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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现行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概述/佟宝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6:56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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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现行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概述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 佟宝贵

英国是实行公务员制度较早的国家,它自1855年成立公务员事务委员会以来,逐步建立了公务员考试录用、晋升考核、调整工薪、职业培训、奖励惩处、辞职辞退、退休养老等制度,1991年枢密院又通过了《公务员法令》,成为规范全国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在二十世界的70年代,英国政府又建立了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体系。

英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建设情况,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曾多次组团赴英进行考察,通过书刊等形式积累了许多这方面的情况和资料。但对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缺乏深入细致的专题考察,也没有注意收集有关这一制度的详细资料。为了更好地借鉴国外对公务员评估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改进公务员队伍的考评工作,我们以公务员绩效评估为核心内容,赴英国进行培训考察。现将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概况综述如下:

(一)领导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机构从英国执行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实践可以看出,只要有得力的领导机构去组织实施,制度规定就能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专门人同负责组织落实,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所以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关键在于有专门的评估领导机构,负责该项制度的组织实施。英国绩效评估制度的领导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两种不同的领导模式。中央政府实行“内设管理机构”的模式,就是在内阁办公厅内部设置管理机构,主要由录用评估署负责,公共服务与科学办公室、公务员专员办公室和财政部配合。每年评估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由录用评估署下属的人事部负责。开展评估的具体事项,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和公务员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如涉及工薪问题,还要同财政部和工会协商。在英国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虽不属于公务员范围,但按地方政府的法律规定,每年也要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地方政府实行“组阁式”模式,就是地方政府在每年的年底,对该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评审团”负责。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评估评审团的成员由四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本部门的最高负责人;二是实际执行人员;三是工会的负责人;四是被服务的第三方人员。评审团负责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评估的部署、检查、监督、复议等工作,评估报告由被评估者的直接管理者撰写。

这两种领导模式,都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公务员绩效评估工作的领导,保障绩效评估制度有组织、有领导地落实。但这两种领导模式相比之下,也各有利弊。中央政府内设管理机构的领导模式,因是中央政府的常设机构,相对稳定性较强,反映政府和管理者的意志比较突出,但体现公开和民主的程度要稍差一些;地方政府组阁式领导模式,因评审团由多方面人员组成,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被评估人的真实表现,体现公开和民主的程度比较好。但是,因评审团是地方政府的临时性组织,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要稍差一些。尽管如此,本次考察的实践证明,这两种领导模式,都为搞好绩效评估工作,起到了较好的组织保障作用。

(二)开展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内容国家公务员因所在的部门各异,所从事的职业各不相同,故对每个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内容不可能都一样,对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对政务类的公务员、对事务类的公务员以及对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在确定评估内容时会有不同的侧重,但凡是能够量化的都要评估数量和质量。一般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是指对公务员共性的素质要求。英国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重用通才,这就决定了绩效评估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十个方面的素质要求:(1)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沟通与交流的能力;(3)崇尚客户的意识能力;(4)宏观决力;(5)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6)领导和管理的能力;(7)组织意识的能力;(8)高效率工作的能力;(9)计划与组织能力;(10)全局意识能力。这十个方面的评估内容都比较抽象,难以用现代化的科学手段加以量化,给评估标准的掌握带来了一定困难。他们目前也在积极探索,力求使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标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规范,简单明确,既便于掌握,又便于执行。

(三)组织公务员绩效评估的程序英国在公务员绩效评估工作中,特别重视程序的科学性。他们不是简单地把程序视为评估的先后顺序,而是作为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精心慎重地进行合理安排。综合英国的总体情况,公务员绩效评估基本上有六个程序:

1、部门制定年度目标。公务员所在部门根据担负的政府职能,制定全年的工作目标,提出质和量的要求,分析实现目标的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具体做法。部门拟定年度目标,管理者要与工作者共同商量,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取得一致共识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在讨论酝酿过程中,对年度目标中的内容,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工作者,都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年度目标一但定下来后,任何人都要无条件地执行,成为这个团体共同努力实现的目标。

2、个人制定年度目标。公务员依照部门的年度目标,根据个人所担负的职务,进行目标任务分解,制定出个人的年度目标。要写明自己实现个人年度目标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以及准备采取的必要措施。

