业工程除采用《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和《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两本通用教材外,可按照本专业的要求另加若干专业教材。

  建设部拟于2002年2月下旬举办师资培训班。各地应组织指定培训机构的教师参加师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师资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过培训的教师方可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授课教师。师资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做好报告工作,严格考试制度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考试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考试委员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然后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进行审查。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考试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质量监督工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的方式。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考试组织工作由部指定的东北、华北、西北、中南、华东、西南六个地区的培训点承担。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组织和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的考试委员会名单、章程以及所负责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实施意见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四、考试时间和发证工作

  2002年和2003年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04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

  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按照地区和专业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验印;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验印,并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九日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委员:金德均 建设部总工程师

副主任委员:王素卿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李竹成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徐 波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顾 聪 铁道部建设司副司长

      李新军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

      张克华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部司副司长

委   员:吴慧娟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处长

      陶建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处长

      邵长利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调研员

      张兴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调研员

      赵宏彦 建设部工程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助理调研员

      吴松勤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监督分会会长

      麻京生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高级工程师

      骆 涛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徐 扬 国家电力总公司电源建设部处长

      周 国 中石化质量监督总站处长

      袁沭如 化工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乌力吉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部处长

      刘天宇 煤炭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

      韩定久 航天集团发展计划中高经工程师

      郑力波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计划部高级工程师

      沈 波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长

      张玉平 北京市建委副总兼质监总站站长

      於崇根 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工程师

      张中一 天津市建委副总工

      李世永 辽宁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李玉林 陕西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工程师

      周祖怀 重庆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张广奎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处处长

秘 书 长:邵长利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

事秘 书长:张兴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秘书处成员:赵宏彦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

      何任飞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杨玉江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