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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07:43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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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制,使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既体现国家对农口企事业的扶持政策,又逐步走向正规化的轨道。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7〕8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农口企事业的特点,对我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返还所得税采取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建立国
有农口企事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发展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结构调整资金的适用范围
财务关系隶属市财政局农财处管理的市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投向
1.用于企事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
2.支持国有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生产和深加工及事业的发展。
3.用于国有骨干企业技术改造。
4.用于国有企业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三高农业。
5.用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6.用于解决国有企事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或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
7.经财政局批准的其它事项。
三、使用结构调整资金的申报程序
1.市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结构调整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总公司),主管部门根据下属单位的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使用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2.用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注明资金的使用方向、预计效益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拨付手续
资金的审批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发展计划及所属企事业的具体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对项目和资金的用途、数额进行评估审核。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主管部门用款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和资金合同责任书,协议书和责任书一式三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各执一份,协议书和责任书签订后,财政即可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主管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的用途、数额,
将款项及时拨付所属企事业单位。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和主管部门都必须加强对结构调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1.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签订的责任书和协议书规定的项目和数额使用资金,严禁将资金挤占和挪用,并定期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2.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用款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度,对擅自挪用的要责令改正,并上报财政部门。同时主管部门不得扣压挤占挪用拨付给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3.市财政要定期按照项目协议书和责任书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市财政不再拨付资金。
4.每年年终市财政局按照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拨付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进行综合检查。
六、本办法执行到“九五”期末。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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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拨款、国家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产权界定的原则)
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其他财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第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国有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依法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实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二)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划转而增加的资本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
(三)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全部以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所积累形成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六)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七)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集体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集体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二)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担保借入资金后,由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三)1993年7月1日后,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若国家在集体企业资产中占有一定比例的,按照该比例所占有相应份额的所有者权益。
(四)国家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者安置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中,凡明确是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不足其资产原有价值的,不足部分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凡未明确是无偿转让的,按照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
,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无偿使用、投资或者租用的法律关系,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界定。
(五)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国有企业与外商组建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
(二)国有企业以分得利润按照双方协议向企业再投资或者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
(三)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双方约定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国有企业方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但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
(四)企业清算或者解散时,国有企业方接受赠与或者无偿留给国有企业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五)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份制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统称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
(二)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或者国有企业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
(三)股份制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的资金,已经形成的国有股。
(四)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产权界定的情形)
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占用的资产权属不清,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占用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的。
(二)设立或者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三)发生产权转让的。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占用企业自行清理和界定,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清理、界定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占用企业提交的界定结果和有关材料的15天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确认文件。
(三)占用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调整会计帐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产权界定的特殊程序)
占用企业因产权纠纷难以自行清理、界定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占用企业向市国资办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二)市国资办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查证后,对有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确认,并出具界定确认文件。
(三)占用企业依据市国资办的确认文件调整会计帐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提交的材料)
占用企业上报自行清理和界定结果或者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当期资产负债表。
(三)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
对本市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1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教基一[2010]1号


  我国义务教育已经全面普及,进入了巩固普及成果、着力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任务,面对将人力资源大国建设成人力资源强国的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要求接受更加公平和更高质量教育的新期待,需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将推进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

  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要求,以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为目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东部地区和中西部有条件地区要在推进教育现代化过程中,不断深化改革,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要不断夯实义务教育发展基础,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整体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的内涵发展和均衡发展。要以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薄弱学校义务教育水平为重心,进一步加大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要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率先实现均衡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区域内学校与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努力推进区域与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统筹力度,制订和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完善出台支持薄弱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和监测,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着重缩小区域内县与县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并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着力缩小学校间的发展差距,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4. 经过努力,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素质教育取得积极成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较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二、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各地要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配置资源和安排资金时要优先保障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和质量提高的需要,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要制定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所有学生健康成长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把德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大力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制度。深化课程改革,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转变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着力提高课堂效率。要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尽快提高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学质量。要探索建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制度、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和提高教育质量的保障机制。

  6.各地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定编,科学设岗,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师资的需要。要健全教师培养机制,加大对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鼓励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创新教师补充机制。积极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7.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通过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完善招生政策、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减少大班额现象、规范办学行为、整体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等多种举措,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基本均等,保障学生免试就近入学,有效缓解城市择校问题,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特殊教育,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8.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整中小学布局时,要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状况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既要保证教育质量,又要方便低龄学生入学,避免盲目调整和简单化操作。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农村地区,要暂缓实施布局调整,自然环境不利的地区小学低年级原则上暂不撤并。对必须保留的小学和教学点,要加强师资配备,并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传送优质教育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已经完成布局调整的学校,要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寄宿条件,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布局调整的程序,撤并学校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避免因布局调整引发新的矛盾。

  9.各地要把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应用水平。大力开发和整合优质教育资源,不断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把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课堂教学,有效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

  10. 建立和完善对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研究制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和标准,定期对县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督导评估,督促纠正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要建立表彰制度,形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

  1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落实法律规定,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明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府职责。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积极支持财政困难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2.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完善校长负责制和教师代表会议制度,探索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学校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机制。大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推动学校特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