3、年中对照检查本人年度目标落实情况。在当年的6月份,部门的管理者,要与工作者一道,对本人年度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哪些目标实现了,哪些目标没有达到,主客观原因有哪些。要针对那些没有按期达到的目标,管理者与工作者商定下半年的改进措施,起到对本人年度目标的监督作用。

4、自我写出评价材料。到了年底,工作者本人按照绩效评估的统一安排,对照本人年度目标写出年度评估材料,完成目标总体情况,包括自己认为成功的地方在哪儿,需要进行改进的地方在哪儿,本人关心的难点在哪儿等,参照总体行为准则,客观地对自己进行评价。

5、管理者写对被评估者的评价报告。直接管理者,经常接触被评估者,容易进入评估者的角色。本部门每个工作人员全年的工作业绩,对部门整体目标的影响,服务是什么水平,灵活、判断和执行能力,管理者要客观地作出综合评价。管理者要与工作人员本人,对评估结论反复进行协商,多次交换意见,正式写出评估报告,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6、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当被评估人对管理者作出的评估报告有争议时,可以向管理者的上级提请评估复议,但要阐明理由和事实。管理者的上级接到评估复议申请后,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确有不当时,可与管理者商议重新修改评估报告。如果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符合实际,上级复议人员要向被评估人讲明调查核实的情况。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并不是每个被评估人的必经程序。据英国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的,各部门都是比较少的,但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公正和真实,设立这一程序是必要和应该的。

(四)实施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标准英国在实施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为了比较准确和客观地反映每个公务员在一年中工作状况的优劣程度,无论是中央政府公务员的绩效评估,还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都规定评估的不同档次。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大体分为三至七个不同档次,多数部门分为五个档次。现主要介绍在英国有代表性的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内阁办公室式的分档法。英国内阁办公室制定的公务员绩效评估标准,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内阁办公室把评估标准分为五个级别档次,即:一级最出色;二级比较出色;三级能够达到圆满程度;四级需要改进;五级业绩不佳,不能接受。在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公务员的直接上级按照评估的内容,根据被评估人一年的业绩表现,用打分的办法,在五个评估标准中,确定其中的一个级别档次。

桑德兰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评估标准与内阁办公室的评估标准基本类同,也是分作五个级别档次,即:A档为工作出色;B档为工作比较出色;C档为适应本工作;D档为在了解适应工作;E档为工作不令人满意。

第二、公务员学院式的分档法。英国公务员学院的管理与中央政府部门的管理有所不同,管理者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标准也略有区别,他们把评估标准分为四个级别档次,即:一级为杰出,能出色完成工作目标,高于要求标准;二级为高效,某些工作超出目标要求的标准;三级为有效,能在本岗位达到所有的目标要求;四级为不佳,有许多方面达不到目标要求,需要别人协助。

第三、贸工部式的分档法。英国留工部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标准,比其他部门分得更细一些,他们把评估标准分为七个级别档次,即:一档为1级,工作杰出;二档为2级加,工作比较杰出;三档为2级,超出工作标准;四档为3级加,刚刚达标,没有失误;五档为3级,刚刚达标,偶有失误;六档为4级,达不到标准;七档为5级,工作不能被接受。贸工部虽然把评估标准定为七个档次,但仍是由前述的五级标准演变而来的。

无论被评估者所在部门采取哪种评估标准,管理者作出的评估结论,都要先同被评估者本人见面,然后再报管理者的上级。要充分体现评估是一个全公开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沟通的过程。

(五)公务员的绩效评估与晋职加薪挂钩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持久地坚持下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激励,而且同被评评估者个人的发展前途和物质利益挂钩。这就使管理者与被评估者双方,都增强了贯彻执行绩效评估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在挂钩内容、挂钩形式和挂钩幅度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中央政府部门普遍与加薪挂钩,并不直接与晋职挂钩,只是可以作为职位升迁的依据,在职位有空缺时,优先加以考虑。地方政府则直接与晋加薪挂钩。

中央政府:以内阁办公室和贸工部为例,内阁办公室规定,在公务员绩效评估中,当年被评为一级的,在第二年加薪1000英镑,二级的加薪500英镑,三级的加薪100英镑,四、五级的不能加薪。贸工部规定,在公务员绩效评估中,当年被评为一档的,第二年加薪6%,二档的加薪4%,三至五档的加薪2%,六至七档的不但不加薪,有的还要被辞退或解雇。

地方政府:以桑德兰市为例,政府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估中,被评为A档的,要在当年内提升,工资增长6%;被评为B档的,要在第二年内提升,工资增长4%;被评为C、D两档的,职位不升,工资增长2%;被评为E档的,职位不升,工薪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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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醉酒驾驶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如醉酒驾驶行为人已经承担了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则其就不具备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不应仅按照合同法的“格式条款”规定而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

  张文献于2008年8月2日在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豫RE1760号面包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责任限额为5万元。2009年1月28日,张文献驾驶投保的豫RE1760号面包车与杨志团骑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乘坐人李文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志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文献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文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文献与李文泽家属杨志团签订赔偿协议,张文献赔偿杨志团27.5万元。张文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6月23日,张文献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文献12万元。后张文献再次将阳光保险公司起诉到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

  裁判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文献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7.5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而被告辩称依据商业保险合同规定,驾驶员饮酒、逃逸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免责条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镇平县法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文献保险金5万元。

  阳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文献的诉讼请求。

  评析

  1.保险人不对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我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我们知道醉酒驾驶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确将醉酒驾驶作为了犯罪行为,可见如果醉酒驾驶就是一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那么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这种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另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可见保险公司应仅对“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对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文献醉酒驾驶车辆并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保险公司就不应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2.醉酒驾驶行为人本身就应该为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规定在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仅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目的在于追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对其过错和不法行为予以惩戒,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确立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也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可见,在对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的责任承担上,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本案中,张文献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承担了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事故损失,那么,作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终局责任主体,其就不具备向保险公司再行追偿的权利。

  综上,醉酒驾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根据《通知》精神,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为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本案案号:(2011)镇民初字第314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1029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储蓄业务的发展,储蓄现金出纳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做好储蓄现金出纳工作,是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储户利益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处应充分重视储蓄现金的管理工作。
为了正确合理处理储蓄业务中发生的现金差错,明确各级储蓄部门的处理权限,总行拟定了《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储蓄现金错款的管理工作,并将近几年来未处理的错款进行清理。对应上级总行审批的错款,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错款的书面报告及审批报告表,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3年4月底前上报总行筹资储蓄部2份。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储蓄现金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储户切身利益,正确合理地处理储蓄所现金差错,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现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必须如实上报,采取措施,查找原因,分别不同性质,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对于长款,不得隐匿或私分侵吞,对于短款,不得自补不报和以长补短。
二、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经办人员必须立即向所柜负责人报告。所柜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线索,即刻组织查找,并报请管理行处按规定退还原主或返回损失。对于当日尚未查清原因的,应由经办人填写“储蓄现金差错报告单”,经所柜负责人审查后,在“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挂帐。同时登记“差错登记簿”,于次日继续查找。
三、储蓄现金差错由各级行筹资储蓄部门负责管理。对储蓄所上报的现金差错,管理行处筹资储蓄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制“储蓄现金错款审批报告表”,并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权限经同级会计出纳部门会签后报批。
四、储蓄现金差错的处理权限为:每笔差错(包括案件)金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由县级行处审批;金额在50~200元(200元)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金额在200~1000元(含1000元)的,由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应逐级上扫总行审批。
五、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差错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发生长款,能查明原因的,找到储户的,应及时退还原主;如确实无法退还的,报经批准后,列作收益。
发生短款,原因明确的,应采取措施,及时追回,确实无法追回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经办人员工作不负责、有章不循、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短款,不论金额大小,不予报损,由责任人予以赔偿。由于领导人员本身违反制度造成短款,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2.经办人员在坚持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技术性原因,发生短款,无法挽回时,可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报损。
3.储蓄所向管理行处领取现金发生短款,应保留原封签和腰条,二人以上在场证明,经出纳部门验证后,按出纳短款处理。储蓄所领回原封新币发现差错,按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处理。
4.误收各类假币,经查明确系经办人员技术性误收,可按程序酬情予以报损。
5.属于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经司法部门结案后,造成的损失,按审批权限报损。
六、储蓄代办所和联办所发生的现金差错,经银企双方共同调查了解后,按银行与联办、代办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总行筹资储蓄部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行以前执行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
审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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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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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所柜: 发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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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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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款金额:短(长)款 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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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款及清查主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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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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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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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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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上报筹资储蓄部门。
二、本表规格由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